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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重视:美欧合规制裁对国际商会仲裁的影响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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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换,一方面,世界贸易秩序从多边主义和全球化逐步转向为单边化和去全球化,另一方面,为多边主义服务的去监管(dereguation)已经被多重合规管制所取代。以美国为甚,一边强化合规监管,一边利用其长臂管辖手段,把自身的所谓合规规则推向国际,从而实现自身的政治和经济诉求。以此为背景,中国企业国际经营的主要风险已经从经营风险向合规风险方向快速转化。


国际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ition)2021年再次获评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同时,ICC也是中国企业仲裁首选机构之一,作为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旗下机构,其一直以其中立、私密的特点强化其对于内国法院争议解决的比较优势。然而,不可避免的是,美欧合规制裁也正在对其产生相应的影响。


根据ICC官方网站,ICC共发布了四项关于美欧合规规则的声明(通知),这些声明和通知,旨在提示当事方和仲裁庭ICC在合规项下的义务和解决方案,凡是ICC管理的仲裁案件,都适用这些声明。


二、ICC上述声明的主要内容


(一)综述


美欧的合规制裁适用于争议解决活动(DRS),因而,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都应当关注合规制裁对仲裁的影响,包括联合国制裁、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


(二)行政措施


根据上述制裁规定,ICC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Administrative Measures),这些行政措施可能因如下情形采取:


DRS 程序中的一方在制裁名单上;和/或


相关实体之一,如(i)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或控制该事项的一方的实体或个人;(二) 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或由当事人控制的实体或个人:或(三) 在DRS程序中隶属于该事项一方的实体或个人("相关实体"),在制裁名单上;


争议的标的物属于制裁的范围;


其中一方或相关实体是受制裁制度约束的国家的公民;和/或


仲裁员、调解员、专家或中立者是禁运国家的公民。


(三)行政措施的后果


管理仲裁程序。法院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执行仲裁程序。


仲裁请求。即使上述任何情况适用,并受适用 的制裁 条例约束,当事人也不得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出仲裁请求。


国际商会合规性验证。国际刑事法院在诉讼的所有相关阶段都进行了必要的遵守情况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请求、请求的答复、答复、仲裁庭的组成、职权范围、裁决和付款。这可能导致诉讼的这些阶段出现延误。


(四)当事人需要提供的信息


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之间纠纷中所有相关实体的身份;和


有关双方或相关实体最终受益所有权的其他信息。


(五)仲裁员需要提供的信息


是禁运国家公民或者实际居住在禁运国家;


是否在禁运国家提供服务;


是否为位于禁运国家;和


有关他/她的银行的相关信息。


(六)制裁对仲裁裁决的影响


在裁决草案审查阶段,ICC将提请仲裁庭注意有关国际制裁,并请仲裁庭评估对裁决草案的影响,以及裁决草案是否应予以修订。


在通知、承认或执行根据ICC仲裁规则作出的任何裁决时,如果法国和/或美国当局要求提供有关裁决和/或其内容的信息,以及/或裁决的通信,国际刑事法院可向有关当局提供此类信息。


(七)制裁还会对款项支付的影响


当事人不得以美元支付包括支付备案费在内的任何款项、仲裁费等各种款项货币。


ICC将不会以美元向仲裁庭成员支付差旅费、津贴等各种款项。


有关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不以美元计算和执行。


遵循国际制裁导致商业银行的合规程序,并执行ICC应当履行的禁止付款义务。并因而无法保证款项的实际支付。


(八)ICC向制裁当局的信息共享


通知法国和/或美国当局。


如果案件的审理,包括任何付款,触发法国和/或美国当局的制裁手段,ICC将给他们必要的通知。


如果法国和美国当局要求提供信息,ICC将按照向其通报信息。


三、评述


尽管ICC强调,其争端解决服务机构,将平等对待所有国籍的当事人。同时,ICC也有限度地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目的,尽量采用变通手段(如以欧元支付款项等)避免扩大适用制裁措施。但显然,相关国家的合规制裁不可避免地对争议解决产生影响。事实上,即使ICC不出台上述规则,美欧合规制裁仍可能通过银行系统和其他渠道产生作用。


后续,ICC是否还会根据新的国际合规趋势进行规则调整有待观察,其他仲裁机构是否会出台相应的规则也值得密切关注。但美欧合规制裁对于国际仲裁的影响确实值得中国企业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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