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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矿业权受让条件的审查时点、矿业权执行的法理定位与规则构想,尝试回答:矿业权执行究竟执行的是什么,又应当以何种方式,在守住责任财产边界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矿山资产的整体交换价值?
随着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相继施行,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登记规则与权利变动机制更加清晰。本文以(2024)最高法执复44号案为样本,讨论矿业权强制执行中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对采矿权的执行,如何在不突破责任财产边界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矿山资产的整体交换价值。
本文结合近三年审计署及各省、市审计机关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系统梳理了审计发现的政府投资基金核心问题,并根据监管要求与过往项目实操经验,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提出了一些合规建议,以供参考。
实践中,当事人为不同目的,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有时会形成所谓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当发生纠纷时,不同的当事人方会选择就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合同主张权利。此时,面对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法院会如何认定多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解决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该制度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无继承人”这一消极事实如何证明,仍缺乏充分的裁判经验积累。本文以德恒成都律师代理的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法院的裁判思路,系统分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基层适用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实务参考。
雄安新区建设中央法务区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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