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进军香港灵工市场,税务关如何过?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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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全球进入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与灵工人员的跨境流动开始加速,而作为全球金融与贸易中心,中国香港地区(下称“香港”),基于其良好的营商环境、与英美接轨的普通法司法体系及“资金自由港”的独特优势,一直持续不断地吸引着全球资本与人才流入。


近期,某头部外卖平台也开始在香港开启本地骑手招募,月收入最高3.5万港币,释放出进军香港灵工市场的信号。当前,香港本土外卖平台主要有英国公司“户户送”(Deliveroo) 和德国公司“富胖达”(Foodpanda)两家,但基于饮食文化及习惯差异,其发展均不尽人意。此次内地外卖平台能否在其中杀出重围,除商业模式有待于市场检验外,香港骑手的用工合规保障(尤其是税务合规)亦有待进一步考量。


在香港,骑手的收入性质如何判断?涉及哪些税收?外卖平台等报酬支付方将在这其中承担哪些税务责任?对此,我们以两地税务制度对比为视角,厘清香港灵工人员的税务合规要点,并以香港为基石,推演探究灵工人员跨境流动的国际趋势。


一、个人税收种类对比


在内地,各大外卖平台的骑手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送骑手,由各个加盟外卖平台的配送站点进行管理;另一类是众包骑手,由外卖平台直接管理并发放报酬。根据骑手与报酬支付方(可能是配送站点、配送站点合作的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公司、外卖平台、外卖平台合作的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公司等,下称“报酬支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可能存在以下三种类型的收入:


图1 表格(法律关系-适用税目).png


香港的情形与内地类似,以Foodpanda为例,其一开始系根据《雇佣条例》以雇员合约形式聘请外卖员,保障员工享有薪年假、强绩金供款等权益,收入为基本时薪加上订单分成;但自2018年末,Foodpanda改与外卖员签订《独立承包人服务协议》,即骑手为自雇人士,而非平台雇员,亦不享有任何雇员权利。


图2 截图.png

▲Foodpanda《独立承包人服务协议》截图


在该等情形下,骑手的收入则可能会涉及以下两种税目:


图3 表格(骑手收入所涉两种税目).png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主要不同点:相较于内地,香港个人适用税目更为简单,仅薪俸税和利得税两类,且其中薪俸税不再区分劳动/劳务关系,而是统一适用同一税目;


主要相同点:与内地一样,香港同样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对于个人以服务公司的名义签订服务合约,但提供类似受雇性质的个人服务的,仍会认定为构成“薪俸税”。


如在D155/01 17 IRBRD 231一案中,某电视节目制作经理(某经理)成立了一家公司(A公司),该经理及其妻子是A公司仅有的股东及董事,并通过A公司与某电视台(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某频道节目制作服务。虽然该经理称其并非B公司雇员(如他未获得给予雇员的所有利益、无固定工作时间、没有电脑、无须出席职员会议等),但税务委员会经全面评估后,认定该经理实质构成B公司雇员。理由主要有:(1)A公司除了接收B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外无其他实际功能,且该服务费是以固定费用按月支付,完全由B公司自主决定;(2)B公司对该经理的工作安排及表现有一定控制权,该经理完全听从于B公司的工作指挥;(3)该经理从事该服务时不涉及任何程度的财务风险;(4)该经理与B公司之间的沟通交流中多次使用“薪金”和“工作”等词语等。


同样地,在内地,即使骑手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若并未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实际对外提供骑手配送服务的,也不会将其所得自动认定为“经营所得”,而是依据与报酬支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与香港的规定如出一辙。


如在(2020)粤20民终4447号一案中,法院认定配送站点以规避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无效,判定骑手与该站点构成劳动关系且应就该骑手遭受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外卖平台亦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人税赋对比


在内地与香港,骑手承担的税赋成本也不尽相同,但整体而言,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赋较轻:


图4 表格(大陆VS香港).png


三、各方税务责任对比


在内地,骑手如获得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获得经营所得,则由自己完成纳税申报工作,但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灵活用工平台或代理机构等)代为操作。


而在香港,若骑手构成报酬支付方的雇员的,报酬支付方作为雇主并无代扣代缴薪俸税的义务,只负有申报义务;若骑手构成自雇人士的,则由自己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其中,在申报纳税方式上,两地税务局均鼓励通过官方税务平台(内地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香港为“税务易”平台)进行电子申报及缴税。


具体税务责任对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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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1.主要相同点:


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只要从事经营活动的,除符合法定豁免条件外,都会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内地)/商业登记(香港);


针对经营所得/利得税,报酬支付方均无法定税务义务,均由骑手自己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申报纳税路径均鼓励通过官方税务平台进行电子申报。


2.主要不同点:


在内地综合所得项下,报酬支付方仍需承担“扣缴义务人”所对应的税务责任;但在香港薪俸税项下,报酬支付方仅有税务申报义务,并无代扣代缴义务,具体税收由骑手按照税务局向其发出的评税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缴纳。若骑手未收到评税通知书,但按照法律规定确需承担税务责任的,则应主动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并完成纳税。


四、结语


综上,骑手在内地和香港申报纳税,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税目种类:


相较于内地,香港税目更加简单,只涉及薪俸税、利得税两类;


两地均遵循“实际课税原则”,对于假借“经营之名”行“雇佣之实”的行为,均会被否认外观交易行为,直接穿透实质进行认定。


2.税赋成本:


相较于内地,香港整体税赋责任较轻,税收减免力度较大;


3.税务责任:


(1)在骑手与报酬支付方构成劳动/劳务关系项下,报酬支付方在香港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只需履行申报义务;


(2)而在骑手与报酬支付方构成合作关系项下,骑手及报酬支付方所需承担的税务责任几无差异。


由此可见,相较于内地,香港用工的税赋成本及税务责任较轻,但在税务监管维度上与内地保持一致。


在此提示拟进军香港拓展灵工业务的企业,在前期做好充足的本土用工合规调研,明确并落实与灵工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或是自雇合作关系),并基于法律关系对应履行税务责任,以避免在业务落地实操层面出现偏差,带来不必要的税务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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