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2019年中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大数据分析报告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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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税务行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为了从整体上认识和理解中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促进研究和交流,推动我国依法治税不断向纵深发展和成熟,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继整理发布《2018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2019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之后,从公开渠道搜集全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加以精心整理和细致分析,向社会各界发布2019年中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年度大数据分析报告。


本年度分析报告的研究对象为全国裁定于2019年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围绕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两大主体,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数量变化、被执行人类型、执行标的、涉及税种、审理结果等进行数据分析与解读。


囿于作者知识和能力所限,本报告不尽完善和疏忽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予以指正,并与我们深入交流(中心负责人易明微信:yiming1302)。


德恒律师事务所 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


【数据检索条件】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案例库


检索口径:“非诉执行”+“2019年”+税务行政管理案由”


检索时间:2020年5月10日


文书数量:1265份


使用上述检索条件,德恒税法获取申请人为税务机关,且裁判时间为2019年的全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1265份。这一数量超过了同期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23.77%[1]。整理后德恒税法共获得有效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1124个[2]


一、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数量的历年变化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06年以前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裁判文书数量为零,2001年到2019年二十年期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裁判文书数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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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2001至2015年共15年期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文书合计仅有512篇,2016年我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文书数量大幅增长,当年即达640篇,超过前面15年的总和。2018年有所回落,2019年继续增长,总体呈波动式上升趋势。


数据分析:2015年以前公布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裁判文书数量极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特别是2014年全国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后,上网文书的数量变化比较准确地体现了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数量变化。


为了横向对比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在全部非诉行政执行中的占比变化,德恒税法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进行了对比,历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占全部非诉行政执行裁判文书数量比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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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在全部非诉行政执行中占比较低。2016年起,数据线经历两年下滑后,在2019年占比再次上升,总体占比在波动中升高。


数据分析: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旨在解决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时,相对人不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问题。


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第53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有三:一是当事人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二是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三是行政机关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及所有的被处罚人,逾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罚款且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体现在:一是对税款、与税款同时执行的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权,仅适用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等不适用。二是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无论被执行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三是适用标的限于逾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及与税款同时执行的滞纳金,以及罚款,对于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以及单独的滞纳金等非税收入不适用;四是适用条件限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情形。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依法不适用税务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依法可以直接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也有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属于特别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根据第88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因本报告篇幅所限,另文论述。


即使认为处罚决定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范围,对于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税款只能由税务机关实施应无法律适用上的疑义,但从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实践来看,有大量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税的情形,值得关注。


结论:


近年来我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文书的绝对数量呈波动式增长,2018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文书数量经历小幅回落,2019年文书数量则同比增长59.7%,增幅显著。2019年,公开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文书数量明显高于税务行政诉讼文书,可见,申请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已成为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方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法治水平提升,来自执法督查、审计、监察和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日益严格,税务机关也越来越重视执法的规范性,注重规避执法风险,对于不能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越来越倾向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而不是让未履行的行政决定处于持续休眠状态。因此,德恒税法预测未来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量还将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综上,税务机关和相对人都应高度重视近年来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以及可供参照的司法实践,以便税务机关规范、有效实现税收职能,相对人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分区域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数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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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2019年,各省级行政区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极不均衡,两极分化明显。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在3个省份数量集中、大部分省份分布零散、数个省份则完全没有。


数据分析:福建省以579个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高居榜首,占2019年全部案例51.51%,超过了其他省份案例数量的总和,也超过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的一半。天津、山东、贵州、海南、四川、青海全年仅有1件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而吉林、山西、江苏、上海、西藏全年没有公开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


福建省的579个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575个案例的申请人均为同一个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被执行人则集中于3家房地产或置业公司,因公司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该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销售所产生的税款。由于税务局对每一套被查封拍卖房屋都提起了一个强制执行申请,故案例总数达575个。另有4起案例是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执行。


湖北省位居第二,2019年共有206个案例,占全部案例的18.3%。其中187个均为同一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未对房屋租金申报缴纳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而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


浙江省排名第三,共有199个案例,占全部案例的11.7%。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限期缴纳通知书》等,被执行人类型分布较为多样。


上述案例执行申请人(即税务机关)、被执行人重合度高、典型性强的案例,将在后文详细分析。


广西、辽宁、安徽、河南四省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相对较多,介于10-40个之间。其他各省、直辖市的案例均不足10个。


为了直观了解2019年全国各省、直辖市发生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对比情况,德恒税法图示如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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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量最多的福建省,其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并不多。而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最多的广东省,几乎没有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


