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仲裁案件审理中如何归纳与厘定争议焦点问题?

 ——兼谈裁决书对争议焦点问题的查明认定与说理

2019-11-26


在民商事纠纷中,无论当事人约定采取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法庭或仲裁庭而言,最主要的工作在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必须调查证据,发现法律事实,判断哪些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关,而哪些无关。在法庭或仲裁庭进行查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活动中,如何归纳与厘定争议焦点是相当重要的问题。


本文试以仲裁案件审理为例,就仲裁庭如何归纳与厘定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浅见。


一、什么是争议焦点?


有法官提出: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1]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于,“法官依照争议焦点的指引驾驭庭审,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表现、各自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及由此选择的攻防基础、采取的应变策略,均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从文义角度,争议焦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争议,即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无争议的事项不可能是争议焦点;二是重要,即属于焦点问题,意味着不解决焦点问题则无法完成争议解决。


争议事项不等同于争议焦点,因此查明争议事项与厘定争议焦点亦是两个不同概念。笔者认为,厘定争议焦点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进行力争完整的把握。


二、如何查明争议事项?[2]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因此,争议事实是仲裁程序中需查明的事实。


依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请人首先提出仲裁请求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答辩并说明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再经双方当事人分别举证与质证,及进行辩论,大致可呈现双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与争议事实。


由于案件当事人通常未经法律专业训练,不免存在对专业问题的认知局限,或有时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尤其在未聘请专业律师的情况下,当事人所作陈述及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呈现的事实与完整的案件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相当程度的信息缺口。因此,仲裁庭一般会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意在尽量消除书证、当事人陈述与完整案件事实之间的模糊地带及信息缺口。


调查案件事实与争议事实可采取历史的方法。所谓历史方法,是指就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了解相关事实(及分析其法律关系)。[3]


笔者在处理仲裁案件中,通常会根据案情整理大事记。根据时序先后,由申请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出发,以当事人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为线索,构建“应存在”的案件事实框架(问题框架);继而由“应存在”的案件事实框架,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当事人证据及向当事人作出询问,以获得较为完整的案情说明。与此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也会获得较为完整的呈现。


当事人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并不总是一致的。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发表意见、举证、质证与辩论的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主张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则仲裁庭亦可依循新提出的法律性质,问出当事人主张适用的相应法律规范,梳理对应的要件事实框架,再对比当事人的陈述、所交证据与对仲裁庭的回答,继续探寻案件事实及梳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如此循环往复。


三、如何厘定争议焦点?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事实相关的争议;二是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亦相应分为两种:(1)与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2)与法律相关的争议焦点。


(一)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

仲裁庭组织开庭调查中,当事人会以不同方式发出大量信息,有些信息与该案争议的法律适用无关,有些信息则可能相关,因此,仲裁庭需要对信息加以甄别,剔除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进而,在相关信息中区分哪些可能影响认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或影响到是否决定支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等,该等信息涉及关键事实。当事人就关键事实发生的争议,归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

譬如,在当事人提起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仲裁申请人提出返还借款的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关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或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协议是否由双方签署等,该等争议涉及关键事实,即属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


(二)与法律相关的争议焦点

仲裁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之间除存在关于事实的争议,也常常陷于观点之争。常见的观点之争可划分为以下三种:

1.关于案件法律性质的争议

譬如“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名为**实为**的争议情形均适用)的争议案件中,申请人以某一法律关系争议作为案由提起仲裁,若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所属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如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合同关系),则该项争议属于关于案件法律性质的争议焦点。


2.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争议

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除须明确法律性质外,还需认定当事人间法律行为的效力。譬如当事人之间涉及合同争议的,则关于合同效力究竟为有效、无效还是未生效、可撤销等的争议,属于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争议焦点。


3.关于请求权基础的争议

仲裁审理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每项均应具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关于请求权基础的争议,影响到适用法律规范的准确性与适当性,影响到仲裁庭是否决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属于关于请求权基础的争议焦点。

王泽鉴先生在其专著中对请求权基础作了系统总结,该总结虽以台湾民法体系为基础,但对专业人士掌握请求权基础的概念与分类仍颇具意义——“请求权关系之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等。”[4]


四、仲裁裁决书中如何就争议问题(争议焦点)进行说理?


归纳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进行法律适用并给出裁决结果,是仲裁庭负有的职责和权利。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文书,是反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裁决文书的说明是否清晰,说理是否透彻,决定了裁决书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

第一,仲裁庭在审理过程在,应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欢迎当事人(代理人)补充其认为的争议焦点问题,以及根据庭审进程,可以适时增加争议焦点问题,引导当事人补充说明案件事实。


第二,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其查明与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对此,仲裁庭的职责在于组织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对证据和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并管理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承担与举证责任的转移等,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用以支持其主张、反驳对方观点的证据。


仲裁庭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的查明与认定,应聚焦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以分析认定,并就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举证责任划分等进行说理。


第三,对与法律相关的争议焦点问题,其查明、认定与说理更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

笔者认为,仲裁庭可适度发挥主导作用,即便当事人在陈述意见时未涉及法律相关的争议问题,仲裁庭亦可主动引导询问,查明当事人对案件法律性质、法律行为效力、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请求权基础等是否存在争议,如有争议,则要求当事人明确观点、深入辩论等。


当事人辩论后,仍应由仲裁庭对与法律相关的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并给出审理结论,其中至为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适用法律离不开法律推理,常用的法律推理方式包括演绎法律推理与类比法律推理。


仲裁庭适用法律规范,或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适用作出评价,应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小前提),涵摄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大前提),得出法律适用的结果。适用法律的过程,须逻辑成立,结论可靠。在裁决书中的相应说理内容,则须言之成理、言之有据。


第四,仲裁庭查明争议焦点(及争议事实至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乃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将据以判断案例事实的法律规范,于经认定的事实上予以具体化。”[5]


尽管笔者主张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调查应尽量全面,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性质的认定与作出裁决结果,均须谨慎地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为限,避免发生仲裁审理超裁的失误。


—  参考文献  —

[1] 雷新勇:《关于争议焦点的归纳》,法官论坛12
[2] 此处查明争议事项,并非指查清争议事项所涉的案件事实,而是指查清存在哪些争议。
[3]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46页。
[4]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68-70页。
[5]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6-37页。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德恒仲裁调解业务发展研究中心简介

 

德恒仲裁调解业务发展研究中心(简称“德恒仲调中心"),由来自德恒总部及各国内、外分支机构具有丰富仲裁代理经验的律师组成,旨在切实、全面发展德恒仲裁调解事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德恒仲调中心致力于推动仲裁和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德恒仲调中心围绕仲裁业务的核心领域,深入仲裁实务研究,打造国际水准的仲裁业务律师团队,并为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推荐优秀的仲裁员;另一方面,德恒仲调中心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的中心地位,整合全球仲裁资源,搭建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聚集国际资源共同推动仲裁和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

德恒仲调中心的多位律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成都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仲裁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德恒仲调中心深度整合在仲裁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竭诚为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在海内外仲裁和调解领域提供全球化、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面向全球开展仲裁调解业务。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