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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出台,这七个要点千万别错过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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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颁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国内第一部企业合规管理的制度文件,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公布,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历次征求意见稿和如今正式稿的出台,都得到了广泛关注。无论从效力,还是工作要求上,本次《办法》都是对《指引》的更新与升级,也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央企业乃至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通过对《指引》和《办法》的对比归纳,笔者总结如下七大要点:


一、明确党的领导作用,强化合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相关条款:第五条(一)、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解读与提示:


《办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第一原则。一方面,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合规管理应当纳入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中,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体现合规管理对央企法治建设深化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虽然未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合规”定义的规则中,但基于党的领导地位,合规与央企法治建设的同步推进,在合规管理实际工作中,国企需要将党内法规纳入合规管理的规则依据,确保与党内纪检监察工作的联通联动。


二、明确“管业务必须管合规”,突出合规第一道防线职责


相关条款:第五条(三)、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解读与提示:


企业的合规风险主要来源于业务,合规管理的核心是业务合规。《指引》中对业务部门合规职责有规定,但没有突出业务部门参与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导致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认为合规体系建设是法务或合规部门的事情,从合规组织安排上降低了业务部门的参与程度,导致业务人员合规意识不足,合规体系建设流于表面的制度文件,难以落实到业务领域。


《办法》将“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在基本原则中予以明确,同时在“组织与职责”、“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章节中,进一步规定了业务部门主动参与合规制度建设、机制运行的具体要求,压实业务部门必须懂合规、管风险的合规职责。


三、明确“务实高效”,强调重点领域的合规风控


相关条款:第五条(四)、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解读与提示: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合规体系应当有效管控所有风险,在风险全面识别、制度制定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事实上,无论是企业人员、经费等可投入资源的有限,还是风险管控与管理效能的平衡,都决定了无法真正实现风险的全面识别,只有切合企业实际、紧抓重点风险、依托有效运行机制、提升员工合规意识才是务实且有效的做法。此次《办法》中删除“合规管理重点”章节,笔者理解,部分企业在开展合规体系建设时,将《指引》中的合规重点领域照搬为自身的重点领域,忽略了结合企业实际识别重点领域的现实要求,从而影响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务实高效”作为央企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企业务必从自身实际出发,构建适宜的合规组织架构、识别合规重点领域、排查重大风险,加强重大风险、重大决策的合规审查、预警和报告工作。


四、明确合规制度分级分层,关注及时更新和落实执行


相关条款: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解读与提示:


本次《办法》明确要求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专项制度、专项指南,将合规管理制度与国企制度编制方法统一,合规管理制度文件纳入国企制度文件体系中。


《指引》中制度建设的条款设置在合规管理运行章节中,本次《办法》将制度建设规定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中脱离,理顺了机制与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即机制是合规管理工作的方法,制度是合规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中需明确运行机制。


与《指引》相比,《办法》除强调外规内化、及时更新公司规章制度外,还新增“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要求,形成了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管理闭环。


五、明确合规管理监督问责,完善监管闭环


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解读与提示:


《办法》新增“监督问责”章节,规定央企合规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国资委作为监管部门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央企对下属企业及其领导层疏于合规管理的问责要求,与运行机制中的针对具体违规人员的“追责问责机制”完全不同。弥补了之前《指引》中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和问责措施的缺失,形成了合规管理的监管闭环。同时,《办法》还明确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对下属企业的考核评价中,进一步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和深入推广。


六、进一步明确合规组织架构,厘清合规职责定位


相关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解读与提示:


与《指引》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等部门在合规组织架构中的职责定位,包括补充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以及合规管理员的设置要求,调整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的批准权限等,限定首席合规官的任职人员等,为合规体系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建立了良好的架构基础;也便于各企业依据定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与上述各部门(人员)的合规职责。


《办法》中删除了监事会在合规组织架构中的职责定位,笔者理解,监事会在国企治理中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责的现实,已被充分考虑到,这或许也预示着监事会设置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的调整风向。


虽然《办法》没有规定监事会的合规职责,但国有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仍要务实的考虑监事会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中合规职责的体现。


七、提升保障机制的重要性,细化落实要点


相关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九至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解读与提示:


与《指引》相比,《办法》就央企对合规体系建设在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的规定,调整到了总则部分,体现保障机制对合规管理落实的重要性。同时,在后续章节中,合规文化围绕着“全面覆盖”细化落实要点,信息化建设围绕着“务实高效”细化各运行机制通过信息化建设的落实要点,为企业合规管理信息化完善工作明确基本要求,给予需求启示。


总结:


笔者理解,通过前期《指引》的试行、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实践总结,本次《办法》从更加务实、可操作的角度,调整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合规体系要素、建设要点,强调重点领域的合规管控,关注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和持续运行。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业务领域、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构建符合自身业务发展和风控水平的合规体系,在不断建立健全合规制度体系的同时,加强合规机制的落实运行,持续培育合规文化,最终实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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