数据分析: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与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数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趋势不同。税务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诉讼案例数量都排名靠前的省份包括:福建、湖北、浙江。税务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诉讼案例数量都较少的省份包括:广西、新疆、云南、甘肃、内蒙、宁夏、山西、陕西、青海、西藏。


多数省份中,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发生数量明显低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个别省份则相反。


结论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整体虽呈增长趋势,但由于案例当事人重合度高,短期内的数量波动和地域分布都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2019年,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数量在不同省份之间落差较小,梯队排列紧密;而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则落差极大,两极分化明显。


税务争议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在福建、湖北、浙江等经济和文化发达省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均较多。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例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数量均较少的省份,则以西南和西北内陆省份为主。


三、引发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行政决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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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决定文书类型多样,分布不均。


数据分析:引发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多的三类行政决定文书分别是《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约占全部文书的90%。其中,引发最多强制执行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比重超过一半。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7条规定的重要的税务文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则是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的法律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具体而言,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共有619个,其中575个来自福建省。如前文所述,福建省3家公司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基于575个《税务事项通知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相关申请100%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此外,北京、安徽、广东、广西、浙江、湖北合计提起了44个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涉及增值税、社会保险费、房产税、印花税等。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为执行依据的全部税务行政非诉执行案例,94%得到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


在238个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例中,法院对176个准予强制执行,准予率为74%。准予执行的176个案例中146个(占83%)案例为湖北省的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对自然人提起。案例中的自然人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担保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回购)协议,获得租金收入后未依法纳税,而被责令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未准予强制执行情形包括:法院认为依法应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撤回申请、纳税人主动履行义务而终结执行、税务机关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等。


在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共计150个,占全部案例的13%,其中65.33%被法院准予执行,包括偷税处罚、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拒绝检查处罚等,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实际执行额累计高达1.19亿元。另有27.33%的案例因税务机关申请时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主体不适格而未被法院准予执行;4%的案例由于法院认定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而未被准予执行;3.33%的案例税务机关撤回申请。


此外,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缴纳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相关的征收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文书也成为提起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原因,这几类行政决定在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合计占比10%。其中,14%以为税款被执行对象,86%以非税收费(社会保险费)为被执行对象。这几类行政决定共有78%的申请得到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


结论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多的三种税务文书。当事人在接收这三类文书时应高度重视,如果相关文书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不应消极等待或存有侥幸心理,应积极寻求专业人员协助,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手段寻求权益救济,避免既不履行相关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被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重合度很高。重合案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也高度重合,案情、行政决定、执行对象和标的实质统一,在全部案例中占比亦最大。


对于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税务文书,包括企业欠税追缴和行政处罚,大量被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获法院准予,应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关注。


四、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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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申请强制执行的税务机关申请人类型分布不均衡,省以下税务局最多,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局全年没有提起过强制执行申请。


数据分析: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人以省以下税务局为主,占比88.5%。其次是稽查局,占11.3%。2019年全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仅有2个案例为税务所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分别来自北京和广东。


省以下税务局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最多的两类文书是《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合计占83.57%。相较于整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比例偏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比例偏低。其中,就《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七成的案例由于税务机关申请时超过法定期限、税务机关作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未能执行。


省以下税务局申请执行《限期缴纳通知书》《征收决定书》的案例占比也较高,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87%的案例获得准予执行。


从执行标的看,省以下税务局的申请高度集中于税款,占比78%。其中,75%以公司为被执行人,20%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5%以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例,98.6%是前述建宁县税务局提出的。剔除这部分案例后,省以下税务局就税款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则主要针对自然人,也即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省以下税务局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被法院准予执行率偏低,裁定书载明不予强制执行的理由包括: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主体不适格。


稽查局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多,比重达69%。申请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也较为集中。


税务所提起的税务行政执行案例仅有2起。北京的案例缘于转让二手房的自然人纳税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被主管税务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东的案例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未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由于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同一个申请人提起多个申请的情形非常普遍,德恒税法对申请人的重合程度、重合申请人的省份分布与案例分布进行了分析,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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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同一税务机关作为申请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超过2起的税务机关如上图,此外,还有20家税务机关分别提起2起强制执行申请,未予列举。


数据特点:申请人重合较多的省份集中在浙江、湖北、安徽、河南。


数据分析:浙江省的重合执行申请人数量最多,共有8家税务机关分别提起了多起(超过2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涉及案例197个,同时浙江省也是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排名第三的省份。


湖北省的重合申请人数量位列第二,共有5家税务机关分别提起了多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湖北省是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量排名第二的省份。


