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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在司法执行的运用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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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目前,大数据技术在社会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司法执行也不例外,虽然目前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式与大数据的结合情况并不理想,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技术势必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律师,如何能够有效的利用大数据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也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接下来本文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大数据在执行过程中运用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各位参考。


一、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财产进行查询,并直接采取冻结、划扣、处置措施


(一)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二)2015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4〕266号),对法院网络查询的范围进一步作出了明确:


执行法院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信息,但应当向金融机构发送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交易流水明细、交易对手姓名或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账户交易信息,但应当列明具体查询时间、区间等信息。


被执行人有开立账户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反馈开户时间、开户行名称、户名、账号、账户性质、账户状态(含已注销的账户)、余额、联系电话、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等信息;被执行人有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应反馈关联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等信息。


二、人民法院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进行网络冻结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该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具体可协助的事项包括:


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律师可单独查询工商登记信息: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律师可依据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对企业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三、人民法院可通过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


201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建设了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一)法院可具体可查询内容如下:

1.被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2.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

3.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名称、登记联系电话;

4.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5.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二)公安机关执行查控协作工作内容如下:


1. 协助限制出境


(1)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限制出境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控制期限及边控要求;


(2)公安机关各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负责对本省法院系统边控对象进行布控,各地边检机关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关的查控联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2. 协助查找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加盖电子签章的查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上述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3. 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山东地区相关规定:2017年4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鲁高法〔2017〕38号),备忘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需履行下列职责:

  • 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

  • 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 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 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 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可通过民政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签订了《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法院与民政部可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案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五、法院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57号),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可以进行线上查控;随后,部分地区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如山东省高院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2016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的意见》(鲁高法〔2016〕36号),四川省高院与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不动产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


虽然已经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控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仅有部分地区真正可以实施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准确网络查控,该举措尚未全面普及。


六、部分地区法院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信息进行网络查控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16]72号),通知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试点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询、冻结(含初次冻结、续冻、轮候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试点法院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各级人民法院。


七、法院可通过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


201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国家税务总局协助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内容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税款、申领发票等相关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包括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进行审慎性参考。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法院关于税收征管罪类裁判文书等推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共享。


最后,除了上述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查询以外,被执行人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资产,保险产品等也已被逐渐被纳入了法院的大数据网络查控系统当中,大大的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及效果。当然,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在不同的地区,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调查的范围也存在着地域性的限制,且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巨大,法院即便能够进行有效查询,也不可能对每个案件所查询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这便需要律师在其中积极的查缺补漏,方能将被执行案件的大数据查询发挥出最大作用。


延伸阅读:申请保全人在诉讼阶段能否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方式被保全人名下财产事实保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网络查控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权利。


但是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网络查控并非没有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争议状态中进行的,无条件使用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极容易损害被保全人利益。而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已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符合强制执行本意。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想申请法院网络查控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 第一,申请法院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能超过争议标的。

  • 第二,在诉讼阶段申请网络查控需要由明确的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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