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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以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分析解读,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及相关问题的理解有所助益。
本文中,笔者将以该案件为引,并结合相关实践判例,对土地存在被无偿收回风险下抵押权人权益保护措施及抵押权的效力进行分析。
本文将对上述无法正常办理结算时如何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结算价款,及结算金额如何确定,结算金额利息的起算点等几个问题,结合案例提出几点解决思路。
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再176号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31号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27号案例对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及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路径问题进行分析。
司法实践中,招标人较投标人处于强势地位,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中通常有“投标人对清单应当进行复核,对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清单漏项情形,不予调整工程款”或“清单工程量偏差含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因工程量偏差调整费用”约定内容,在该种情形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清单漏项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就此造成的责任产生争议。
本文主要从合同效力(招投标订立的合同效力、格式条款)、合同履行(情势变更、开票义务与先履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争议解决(司法建议、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三个方面阐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业务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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