除福建省外,各省执行申请人的重合程度与提起案例数量存在一定正相关关系,重合程度越高的省份,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数量越多。


福建省虽然仅有2家重合的税务机关执行申请人,但合计提起了福建省全部579起税务行政非诉执行案例,重合度最高。其中,福建省的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对三家企业在2019年提起了575起强制执行申请,占全部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51%。该税务局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方面工作突出,开展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结论


省以下税务局是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最主要的申请人,主要执行标的为税款,被执行人主要是自然人;稽查局次之,主要执行标的为罚款。税务所提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情形十分罕见,执行标的为税务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社会保险费和自然人欠税。


福建省的一个税务机关提起了575个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为被执行人、以税款为标的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理由是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且无其他财产,故申请法院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执行。相关申请均被法院准予,成绩突出。


浙江省的8个税务机关提起了197个强制执行申请案例,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重合度非常高,共有40家税务机关提起了2起或2起以上的税务行政非诉执行案,合计案例达1077个,占全部案例的95.8%。可见税务机关遇到不能自行强制执行的案例,做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决策后,倾向于批量予以处理。


五、税务非诉行政执行被执行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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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公司为主,占76.94%。自然人次之,占18.17%。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合计仅占全体被执行人的4.9%。


数据分析: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公司和自然人均为最主要的主体类型。根据德恒税法发布的《2019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自然人是占比最大的原告类型(56%),公司次之(42%),非法人组织占比很小(0.25%)。


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公司在主体中的占比明显高于税务行政诉讼,而自然人占比则远低于税务行政诉讼。反映出自然人在与税务机关的争议中主动性更高,而税务机关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更多指向公司。


非法人组织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的比重也明显更高。其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的比重,全部来自广西省同一申请人、且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例。2019年,广西省桂平市税务局对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民委员会提起了36个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文书均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执行标的均为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款。尽管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法院仍认为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及滞纳金,法律已经授权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因此均裁定驳回起诉。


为进一步分析重合被执行人(同一个被执行人被提起2个或以上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数量及分布,德恒税法进行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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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被执行人重合较多的省份集中在浙江,重合被执行人数量远远超过其他省份。福建、安徽两省的重合被执行人也较多。福建省的重合被执行人被提起了数量最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例。


数据分析:在全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88%的重合被执行人为公司,以福建、浙江两省分布最多,合计超过重合被执行公司数量的96%。而重合的被执行自然人、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均零星分布在不同省份。


重合被执行人案例中,97%的标的为税款,罚款仅占很小的比重。


浙江省的重合被执行人数量最多,有20家公司被提起了2个以上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被申请执行的文书类型多样,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等,涉及到补缴税款、偷税处罚、发票处罚、拒绝配合检查处罚、未代扣代缴处罚、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等事由,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税种或非税收费,超过四分之三的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福建省的被执行人仅有4家公司,均为重合被执行人,贡献了福建省全年全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也为全国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贡献了超过五成份额。其中,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提起292个、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被提起149个、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提起134个税务行政非诉执行申请。3家公司均因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变卖,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依据均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执行标的均为税款,审理结果均裁定准予执行,累计执行金额达4171余万元,占2019年全部税务行政非诉执行金额的8%。


结论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被执行人重合度较高。共有40个重合被执行人被提起了701个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占全部案例的62.36%。重合被执行人中企业35个,占绝大部分,自然人2个,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各1个。重合被执行人被执行标的绝大多数为税款。这说明被税务机关做出多个行政决定又未主动履行的企业更容易被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重合度仍大幅低于申请人重合度。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并未形成共识,值得理论和实务界关注。虽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法院进行。


而实践中,自然人纳税人并不是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主要被执行人。相反,各类公司因税款、罚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而被提起了大量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约占全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八成,其中90.39%被法院准予执行。实践中也有税务机关对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但被法院裁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自行执行的案例。


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如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或处理行为有分歧,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被税务机关同时做出多个行政决定,被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或自行强制执行的概率大大扩大。置之不理并不能消除纳税或缴纳罚款的义务,反而有可能因产生滞纳金、加处罚款等导致更多利益损失。


六、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标的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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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虽然属于非税收费,但都是增值税的附加费,故对于与增值税同时成为执行标的的,合并按照“税款”统计。“利息”系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法定孳息,故合并按照“税款”统计。


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标的包括税款、罚款和非税收费。其中,税款占绝大多数,其次为罚款,非税收费最少。个别案例的标的同时包括税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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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统计口径为本报告所统计案例中执行标的涉及的税种、非税收费类型。


