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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代理某软件许可协议纠纷仲裁案,帮助客户免遭巨额经济损失

2023-08-11


近日,由德恒代理的一家大型企业作为被申请人的软件许可协议纠纷仲裁案以申请人某知名跨国软件公司撤回其全部的仲裁申请的方式完美结案。本案自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至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历时三年多,期间经过三次开庭,过程跌宕起伏。


2020年初,某跨国软件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以某大型企业(作为仲裁被申请人)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其软件服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对某大型企业及其所有关联方进行知识产权履约核查,要求某大型企业根据知识产权履约核查的结果向其支付许可费,并承担案件全部的实际支出和仲裁费用。本案申请人经营的某些软件在我国市场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其所提供的软件服务基本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而申请人背后的母公司更是在世界跨国公司中名列前茅。


本案申请人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均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力和优势地位,也拥有非常专业和强大的法务团队。如申请人请求的知识产权履约核查获得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势必会采取类似手段,要求对国内其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履约核查,那么对被核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安全性将构成极大的威胁,后果之严重性不言而喻。


德恒接受本案被申请人某大型企业委托后,组成以谢利锦律师和郭青松律师为主要成员的应诉团队,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细致严谨的分析。在公司法务团队的协助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梳理构建四重坚固防线。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申请人提供的缺少电子签名的案涉电子合同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为缔约方。其次,案涉电子合同成立,也属于格式合同,履约核查条款也因明显加重一方责任而无效。第三,履约核查的过程不仅存在侵害被核查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可能,由于其要求被核查方的配合也会给被核查方造成额外的成本和损失。第四,即使不认为履约核查属于无效条款,那么案涉协议也仅仅能约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能约束被申请人所有的关联公司。


鉴于申请人在行业的支配地位以及实际的业务合作需求,在仲裁期间,双方组织了几次和解谈判。申请人凭借其市场地位,提出的和解方案非常强势且不合理,给被申请人施加了极大的压力。被申请人基于对德恒律师的信任,在充分征求德恒律师的专业建议的基础上,决定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和解方案,诉求仲裁庭公正的裁决。


最终,申请人在和解无望,仲裁请求也可能无法获得仲裁庭支持的情形下,不得已撤回了其全部的仲裁请求。德恒律师成功帮助客户规避了因履约核查造成的核心商业秘密可能泄露风险以及巨额经济损失。德恒律师在赢得客户赞誉的同时,也为日后其他同仁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负责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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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利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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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kevin_shien@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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