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灵活用工平台的刑事、行政、民事风险全解析

——业绩与合规之“矛”“盾”博弈(一)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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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布角科技共享经济服务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因其属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时间,不少灵活用工平台“心有戚戚焉”,担心成为下一个“暴雷”的灵活用工平台。


作为新经济业态,灵活用工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各类打着“为企业降本增效”口号的灵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由于缺乏行业的全面合规监管,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灵活”过头,在业绩与合规之间无法抉择亦无力平衡,陷入“矛”与“盾”的博弈之中,未能守住行业底线,不惜逾越法律红线,扰乱了整个行业的合规有序经营。有鉴于此,本文聚焦灵活用工平台的责任界限,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准确有效地界定灵活用工行业的风险底线,明确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内部法律责任划分界限,为灵活用工行业平台“坚守底线”、建立风险隔离及风控机制提供合规建议,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目录一览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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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用工行业的法律红线在哪里?


目前,灵活用工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为众包模式,即灵活用工平台自B端企业(指服务需求方)处承揽业务后众包给C端用户(指服务提供方,包括自由职业者或其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C端用户实际承揽业务。然而,在实践中,虽然有不少灵活用工平台声称自己是走的“众包模式”,但其平台内并未提供服务交付与验收的功能,其本质只是为B端企业发佣提供结算服务,并不审核业务真实性,这就会后续业务运营埋下了隐患,一不留神便会触犯法律红线。


对此,我们系统性地梳理了与灵活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准确挖掘灵活用工的风险点,以厘清灵活用工行业的法律红线:


(一)法律红线之一:虚开发票


实践中,不少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追求业绩,会向B端企业宣导其可以通过该灵活用工平台向劳动关系项下的员工发放工资,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及用工责任的目的。在该种情形下,B端企业、灵活用工平台及C端用户之间所谓达成的“合作关系”,实际上属于虚构交易。灵活用工平台基于不真实的交易基础向B端企业开具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针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如构成刑事犯罪的,除平台自身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外,对平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亦将视犯罪情节轻重受到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2.行政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在不具备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无论是灵活用工平台向B端企业开票,亦或灵活用工平台受C端用户委托代为向自己开票,均将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

灵活用工平台一般会与B端企业约定为B端企业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然而,一旦灵活用工平台开出的发票因虚开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被B端企业起诉要求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违约责任的风险。


另外,对于部分提供撮合业务灵活用工平台而言,虽然其并非向B端企业开具发票的主体(而是C端用户),但如果灵活企业明知B端企业与C端用户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仍提供撮合服务的,则其亦有可能构成“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应法律责任。


(二)法律红线之二:洗钱


目前存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不核查业务真实性的漏洞,将“黑钱”洗为“白钱”,将非法资金代发到个人账户并完税。对于该等洗钱行为,灵活用工平台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针对洗钱罪,《刑法》规定予以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如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灵活用工平台系为前述《刑法》规定的7类犯罪提供洗钱行为,则可能构成洗钱罪,除平台自身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外,对平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亦将视犯罪情节轻重受到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


2.行政责任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 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 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为提高结算效率或在撮合模式下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但无支付业务许可证,其往往与银行合作,为B端企业或C端用户设立账户用于资金结算。如若灵活用工平台与B端企业及C端用户的结算行为被金融机构认定为是可疑交易,将会被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民事责任

如若灵活用工平台因为B端企业提供非法结算行为,导致资金账户被采取冻结等控制措施而无法依据其双方协议约定按时发放资金,将会影响对C端用户的服务费结算,将需因此向C端用户承担相应民事违约责任。


(三)法律红线之三:偷逃税


对于不符合灵活用工场景下的交易,C端用户自灵活用工平台取得的收入实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应依法按照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的3%-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这部分收入在实践中往往被灵活用工平台直接视为“经营所得”,以适用其平台所在税源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从而为C端用户进行“低税率完税”,少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如果其明知C端用户的收入不符合经营所得的性质而为其收入进行核定征收,亦可能认定为与C端用户共同偷税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前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在灵活用工平台无明确法律依据将C端用户的“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收入强行纳入“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情况下,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存在被B端企业及C端用户要求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的风险。


(四)法律红线之四:侵犯个人信息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模式还是自然人模式,灵活用工业务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收集和使用C端用户的个人信息。然而,如果灵活用工平台未履行相应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甚至对外非法出售或提供该等个人信息,则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行政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2]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灵活用工平台未履行C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则构成对C端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如其与C端用户和/或B端企业的协议中约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约定,则同时构成违约行为,需向C端用户和/或B端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灵活用工行业如何坚守底线?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灵活用工平台主要面临税务、资金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三大方面的法律风险,而该等风险的源头,实质是未能建立业务真实性核验的闭环,而这恰恰正是坚守底线的关键所在。未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上的灵活用工模式,正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注定无法长久运营。


而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如何有效地进行真实性核验?


第一,明确自身定位,尽快自“结算平台”转换至“众包平台”,并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系统功能。在实践中,不少灵活用工平台并未上线服务成果交付的功能,B端企业的服务验收动作也往往流于形式,仅是通过上传一张批量结算单予以体现。这就需要灵活用工平台进一步调整完善平台功能板块,如上线C端用户的服务交付功能及B端验收功能,使得业务真实性能够得到实质有效的核验及留痕。


第二,增强业务相关人员的风控意识。当前,在“业绩为王”的压力下,不少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业务部销售人员或运营人员为了冲销量、冲业绩以获得高昂提成,无视内部风控部门提出的合规意见,随意触犯灵活用工平台红线,甚至不惜与B端企业勾结以实现不法利益,这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将是致命打击。对此,建议灵活用工平台加强业务一线人员的风控识别能力,并建立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制约机制及对应处罚机制,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被B端企业利用虚开发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分严重层级采取与绩效奖金挂钩、内部通报批评、开除等方式进行处罚,以加强内部风控意识。


三、结语


当前,灵活用工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而国家及地方层面对灵活用工平台的政策都有所收紧,但仍存在不少灵活用工平台,为了拼业绩而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基于其业务真实性核验的缺失,极易发生虚开发票、洗钱、偷逃税及侵犯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红线。对此,需要灵活用工平台明确自身定位,尽快自“结算平台”转换至“众包平台”,并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系统功能;同时,需要增强业务相关人员的风控识别能力,并建立相应处罚机制,以加强内部风控意识。


唯有守住合规底线,方能持续健康发展。限于篇幅,我们将于下篇就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与风控部门的博弈与制衡以及具体内部人员的法律责任界定与划分进行深入解析,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希冀能够帮助各灵活用工平台在业绩与合规的“矛”“盾”博弈中寻找到业务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的平衡点,推动灵活用工平台依法合规经营。



文中备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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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平


合伙人

 


                       

高亚平,德恒上海税法业务中心负责人之一,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专注于税务筹划、境内外上市与并购重组,擅长于电商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新经济平台合规运营税务筹划、投融资相关法律服务,是国内最早从事社交电商、灵活用工及平台内经营者主体及业务合规运营及税务筹划法律服务的律师。

邮箱:vera.gao@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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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梦


律 师

 


                               

周 梦,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专注于电商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新经济平台合规运营及税务筹划、投融资相关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社交电商平台提供企业合规风控、股权架构设计与投融资等相关法律服务。

邮箱:zhoume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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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倩

                                             

律师助理

 


                       

纪 倩,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专注于电商平台合规运营、税务筹划等相关法律服务,曾参与过多个社交电商平台合规风控、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税务筹划等项目。

邮箱:jiqian@dehenglaw.com

(实习生徐晶对本文亦有贡献)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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