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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US发布了关键技术企业强制性申报要求的最终规则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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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最终规则,该规则将于2020年10月15日生效。适用于完成日期在2020年10月15日之后并在CFIUS管辖范围内的交易。


这一最终规则与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内容保持一致。后者授权CFIUS对涉及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制作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的特定美国企业的受管辖交易进行强制性申报要求。


一、主要修改内容


该最终规则在二个方面作出重大修改:


1.修改了强制申报条款的范围。为实现这一修改,引入“美国监管授权”(U.S. Regulatory Authorization)和关键技术表决权(Voting Interest For Purposes Of Critical Technology Mandatory Declarations)两项内容;


2.修改了对“重大权益”(Substantial Interest)的定义。如果企业经营活动由一般合伙人、管理人来控制,那么在这些一般合伙人、管理人或等同方之上持有49%或更高权益的外国政府将被认定为持有“重大权益”。这一定义是对拟定交易进行强制申报的基本条件。


二、“美国监管授权”


最终规则生效之后,则当前基于NAICS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代码的审查机制将会被剔除,取而代之的是“美国监管授权”(U.S. Regulatory Authorization)。具体而言,一项拟议的受管辖交易将被强求CFIUS强制申报,其中对于将美国企业的关键技术出口、再出口或再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对外国投资者拥有重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外国人,将被要求得到美国监管授权。


所谓 “美国监管授权”是指根据美国四大出口控制制度之一的许可或授权:(a)美国国务院《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ITAR”);(b)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条例》(“ EAR”);(c)能源部管理协助某些外国原子能活动的条例;(d)核监管委员会管理某些核设备和材料进出口的条例。


不难看出,最终规则将关键技术交易强制申报要求与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相互呼应,美国行政授权将涵盖上述许可或批准。总体来说,除了EAR规定的某些有限的许可豁免之外,最终规则完全收窄适用许可豁免。


三、 “关键技术表决权”


最终规则还定义了“关键技术表决权”,如果企业经营活动由一般合伙人、管理人或等同方来控制,那么在这些一般合伙人、管理人之上持有29%或更高权益的外国政府将被认定为持有“关键技术表决权”,该条件被作为出口许可证和授权的分析依据,并确定是否触发强制申报要求。


四、结论


最终规则一旦实施,将要求由外国人收购或从外国人获得投资的每个美国企业确定其产品和技术是否适用CFIUS的最新强制性申报要求。对广大美国企业而言,这项最终规则的实施是一个负担,对广大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无疑也是进一步增大了投资难度。


本系列文章牵头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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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敏

                                       

合伙人/律师

 


                                 

陈小敏,德恒纽约办公室主任、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争议解决、金融、银行、证券、公司合规、并购及重组、资本市场、房地产等。  

邮箱:xchen@dcc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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