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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代理投资人获得投资款全额赔偿的胜诉结果

2023-01-17


德恒北京办公室康欣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投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得胜诉。该案对于股权投资中投资人维权以及对于知情权诉讼和执行具有借鉴意义。


该案中,B成立目标公司,A向目标公司投入500万元,成为目标公司持股5%的小股东,双方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但500万元款项于2017年3月向目标公司投入后,投资人未取得任何回报。且B拒绝与A进行任何沟通与交流,使得A无从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


康欣律师代理本案后,鉴于A对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无从了解,首先以目标公司为被告发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获得胜诉结果。其后在目标公司未主动履行的情况下,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B后,B表示公司已经停业,没有实际经营地点,故无法提供查阅复制,最终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


然而事实并不是目标公司停业造成无法提供查阅,而是B并未在目标公司制备各项会计账簿资料,该执行结果也在申请人的预期之内。康欣律师结合B在《增资扩股协议》中“目标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且在现在和将来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陈述与保证,认为B作为目标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目标公司并未设置会计账簿资料,违反了《会计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上述陈述与保证的内容,B应该依约向A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康欣律师代理A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违约赔偿申请。后在庭审中,除认定目标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资料外,还查明B将A投入的数百万元资金转入到自己个人账户,后又转账给了案外人,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本违反了A投资目标公司的初衷与目的,也违反了B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内容。据此,仲裁庭支持了A对投资款以及各项仲裁费用的赔偿请求。


在未与创始股东约定对赌回购的情况下,通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上的重大违法问题的查明,纯粹以违约案由获得胜诉,在股权投资领域实属难得。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作为股东应自担投资风险。该案提醒目标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公司经营者应具备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


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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