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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
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基于企业集团整体风险处置的客观实践,构造出契合我国法治实践的企业集团整体重整规则,有助于我国加速化解各领域的债务风险,更好更快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为规范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例,系统梳理破产程序中抵押权向别除权转化的法定行权路径,深度剖析实务高频疑难问题的裁判规则,最终构建全流程的实务操作与风险防控体系,为抵押权人规范行权、保障优先受偿权益提供合规性指引。
本文希望向国内破产法从业者介绍并简要探讨该文件的历史生成背景和逻辑、立法目的与基本内容架构,并在全球破产法演进谱系与中国本土法治进程的双重坐标下,尝试评估其规范价值与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中国当前如火如荼的破产法修订工作与日益复杂的跨境破产司法实践所提供的启示与参考价值。
本文将首先简要分析如何观察当代跨境破产制度,也即如何在不同法域、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中精准识别其是否可被纳入主流模式;其次对《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情况进行考察,重点关注其采纳规模与不同法域在制度接纳方式上的层次差异;后转向那些未完全纳入主流模式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这些边缘性路径的考察,进一步理解主流模式的适用边界及其制度条件;最后,本文还将考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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