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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NFT】制作及交易知产法律问题分析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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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藏品【NFT】共识定义及制作过程


(一)数字藏品【NFT】大多数人的共识定义


对于不懂技术但是想了解数字藏品【NFT】行业的读者来说,特别学术的研究数字藏品【NFT】的定义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同样研究数字藏品和NFT的区别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只要能够知道其本质及原理,以及大多数人的共识定义即可。作者认为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对于对数字藏品【NFT】感兴趣的读者是有意义的。


1.NFT与比特币的区别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中提到NFT是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


▲CCTV2关于NFT的官方报道


倡议中关于NFT的关键词是非同质化通证,区块链技术应用。CCTV2官方报道中关于NFT的关键词是与比特币等同质化代币不同,不可互换、不可分割,是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证明。


上述两种解读专业术语还是很多,理解起来仍然有些费力,以下举个简单的例子,方便读者理解。


在数字世界中比特币就像是在现实世界中的货币,你有一元,我有一元,相互之间可以互换,还可以拆分成两个五角等。


而数字藏品【NFT】就好像现实世界中的一幅画、一首歌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价值也不同。


那么是不是所有价值不同、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物品都是NFT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将相应物品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加密储存后,才能生成NFT这一权利凭证,这一过程也就是大多数人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上链。


2.数字藏品【NFT】大多数人的共识定义

从技术角度来说,数字藏品和NFT是有区别的,作者在哔哩哔哩APP为各位读者挑选了一段科普性的视频,供大家了解两者区别:


▲备注:本视频的展示得到了原作者B站博主“冰糖陈Crypto”的同意及授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用于科普数字藏品【NFT】。


通过B站博主的科普视频,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国内数字藏品与NFT的区别在于运行的区块链类型不同,数字藏品是基于联盟链的产物,NFT是基于公链的产物,NFT更能保证作品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但是在国内大多数人都将数字藏品等同于NFT,这是因为数字藏品和NFT的生成过程都是一样的,将作品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权利凭证,然后进行售卖,这个权利凭证就是数字藏品【NFT】。


(二)数字藏品【NFT】的制作过程


作者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在与数字藏品【NFT】从业者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他们只关注创作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但是数字藏品【NFT】的制作及交易过程,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授权,为了让从业者们更清晰的了解法律规定和权利边界,作者才萌生写这篇文章的想法,那了解数字藏品【NFT】的制作过程,需要先了解作品的定义,以及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作品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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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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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创作者创作上述九类作品之一,就享有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几种权利。


3.数字藏品【NFT】的制作过程

鉴于作品类型很多,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也很多,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数字藏品【NFT】制作过程,作者仅以美术作品常见模式为例为大家举例说明。


第一步:制作原始作品


原始作品的分类标准很多,我们按照数字世界常用的分类方式分为两类,可繁殖原始作品与不可繁殖原始作品,可繁殖原始作品就是先制作各种碎片,然后将这些碎片通过算法拼成完整的图,最近在数字藏品【NFT】行业流传度比较高的“无聊猿、蒸汽朋克”等作品就是可繁殖原始作品。


不可繁殖原始作品就是一次只能创作一个作品,大部分的实物艺术品都是不可繁殖作品例如冷军的超写实主义油画、宫崎骏的动漫手稿等。


同样的作者也在哔哩哔哩APP挑选了一段科普性的视频,供大家了解两种原始作品的区别以及可繁殖原始作品的制作过程。


▲备注:本视频的展示得到了原作者B站博主“幸运壁虎”的同意及授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用于科普数字藏品【NFT】的制作过程。


第二步:原始作品数字化处理


可繁殖原始作品或者本身利用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电脑、APP等网络手段制作出来的原始作品无需进行数字化处理。


实物类原始作品上链第一步是需要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转化成数字作品。实物类原始作品数字化处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简单的扫描、拍摄,力求展现作品真实情况的数字化处理,是对原始作品的复制,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关于复制权的授权,此种形式制作出来的数字作品,我们称之为“复制数字作品”。