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涉及的税种或非税收费类型较多,包括9个税种(我国共18个税种),非税收费则以社会保险费为主,还包括少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类非税收费分布不均。按照各税种或非税收费作为执行标的发生的频次,依次为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出现最多的三类税种为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时有出现,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则零星出现。在非税收费中,社会保险费所占比例很大。


案例同时涉及多个税种的情形较为常见,特别是同时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较多。原因是146个以湖北省建始县税务局为申请人,以自然人为被申请人,针对房租收入未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占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案例的72%。


为进一步获得执行标的所涉金额的信息,德恒税法对罚款、各类税款、非税收入等被执行金额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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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统计口径为全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各税种、罚款、滞纳金的金额总和。


“其他税款”、“其他税款加罚款”为无法获得具体税种信息的被申请执行对象。


数据特点:被执行标的各类别税种、罚款、非税收入累计金额分布不均。依次为罚款、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他税款或非税收费金额不大。


由于部分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被执行对象所涉及的税种及税额,占比22%的被执行税款、占比2%的税款加罚款无法进行细分。


数据分析:在可获得具体信息的案例中,累计被申请执行数额最大的为罚款,占全部被申请执行额22%。


在税款中,累计被申请执行金额最大的前三个税种依次是:企业所得税,占全部被申请执行额17%;个人所得税,占全部被申请执行额12.6%;增值税,占全部被申请执行额2.6%。


如前述,虽然印花税、房产税出现的频率最高,但所涉及金额较小,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单案金额较大,因此累计后印花税和房产税金额占比很低。


在非税收费中,最多的是社会保险费,占全部被申请执行额14%。根据《2019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数据,社会保险费以0.38%的税额引发了14%的案例,已经反映出社会保险费极易引发争议。由于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执行申请较多。社会保险费占到13.8%的被申请执行额,高达8785余万元,最终被准予执行额约5700万元。单独针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额度非常小。


滞纳金在全部执行标的中占有相当比例,达5.4%,申请执行金额为3428余万元。滞纳金是附加在税款之上的罚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对于不与税款同时执行的单独滞纳金,税务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结论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对象既包括各类税款、非税收费、罚款,也包括税款滞纳产生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标的以各类税款和非税收费为主,其中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出现的频率最高;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累计金额最高。各类税种、非税收费的出现频率和累计金额并不成正比。同时,被申请执行的罚款数额比任何单个税种或非税收费更高。


《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部分案例中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滞纳金超过了税款,法院均裁定仅执行相当于税款数额的滞纳金,超过部分不予执行。因此,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税收滞纳金也应遵循《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不超本金的规定,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在加收滞纳金时充分考虑《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相关执法风险。


七、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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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经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比例极低,1124个案例中仅有2个经历过行政复议(未诉讼),3个经历过行政诉讼(未复议),累计占比不足0.45%。


数据分析:经历过复议的案例中,1起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复议机关复议后作出维持决定,后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执行金额为208万元;另1起案例是关于二手房销售的个人所得税,因某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原审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认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法律未授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但上一级法院仍然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在经历过行政诉讼的案例中,因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中1个起诉后又撤诉,1个经历了二审,1个经历了再审。最终法院对这3个经历过诉讼的案例均裁定准予执行。


结论


根据德恒税法发布的《2019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36%的税务争议在进入诉讼之前经历了行政复议,而这一比例在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中缩小了80倍。仅有个别案例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前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数据显示经历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尤其是经历过行政诉讼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被准予执行的比例很高。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征收、补缴税款、罚款的行政行为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不服该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那么就达到了强制执行前催告的时间条件。经催告仍不履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对于相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应积极应对,以免错失权益救济的时机。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于法律的规定不清楚,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了解,遇到税务机关出具处理决定后倾向于以各种非正式方式与税务机关沟通,错失法定权益救济时限的情况十分普遍,导致后期陷于极大被动,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八、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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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涉及的事由较多,分布并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税款追缴、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偷税处罚三类,尤其是税款追缴占比达63.82%。涉及社会保险费的案例占比也较高,其他涉发票处罚、拒绝检查处罚、未代扣代缴的情形则零散出现。


数据分析:税务非诉行政执行中,税款追缴最为常见,超过六成,对应的行政决定文书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为主,还有零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涉及税种非常广泛,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九成以上均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占比次之,执行标的为罚款,罚款数额从5万元到100万元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处罚也占据了较大的比重,执行标的为罚款,高发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类税种。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偷税处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如果到期不履行,还将面临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与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案例占比达5.8%,涉及《征收决定书》《限期缴纳通知书》等行政文书,申请执行数额从1200元到1500余万元不等,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为公司。社会保险费引起的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数量、申请执行额度较为突出。企业因未履行社会保险费相关义务而被员工举报、被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均有上升趋势。


