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成功代理一宗与香港清盘程序相关涉外诉讼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

2023-02-07


近日,德恒律师代理的一宗与香港清盘程序相关的涉外诉讼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裁定支持中国法院对相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德恒律师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的诉讼代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在该案中,德恒代理的原告北京某公司是香港与内地合作经营企业,其中香港公司为控股股东。此前,香港公司已进入香港法院清盘程序,并由香港法院指定了清盘人。随后,香港清盘人代表香港公司依据境内北京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内地法律免去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委派了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此后,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进一步代表北京公司于北京四中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为否定北京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会议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 中关于“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等职责”的有关规定,香港清盘人在未获得内地法院裁定认可香港清盘程序的情况下,无权决定债务人香港公司的内部事务,即无权代表香港公司在内地任命北京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因此,北京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北京公司的诉讼资格。


对此,德恒律师明确指出:首先,本案原告为北京公司,而非香港公司,不涉及香港清盘人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提起诉讼和履行职责,因此本案无须适用《试点工作意见》;其次,关于新任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北京公司的问题,也应准确理解《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意和适用条件。实际上,《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会议纪要》和《试点工作意见》的出台系为了协助香港(临时)清盘人更为便利地在内地履行职责,而非设置前置程序等新的障碍。因此,在香港清盘人就任命新任法定代表人和授权提起本案诉讼的行动已依法进行公证转递后,无需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的认可程序,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北京公司提起和参加本案诉讼。德恒律师的上述意见最终得到了北京四中院及北京高院的完全认可和支持。德恒律师在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的代理工作和专业表现亦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据悉,本案系《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会议纪要》《试点工作意见》颁布后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首批与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衍生案件。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内地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试点工作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立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由德恒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合伙人周杰律师、任张卫律师领衔主办,吕佳学律师等参与承办。


合伙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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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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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86 10 5268 2850

    邮箱:zhoujie1@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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