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代表客户成功追究公司原股东的清算责任,确保债权受偿
2024-12-11
某公司在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其公司实控人未通知债权人直接注销公司,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康欣律师代表某债权人起诉维权。
鉴于公司已经被注销,康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发起对公司清算成员的清算责任诉讼。关于清算义务人的确定,根据当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所以,康律师将原公司全部股东均列为被告。
案件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实施,不同于旧法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统一规定为董事。在庭审中,有被告股东抗辩提出根据新《公司法》,自己并非董事,无清算义务和责任;且事实上自己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注销一事也并不知情,投资付之东流,自己也是受害人。
康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适用旧《公司法》,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是公司股东。
最终,法院认可上述观点,认定所有股东均负有清算责任。截止目前,康律师已经代原告申请执行,将所有被告账户冻结,包括微信零钱账户,该冻结行为给原公司实控人带来巨大压力,目前已经承诺向原告如数清偿债务。
未来,康律师将继续秉持为委托人权益负责的宗旨,维护商事交易的契约精神,为委托人的业务安全保驾护航,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应对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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