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律师成功代理某商业银行涉嫌单位合同诈骗案

2021-10-11


近期,甲省乙市人民检察院对丙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丙商行)涉嫌单位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了全案不起诉的决定,乙市公安局随即先后向市、省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均被驳回。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商业银行被控涉嫌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王刚、律师牛童受聘担任丙商行的辩护人,合伙人张海鹰、律师徐进志受聘担任丙商行时任负责人丁某的辩护人。


多年前,丙商行因将到期不能解付的信用证转为流动资金贷款,追加担保人戊某并实现四亿元担保债权一事,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执行已结案。四年前,戊某得到所谓能证明丙商行骗取担保的新证据,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将犯罪线索移送甲省公安厅,公安厅将案件批转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乙市公安局经过近三年的反复侦查,最终将案件移送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存在大量前沿性、专业性的实体与程序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部门法的交叉;在事实层面,又存在时隔久远、材料众多、涉案地域跨省甚至跨境的情形;从性质上,还存在涉访、涉房、涉众的情形,而商业银行作为相对特殊的主体,被认定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案例也是全网未见。这些因素综合于本案之中,大大增加了案件辩护的难度与压力。


德恒律师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正式接受委托,并迅速投入工作,通过对上万页卷宗材料和客户提供材料的初步梳理,辩护律师团队确定本案的重点工作为四项:第一,条分缕析,分析论证涉案主体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第二,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框架重构本案案情;第三,厘清案件中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事实,明确区分不同部门法律事实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第四,严格以刑事犯罪证明标准来评价相关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充分论证有罪指控的事实不清、概念不清、证据不足、逻辑不严,不符合起诉条件。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辩护团队一方面反复研究、比对涉案材料,从海量笔录、书证中,发现了诸多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案件事实,并对部分有利于委托方的证据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另一方面全面梳理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该银行内部的管理规范,结合现有证据,厘清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区分民事、行政瑕疵法律行为的后果与刑事法律责任。通过递交给公诉机关的多个法律意见书,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进行了拆解应对,全面阐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丙商行、时任负责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辩护团队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观点明确、论述清晰、论据充足、逻辑严密。为便于公诉机关引用借鉴方便,辩护团队还将案件中的相关证言来源及材料做了详细标注。辩护团队的工作得到了公诉机关的高度认可,并最终采纳了辩方的观点与意见,对本案作出了全案不起诉的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结构愈加复杂,法律关系也愈加复杂,一个标的巨大的交易背后,往往蕴含着多重法律关系。要解决此类纠纷,仅使用一种法律工具是远远不够的。多年来,德恒刑事业务委员会一直倡导运用多种法律工具多维度解决重大复杂法律问题,并屡创佳绩。本案既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部门法,又涉及信用证、贷款等多种银行业务,本案辩护的成功,既胜在德恒刑事业务委员会在实务中一直秉承的既跨界又融合的理念,也胜在团队的整体综合能力上。


除四位主办律师外,德恒刑事业务委员会于凇琳、刘扬、戴冉、闫泽娟等律师也对本案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出了贡献。


*为保护涉案单位及个人的隐私,本文未使用真实名称及姓名。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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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 王刚

    合伙人

    电话:+86 0312 6098799

    邮箱:wanggang@dehenglaw.com

  • 闫泽娟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yanzj@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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