此外,涉及发票、未代扣代缴、拒绝配合检查被处罚的情形也有存在,但总体占比较低。还有个别案例同时涉及税款追缴和偷税处罚。


结论


税款追缴、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偷税处罚是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最主要的事由,涉及税种广泛。


但相较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涉及的处理或处罚事由种类较少,相对集中。


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集中出现在浙江省,占91%。偷税处罚同样集中出现在浙江省,占82%。可见浙江省2019年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税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很大,不但做出了处罚决定,而且对于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大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虽然并未全面归属税务机关,但其追缴已经成为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的重要事由。可见社会保险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中显著多发,应引起企业足够重视。


九、税务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审理结果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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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特点: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审理结果包括:准予强制执行、驳回申请、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终结执行和准予撤回申请六类。其中,准予强制执行比例最高,为84%。


数据分析:人民法院接到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在5日内受理,对已经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例,行政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及方式是否合法及被申请人是否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等方面审核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019年税务非诉行政执行案例的裁定结果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占比84%。法院认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执行。


(二)裁定驳回申请,占比4%。包含几种情形:一是法院认为被执行对象属于税款,法律已授权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申请。二是执行申请人未向被执行人告知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存在程序性瑕疵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裁定不予受理,占比4%。具体情形包括: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税务机关主体不适格(即: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和作出税务行政决定的并非同一主体);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四)裁定不准予执行,占比2%。具体情形包括: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1条[5],应由法定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务机关超过申请期限;提交的申请书无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申请时仍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内等。


(五)裁定终结执行。占比3%。具体为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


(六)裁定准予撤回申请,占比3%。法院受理后,执行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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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税款加罚款”是由于同一个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但裁判文书未明确具体税款,无法准确分类到具体税种。


“费金”来源于湖南省某税务局对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因裁判文书只列明“费金5329990.04元”,无法准确分类到具体税种或非税收入中。


数据特点:总体上税务机关申请执行数额的大部分得到准予执行。


数据分析:大多数税种、罚款、滞纳金、费金、利息得到有效执行,德恒税法对最终未能执行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一)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有强制执行权,法院因此驳回申请、不准予执行或不予受理。


(二)罚款:税务机关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主体不适格。


(三)滞纳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滞纳金超过本金的部分不予执行;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裁定对包括税款在内的全部被执行对象不准予执行。


(四)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税务机关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


(五)单独对土地增值税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完全没有被执行,源于1个湖南省案例。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少缴的一笔590余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征收税款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利,不得转让;税务机关只是对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裁定驳回申请。


(七)“其他税款加罚款”没有被准予执行,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但裁判文书未明确具体税款,无法准确分类到具体税种。未被准予执行的原因为: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时超过法定期限。


结论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均以裁定书方式审结,审理结果绝大部分为准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配合度较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应正视纳税、缴纳罚款或非税收费的义务,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积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权益救济,避免未经充分救济而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影响自身经济利益和信用记录。


在执行数额上,税务非诉行政执行准予比例较高,81%的申请执行额得到实际执行,与案件的准予率相当。


申请时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主体不适格、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等,是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主要原因。税务机关应增强对执法风险点的识别与防控,减少因申请程序问题而影响裁定结果。


税务非诉行政执行以书面审理为主,审结时间短、效率高,有助于促进税款及时征缴入库。税收款项可以通过有强制执行权的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或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强制执行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被执行人)和执行对象相同,但非诉执行经由法院这一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非诉行政执行权性质上属于司法强制执行,更加保障了执行的权威性和效率性。


文中的备注:

[1]同期公开的中国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共1022份,涉及案例798起。详见德恒税法整理并发布的《2019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

[2]由于检索日后仍有少量裁判于2019年的税务行政非诉执行文书上传至网络,因此检索日后同口径文书数量会有少量增加。但数量较少,不影响大数据报告的整体结果。

[3]数据来源:德恒税法发布的《2019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

[4]《税收征管法》第41条规定:本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5]《税收征管法》第41条:本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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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明

                                             

顾 问

 


                       

易明,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税法硕士,二十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

邮箱:yimi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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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

                                                     

律师助理

 


                               

李鸿雁,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应对和管控等。

邮箱:lihongyan@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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