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个体工商户的管辖权问题

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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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配套制度,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首次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及管辖问题做了细化规定,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


这是否意味着,在灵活用工众包模式下,灵工人员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管辖机关应当为其住所所在地市监局?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灵工平台是否无法再沿用“一址多照”“工位号”及“集群注册”等地方政策?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系统性地梳理了与个体工商户管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地政策,在了解个体工商户管辖的前世今生的基础上,探究灵活用工众包模式下的个体工商户管辖权之争。


一、个体工商户管辖的前世今生


(一)工商管辖


追溯个体工商户工商管辖的历史规定,可以发现,由于个体工商户在传统经济下,一般都是通过在线下设立门店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因而,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个体工商户一般是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监局管辖。


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越多越多的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只需拥有一台电脑,便可与来自全国各地的顾客完成交易。尤其在“一件代发”模式下,个人甚至不需要在线下囤货、发货,只需在电脑上简单操作,便由上家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由此,经营场所的界定变得模糊。


针对新经济形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同时明确,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这一规定也在《办法》中得以延续,即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


(二)税务管辖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管辖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需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并未对“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定义。


而后,《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出细化规定,区分“固定业户”及“非固定业户”,并作出了不同的管辖规定。对于固定业户,基于其经营场所固定,因此税务管辖机构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非固定业户,由于其经营场所不固定,涉及跨区域甚至跨省,因而规定向其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为了提防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故意不按照前述规定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了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也对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管辖作出类似规定,即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综上,个体工商户税务管辖基本遵循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管辖的原则。


二、个体工商户管辖之争: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和经营者住所地


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视角下的发展历史看,《办法》中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管辖权约定的规定会极大影响灵工平台经济的模式选择。根据《办法》的规定,只有“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从而其住所所在地市监局有权管辖。


该条款规定的管辖权问题的关键词为三个:“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及“可以”。


首先,“仅”,意味着同时开展线上及线下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款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线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滥用该政策,不利于后续针对线下经营者的监管。


其次,如适用本条规定,则需要属于“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然而,何为“线上活动”?实践中“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如何进行区分?对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对于灵活用工行业而言,在个体工商户众包模式下,灵工人员通过灵工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通过灵工平台线上接单、结算、验收/ 评价,但具体服务成果往往是线下交付。以外卖骑手为例,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灵工平台统一线上接单,在其于线下按时完好向消费者交付餐品后,灵工平台线上验收订单并与外卖骑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线上结算服务费,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究竟是应该解读为“线上活动”还是“线上 + 线下活动”?


又如传统线下服务行业,其线下设有实体门店,但其往往也具有线上拓客渠道,若消费者是在线上下单,至线下门店接受服务后与店家线上结算,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进行判断?


对此,我们分析,大部分服务的交付有赖于线下实体个人完成,人毕竟具有物理属性,因此不存在纯粹“线上交付服务”的行为;而如上文所述,本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防止设有线下实体门店的个体工商户利用该政策规避监管要求:其明明具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应当受注册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却以虚拟的线上网址作为经营场所,意图规避监管。


因此,我们得出的初步判定方式为:可以是否具备线下实际经营场所作为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的判断标准,即如果具有线下实体门店,互联网经营活动仅为线下经营活动的延伸的,则不属于“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 如果不具有线下实体门店,互联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唯一途径的,即使其服务是线下交付,仍构成“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


最后,落脚点在“可以”,即意味着该规定并非强制,而是给了个体工商户一个选择的路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也可以选择不登记。因此,该条规定本身不构成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那是否意味着地方各地政府此前出台的“一址多照”“工位号”以及“集群注册”规定仍然可以沿用?


我们理解,在各地未依据《办法》更新迭代原有政策前,现有相关规定仍可适用。以江苏省为例,其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解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其中特别明确是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的有限创新,因而《办法》与江苏省《指导意见》之间并不冲突。


此外,“一址多照”、工位号、集群注册等政策本质上也与促进发展平台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包容审慎监管等原则保持一致,其与当今平台新经济下全新的经营模式相契合,极大地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的效率,同时有利于对散落在各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通过平台这个抓手进行系统地管理,因而也应当继续予以推行。


三、结语


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工商管辖/税务管辖的法律文件的脉络梳理,可以发现,在传统经济时代,往往是以个体工商户线下实地经营场所为抓手进行管辖监督;但在平台新经济模式下,经营场所的界限变得模糊。因此,为适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监总局出台创新政策,允许在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这一点在《办法》中亦予以延续体现,即“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市监局有权进行管辖。


但由此也引发了在灵活用工个体工商户模式下,个体工商户注册所在地市监部门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监部门的管辖之争。


对此,我们理解,在个体工商户众包模式项下,灵工人员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往往不具有线下实际经营场所,互联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唯一途径,因此即使其服务是线下交付,仍构成“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从而有权(而非必须)将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若其未选择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的,则其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所在市监部门仍享有管辖权,其所适用的地方出台的“一址多照”、工位号等政策视情况也将可继续适用。


因此,所谓的个体工商户管辖权之争,其实在细致研析相关法律文本之后,可以找到合规解决路径。灵工平台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应当防止单纯从文字表面进行解读,灵工平台依托线上注册地进行管辖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法律文件的出台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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