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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某信通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535号判决书)为例,聚焦一个核心争议:上市公司担保仅凭董事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且未公开披露时,担保合同无效后,上市公司是否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了“回归民法体系”的核心思路,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对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新增的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开创性地引入了“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赋予了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管辖权时具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本文将结合修法背景、比较法视角以及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分析该原则的适用与完善。
笔者基于对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罪争议问题的调研,并结合最高院刑二庭发布的“法律适用”,就相关问题展开详细的论述和分析,供大家讨论参考。限于篇幅问题,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文章。前者讨论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问题;后者讨论将讨论串通投标的主体、情节严重以及罪数等问题。
本文结合《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就慈善信托实务操作面临的五个合规新挑战进行归纳、提示。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内部决议,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可以无须担保的内部决议流程。但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众公司如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可以无须针对担保的内部决议?关于上市公司的担保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公司法设置了严格的担保决议和信息披露要求,这就造成规则的冲突,应该如何适用?本文以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一审判决为例,揭示法律适用中的关键分歧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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