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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成功代理商标“撤三”行政诉讼,获北京高院二审改判支持

2023-05-26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撤三”行政诉讼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情况


Y公司是一家在苏州地区颇具知名度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商,日常的业务涵盖了人力资源业务涉及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了组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而Y公司自2016年起,定期在苏州承办人力资源高峰论坛,在长三角地区已经具有了一定影响力。Y公司于2009年在第41大类注册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了“培训、讲课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十项服务。


2019年,自然人杜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但被驳回。杜某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Y公司提供的使用类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培训、讲课”等五项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但不能证明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另五项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了诉争商标“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五项服务,在其余五项服务上予以维持。被撤销的五项服务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与Y公司的日常经营关系密切,属于核心服务,一旦被撤销,将会给Y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服务类商标而言,由于商标权人提供的服务是无形的,在“撤三”案件中如何证明商标权人曾经提供过相关服务,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难点。而基于服务类商标的特殊性,商标权人“为自己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往往不会在“撤三”案件中被认定为有效使用。本案中,Y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究竟是“为自己提供”还是“为他人提供”,诉争服务类别“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中的“服务对象”到底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象征性使用”之嫌疑,如何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均使得本案的定性扑朔迷离,导致不同法律阶段的结论多次“反转”。


德恒接受该案诉争商标权人的委托,组成以德恒苏州办公室合伙人吕成伟律师、许文燕律师为主要成员的团队,在代理的过程中,对Y公司提供的大量原始证据进行了系统的筛选与整理,并以清晰的可视化方式,将整个逻辑用证据链向法官展示。在一审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律师团队不轻言放弃,穷尽所有表达观点的途径,并最终使二审法院认可了上述证据链并作出改判,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利益。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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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 吕成伟

    合伙人

    电话:+86 512 6258 5872

    邮箱:lvcw@dehenglaw.com

  • 许文燕

    合伙人

    电话:18962132303

    邮箱:xuwy@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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