德恒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39号指导性案例
2024-12-24
2024年12月23日,为了解决新就业形态争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当下热门的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认定难题,保障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以法〔2024〕298号文件的形式对外正式发布首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7-240号)。

由德恒郑州办公室陈星星律师项目组代理并取得全面胜诉的“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继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1-490-004)之后,再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中的第239号指导性案例,该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关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指导性案例,有利于为全国法院审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提供权威办案指引。

案件基本回顾
德恒律师接受经纪公司的委托后,从缔约背景(网络主播的缔约身份)、合同磋商过程(网络主播的议价权利)、实际履行过程(网络主播收入分配的不固定性和工作的自主性)等多角度出发,论证该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采纳德恒律师的代理观点,并分别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网络主播在合同磋商过程中的协商权和议价权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事实等角度,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该网络主播的全部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该案的裁判结果,德恒律师才能够在经纪公司诉该网络主播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梳理经纪公司为该网络主播产生的实际投入、因该网络主播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类型主播违约赔偿违约金数额等四个维度,证明因该网络主播违约而应赔偿MCN经纪公司的损失及违约金。目前,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北京市两级法院的最终审理,已经明确该网络主播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北京某MCN经纪公司有权依约扣除该网络主播应得款项作为违约金或损失的补偿,该网络主播还应另行支付百余万元违约金。
案件指导意义
新媒体平台经济的发展带动新业态的衍化,网络传媒、网上交易平台推动网络主播群体的壮大,同时也催化MCN机构的发展,据统计,我国网络主播的数量已突破1500万,MCN机构已超过2.5万家,网络主播和MCN机构作为新业态,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近年来多个网络粉丝量较大的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争议引起广泛热议,是完全以传统劳动法视角规制网络主播,还是以新规则认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存在诸多不同认识和较大的争议。
通过本案可知,MCN机构可以对网络主播进行一定必要的约束,但这种必要约束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的较强控制,法律性质上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中支配性劳动管理,网络主播无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具有一定的议价权,不宜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而是应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经纪合作关系认定。
正如央视新闻在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时所指出的内容一样,“发布本案例,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图片内容来源于央视新闻
案件社会影响
据中华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近五年(2020年-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本批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新形势下的社会热点问题,涉及行业广泛、人数众多,牵动着千万劳动者,同时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业态经济领域这一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尤其是德恒律师代理的第239号指导性案例,作为首个关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指导性案例被央视新闻、新华社、光明网、法治网等新闻媒体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以及京法网事等官方公众号等权威平台进行详细报道,社会影响重大。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遴选、审查和报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外统一发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的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累计从全国各级法院遴选、编撰并对外发布总计42批共240个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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