如果是将2D的原始作品进行3D数字化处理,或者在拍摄时对构图、光线、角度等进行了处理,在后期制作过程中传达了制作者的个人感情等,那此种数字化处理会形成新的数字作品,是对原始作品的改编或再次创作,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关于改编权等权利的授权,此种形式制作出来的数字作品,我们称之为“改编数字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改编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是改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要获得改编权授权、在改编作品上注明原作品名称、原作者姓名、支付报酬等。


第三步:数字作品的上链


顾名思义,数字作品的上链就是将数字作品上传至“公链、联盟链”,完成上链即生成数字作品的权利凭证后,数字作品就转化成数字藏品【NFT】。在NFT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数字作品被上链后,浏览者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访问该数字藏品【NFT】,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因此数字作品上链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及改编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三、数字藏品【NFT】的交易


完成数字作品的上链后,一个完整的数字藏品【NFT】就被铸造出来了,广大爱好者就可以购买,那爱好者们购买的到底是什么?没有标准答案,取决于购买时签署的合同内容。作者收集了目前常见的数字藏品【NFT】交易平台的有关合同内容,供各位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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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合同约定,我们得知在出售数字藏品【NFT】时,出售者可以对其出售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可以约定用于收藏、学习、研究、欣赏、展示、转让、处分、商业用途等,可以是排他的或非排他的权利。因此广大读者在购买数字藏品【NFT】时,一定要注意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是否与自己的购买目的一致。


四、数字藏品【NFT】商业用途新尝试


数字藏品【NFT】商业用途方式很多,我们就举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大家熟知的无聊猿项目,无聊猿之所以价格比较高,除了资本参与、舆论引导的原因外,最主要的是Yuga Labs在出售时,直接将独家商业使用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让渡给了买方,买方可以用于注册商标,可以授权他人在其产品上印制无聊猿头像、用于公益活动等。


2022年4月21日,中国李宁官宣编号#4102无聊猿担任其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主理人,并发售了俱乐部系列服饰,一件印有编号#4102无聊猿的T恤在官网售价399元,有些已经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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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聊猿项目商业用途中可以总结出,数字藏品【NFT】开创了一种新的IP授权方式,大幅度提升了效率,在传统的IP授权中,首先要了解持有者是否为著作权人,在不是的情况下,进行多方会谈以确定授权内容,而数字藏品【NFT】因为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了其权利范围,就像无聊猿项目一样,买方拥有其所有的商业权利,合作方仅需要和买方沟通授权范围即可,无需与原著作权人再进行商谈,而且IP授权方式从批发式向零售式转变,以前授权IP是全部授权,现在可以选择量化授权,拿无聊猿举例,无聊猿持有者可以与某个品牌合作,允许其在1000件T恤上印制无聊猿头像,同时也可以和其他品牌合作,允许其在1000个包上印制无聊猿头像等。


五、结语


综上可知数字藏品【NFT】制造及交易过程中,在数字化处理环节需要获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或者改编权的授权,在上链环节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销售环节,如果购买者想用于商业用途,一定要获得数字藏品【NFT】的商业使用授权等。


作者只是用最简单的方式给各位读者来解释数字藏品【NFT】制作及交易过程涉及的部分知产法律问题,但在现实应用中,数字藏品【NFT】涉及的知产法律问题远比作者提及的复杂的多,有意布局此领域的品牌方可与本文作者取得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另作者将继续进行系列文章撰写,为读者及从业者们分析数字藏品【NFT】平台、建筑地标类数字藏品【NFT】、博物馆文物类数字藏品【NFT】涉及的知产法律问题。


风险提示:本文提及的所有APP、品牌、博主、数字藏品【NFT】项目均为科普NFT法律及行业知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提醒各位读者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参考文献: 

[1]李佳笑、王思雅:数字藏品“确权”:权利内容与分配机制

[2]https://tv.cctv.com/v/v1/VIDE0qF3Wi44asXjfuQdfwjL210405.html?spm=C22284.P5Ttlwv9L2md.0.0

[3]B站博主冰糖陈Crypto视频链接:【为什么说NFT跟数字藏品是两个玩意儿?因为「链」不同!-哔哩哔哩】 https://b23.tv/QSKkh1d

[4]B 站博主幸运壁虎视频链接:【创作NFT作品的思路与技巧-哔哩哔哩】 https://b23.tv/fohcGpB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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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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