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在云南法院成功代理两宗重整投资协议违约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典型案件

2023-12-23


近日,德恒在云南昆明、楚雄两地法院受理的两宗破产重整案件中分别代表管理人和重整企业处理两宗破产重整投资协议违约及拆迁安置类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两案均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德恒律师的诉讼代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在云南楚雄法院受理的重整投资协议违约诉讼案中,针对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原重整投资人违反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和重整计划规定的行为,德恒律师代表重整企业提出:“重整计划具有团体契约属性及其对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同意,对重整计划予以变更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人民法院而非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重整投资人违约导致重整计划被迫调整和推迟执行,造成债权人期待利益落空和清偿率降低等实际损失,重整投资保证金对此具有填补清偿作用”“企业破产法具有以公平清偿的立法目的,其法律实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等几方面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获得两审法院采纳,并终审判决驳回原重整投资人要求返还其在重整程序中交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该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原重整投资人交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依法用于清偿各项重整费用和债务,重整企业重整计划得以继续顺利执行。


在云南昆明法院受理的拆迁安置类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中,针对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就管理人认定的一笔拆迁安置类破产债权提出的异议,德恒律师代表管理人提出“机构法人属于拆迁安置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其拆迁安置权利优先性体现为其自然人成员/雇员的生存权和劳动权”“拆迁安置类债权的实现过程可以区分为政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履行依法供地的行政职责和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屋并返还给被拆迁安置主体两个阶段”“被拆迁安置主体获得政府供地后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完成地块开发建设的行为,兼具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盈利部分)和补偿安置性质(非盈利部分),管理人有权并应当区分认定相关法律关系和债权性质,并依法优先保护拆迁安置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几方面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获得两审法院采纳,并终审判决驳回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排除了该企业重整过程中的最大障碍,目前重整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以上两宗案件在现行破产重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具有较高的典型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在案件全过程代理工作中,德恒律师驾驭交叉争议解决和破产重整两大业务领域复杂案件的专业能力再次经受住考验,并展示出“政治可靠、专业过硬”的面貌和敬业精神,获得了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管理人、重整企业及其投资人的高度评价。


以上两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均由德恒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企业拯救与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合伙人周杰律师、任张卫律师领衔主办,吕佳学律师、张壮实习律师等参与承办。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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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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