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代表某新能源公司击退破产衍生股权转让诉讼

2024-01-16


近日,德恒律师代表被告某新能源公司应对某上市公司1.911亿元破产衍生诉讼并取得阶段性胜利。该案中,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新能源公司及关联企业共同支付1.82亿元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910万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德恒律师取得相关材料后,迅速组建拥有投融资、破产及争议解决领域专业复合背景的律师团队对相关案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第一、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发生了“合同更新”,德恒代表的被告方不应该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二、基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德恒代表的被告方没有最终实际受让项目公司股权,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基于《企业破产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


该案中,本着化解纠纷、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原则,德恒律师首先在庭前多次劝说原告撤诉,节约司法资源及诉讼费用,在原告明确拒绝撤诉的情况下,在庭审质证及辩论过程中充分答辩并不予和解,最终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德恒组建了由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范利亚律师为总负责人的项目组,由德恒北京办公室王泽钧律师、汪晴律师出庭代理本案。在本案件代理过程中,德恒律师着眼于客户的商业目标和长远利益,以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结合,及时化解客户纠纷,维护了客户利益,彰显了德恒在涉及破投融资争议纠纷解决领域综合利用诉讼、非诉讼手段为客户化解纠纷的优势。




当前经济环境下,投融资纠纷频发,受到企业困境因素的影响,这些纠纷往往胜诉易、回款难。同时,随着社会公众及专业机构对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程序理解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投融资诉讼、仲裁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开始执转破或者被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债务人一旦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此前所有的执行程序都将会终止,此时还款逻辑将由此前“谁先保全、谁先执行、谁先回款”的逻辑,变更为“谁参与企业纾困,谁主导重整方案设计,谁利益最可控”的逻辑。在此背景下,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诉讼程序完成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参与企业纾困,主导债务人企业的重整方案设计,才能最大化实现经济利益。在此方面,德恒拥有独特优势。


德恒作为最早涉足破产清算与重整领域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承办了大量的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德恒已经入选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地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并已被北京、山西、山东、四川、广西、广东、湖北、湖南、陕西、福建等地的多家法院指定为各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德恒律师具有丰富的重整管理人项目经验,熟悉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各类利益主体的诉求和程序权利,在涉及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的投融资争议解决具有独特优势。


项目组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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