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伪造授权书引发的抢房大战

2016-02-19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李某委托中介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双方以36.5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并约定在2008年底办好产权证和土地证。李某将房票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放在中介处。然而在支付完定金及首付款后,王某就向中介提出退房。“王某在支付了20万元后无法联系李某办理产权证,就与我商量把房子卖掉。”中介负责人胡某说,“我电话联系了李某,李某在电话里委托我全权办理卖房子的事情,但是之后联系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李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推脱人在外地。”

 

为了尽快办妥卖房事宜,中介胡某伪造了李某的委托书,在持有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协议原件、房票原件及房屋钥匙的情况下,以李某代理人的名义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4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马某。胡某在该协议上签署了李某的名字。“交易价格比原先约定的价格还高了5万元。”胡某觉得很委屈,明明是好心,却为自己惹来了麻烦。

 

2010年李某结婚,1年后擅自将这套房屋登记在了妻子名下,然而在2013年1月,李某却又向王某发函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之后不久便引发了与马某的“抢房”大战。在李某多次上门闹事并占有房屋之后,马某隧起诉李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夫妻交付该套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马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6.5万元;中介将暂存的剩余购房款5万元交付给李某。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案中,中介未与李某办妥相关委托手续,即以李某的名义出卖房屋,属无权代理,但作为专业的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持有交易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房屋钥匙及委托书等身份信息材料,足以使不知情第三人相信其有权代表房屋产权人李某出卖房屋。且从中介与马某所约定的房款价格、买受人按约付款并对该房屋装修入住等情节综合考虑,可以排除中介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的可能,应当认定马某系善意第三人。中介以李某的名义向马某出卖房屋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房屋买卖合同》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李某承担。


律师提醒

中介作为专业的二手房交易公司,在客户委托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不当行为是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卖房人在房屋交易中没有重诺守信是导致矛盾发生的另一个原因。为此特别提醒,订立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签定合同时要谨慎细致,签完合同后就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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