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助力中国公司CIETAC贸仲裁决在法国得以承认执行

2021-09-29

近日,法国巴黎司法法院经过审理,针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于2020年12月在北京作出的第1872号裁决,判决支持该仲裁裁决在法国予以承认和执行。巴黎司法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法国民诉法的规定,贸仲在裁决审理过程中程序正当合理,对贸仲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本案是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国外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少数成功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公司”)与法国CHEMIN公司于2020年1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中国公司于2020年2月安排货物海运至CHEMIN公司指定的目的地(多哥洛美)。按照合同约定,作为买方的CHEMIN公司应于2020年3月2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货物于4月9日到达多哥港口,且于4月20日从港口提走,但作为卖家的中国公司始终未能收到买家CHEMIN公司支付的任何货款。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中的具体约定,中国公司向贸仲北京提起对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的申请,要求买方CHEMIN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


贸仲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应用当事人事先协议选择的适用法,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了有利于中国公司的裁决。


案件评述:


本案背景中,事实关系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加之缺席裁决,因此在遵守贸仲既定规则的前提下,仲裁裁决的做出相对容易。本案难点在于由中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中、法两国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原则上相互承认并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有效商事仲裁裁决。但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16条的规定及本所的实务经验,针对此类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关键在于依据法国法的具体要求和办案的实务经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法院执行令。而此申请过程涉及公证、翻译、申请、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与提交等多个重要环节。被申请人还可能针对执行令的申请进行上诉。


同时,由于仲裁审理是在给被申请人有效送达的基础上进行的缺席裁决,其在国际上的承认与执行将变得更为困难。以WestlawNext数据库统计的2000---2016年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为例,其中有5例被申请人缺席的仲裁案件,4例被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80%),仅有1例获得承认和执行(20%),且是经补充证据后才得以成功,初次承认率为零*。因此,本案的成功是德恒律所北京与巴黎办公室法语区业务团队一体化联合办案争取到的来之不易的成果。


如今,中法两国之间商贸往来频繁,经济交往活动十分活跃。在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增多,国内仲裁机构也日趋国际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司法环境、司法主权与跨境司法协助等各种原因,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比例仍相对较低。德恒律师事务所组成以北京办公室吴建安博士为核心团队,与德恒巴黎办公室的石仁林主任紧密配合,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德恒团队认真研究案情与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审阅了大量中、法文资料,依据有关《纽约公约》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以及专业文献,最终助力中国公司取得满意的结果。

*注:杨育文:《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2000-2016):问题与对策》,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一期。



合伙人介绍:


image.png

相关律师

  • 石仁林

    合伙人

    电话:+33 609 407 885

    邮箱:Shirl@dehenglaw.com /shi.r@dehengshi.com

  • 吴建安

    顾问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wuja@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