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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GPL开源协议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获最高院支持

2023-10-2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案中被控侵权人的上诉,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案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是基于开源框架二次开发所形成,该开源框架受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开源许可证GPL2.0协议(以下简称GPLv2)约束,但权利人并未将二次开发后的源代码开源,被控侵权人基于此提出不侵权抗辩。关于这一问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存在较大争议,近年来在我国虽有少量诉讼案件涉及,但多数法院均因此类争议过于复杂、判决后可预见影响较大,从而选择了避而不谈。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判例的形式,在说理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正面回应。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硬件研发、生产、销售的公司,其历时数年,在某开源框架的基础上,二次开发了一款用于某智能硬件的内置软件,并以此迅速打开市场,获得客户好评。乙公司为了开发类似智能硬件,陆续招募了甲公司员工,并通过他人设立丙公司作为“防火墙”,将多名甲公司的离职员工安置于此并开发相关软件。后甲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乙公司、丙公司及部分甲公司的前员工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是各被控侵权人提出的“GPLv2抗辩”是否成立。GPLv2是软件领域的一种开源许可证,若在受到GPLv2约束的开源代码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除非二次开发的部分与开源代码之间的关系为“独立且可分离”,否则二次开发的部分将受到GPLv2的“传染”,开发者应当将全部源代码开源,也即向公众公布;若开发者不开源,则构成对GPLv2的违约,而违约的后果则是不再享有开源代码权利人的授权。因此,对于想使用受GPLv2约束的开源代码的软件开发者而言,其必然希望自己原创的源代码能够合理地规避GPLv2的“传染性”,这样自己就无需开源。但是,如何判断源代码中不同模块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独立且可分离”,很显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加之GPLv2的官方版本采用英文书写,必然存在语言翻译的误差及技术理解的偏差,导致了不同国家的软件开发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对此均有不同理解,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较大争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侵权成立,一审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在判决书中针对各被告提出的GPLv2抗辩进行具体的正面回应。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仍是GPLv2抗辩。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假定甲公司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假定瑕疵亦不影响甲公司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尽管本案中支持了甲公司的相关诉请,但并不意味着甲公司未开源的行为一定会在未来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免责。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各被告提出的GPLv2抗辩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经过细致的审理与谨慎的论证,将“是否遵循开源许可证进行开源”与“是否有权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拆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即本案权利人是否违反开源协议,是权利人与“前手”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在“前手”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而被控侵权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则是本案应当理涉的内容。这一裁判观点明确了使用GPL开源代码但未开源的软件开发者,其在权利被侵害后进行维权时不会受到GPL协议的掣肘,但该软件开发者应当自行承担被“前手”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风险。


典型意义


GPL开源许可证诞生于美国,由于很多美国公司开发的芯片对应的开源框架受到GPL协议的约束,导致很多中国企业在进行研发时,不得不采用这种强传染性的开源许可证进行二次开发。为了突破西方国家的技术封锁,我国目前正在建设属于自己的开源社区,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开源规则,最终目标是不再“受制于人”。本案对于受GPL开源许可证约束的开源代码进行二次开发的权利人的权利边界进行了界定,平衡了软件生态圈中的各方利益,并高度契合了现阶段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该案中首次系统性正面回应了行业内一直以来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无论对于软件界还是知识产权界,都是一份标杆式判决,具有非凡的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极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以及软件领域、法律领域内长期未解决的争议,导致法院审理周期极长。德恒苏州办公室合伙人吕成伟律师作为甲公司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充分收集证据并参加诉讼,克服了本案代理过程中的重重困难,帮助委托人取得了胜诉结果。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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