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代理的某业绩对赌纠纷案,为标的公司原股东减少巨额经济损失
2023-04-04
近日,德恒律师代理的练某(标的公司原股东)与苏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新股东,下称“上市公司”)并购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德恒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
本案涉案金额2.5亿,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历时3年有余。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认为:并购后,上市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对标的公司进行控制,练某应当依据《利润补偿协议》相关约定承担对赌期间100%的业绩补偿责任。
德恒律师则认为:对赌期间,标的公司经营权,特别是经营决策权应当由承担业绩对赌责任的原股东行使,否则,对赌期间标的公司的经营结果应由行使经营决策权的上市公司承担。
若上市公司干预乃至全面控制标的公司经营决策权,却仍然要求作为业绩承诺方的原股东对经营结果负责,承担100%的业绩补偿责任,明显加重了业绩承诺方的风险,也违反了《民法典》确立的的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4次审理本案,采纳了德恒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判决练某仅需承担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补偿责任的40%(即上市公司自行承担60%)。
本案属新型、疑难、复杂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作为标的公司原股东的业绩承诺方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约定承担100%的业绩补偿责任。经检索,全国范围内由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自行承担较大比例业绩补偿责任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裁判结果将为日后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作用。
德恒律师认为∶并购交易各方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并购后标的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行使方式;作为并购方的上市公司在对赌期间应当谦抑地行使“控制权”,善意地履行随附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并购引发的对赌纠纷案件时应大胆追求司法公正与资本市场公平的统一衔接;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引导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交易各方在业绩对赌条款设置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引导资本向善。
本案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熊晓军律师、金小雨律师主办,熊晓军律师团队王增科等律师及律师助理协办。
主办律师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