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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下篇)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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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M&A)


(一)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1.在越南,与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有关的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在越南没有规范并购活动的单一法律。在越南实施与越南标的相关的并购交易(“越南并购交易”)时,主要受三部主要法律规范,即:

(1)《企业法》(2020年);

(2)《投资法》(2020年);

(3)《证券法》(2019年)。


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越南实施并购交易还需要仔细考虑其他一些重要法律,例如:

(1)《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WTO承诺”);

(2)《竞争法》(2018年);

(3)《外汇管制条例》;

(4)《民法典》(2015年)。


除上述外,中央政府部门、省、直辖市或地级政府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权限颁布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2.对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审查?如果需要,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标准、相关权限和时限要求)。


对在越南的并购中的外国买方的外商投资审查是通过获得关于出资、收购股权或出资份额的批准(“并购审批”)程序实施的。


该程序旨在审查外国买方是否满足以下条件:①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②外国投资者必须确保国防和安全;③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土地法中关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以及在岛屿和边境沿海公社、区、镇使用土地的条件的规定。


但是,只有当买方的收购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时,才需要获得并购审批:


(1)当外国投资者出资或收购股权或出资份额后,导致该经济组织中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份额增加,或收购涉及到在市场准入的行业(禁入或有条件进入)中开展业务;


(2)在以下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出资或收购股权或出资份额将导致外国投资者在该经济组织中持有超过50%的注册资本:将外国投资者在该经济组织中的注册资本所有权从50%或50%以下增加至超过50%,或增加在该经济组织中已经拥有超过50%的注册资本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所有权;


(3)外国投资者向在岛屿、沿海或边境的公社、区、镇或其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济组织中出资或收购股权或出资份额。


主管机关为规划和投资部(MPI)。


该程序的一般时限自相关机关收到完整的相关申请档案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


3.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合并控制?如果需要,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标准、相关权限和时限要求)。

合并控制主要受《竞争法》(2018年)规范,该法禁止“存在显著减少越南市场竞争的影响或能够产生显著减少越南市场竞争的影响”的合并。


(1)合并控制的概念


从合并控制的角度,越南对“经济集中”一词进行了定义。参与经济集中的企业必须在交割前将经济集中的情况通知主管机关。


“经济集中”被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企业兼并;企业合并;企业收购;以及企业之间新建合资公司;或法律规定的经济集中。


“控制”或“支配”的概念被认为存在于以下情形之一:

①并购企业获得目标公司超过50%的注册资本或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表决权控制标准);

②收购方企业获得涉及目标公司全部或一个业务线50%以上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控制标准);或

③收购方企业对目标公司拥有以下权利之一(其他控制标准):


直接或间接决定任免目标公司多数管理层人员的权利(例如董事会的董事、成员董事会主席、目标公司总经理);


决定修改或补充目标公司章程的权利;以及


有关目标公司业务经营的重要决策权(例如选择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行业、业务线、营业地点和业务模式;调整经营范围和业务线;选择调动、分配和利用目标公司业务资本的形式和方法)。


(2)主管机关


国家竞争委员会(NCC)是负责审查合并申报的主要监管机关[1]


在某些特定行业,合并交易的双方可能还需要通知除国家竞争委员会外的其他主管机关。


(3)触发标准


政府规定了一系列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合并申报的标准,包括市场份额测试、“主体规模”测试和“交易规模”测试。下表列出了每个行业每次审查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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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申报时间要求


越南法律规定了两个阶段的合并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正式审查。


对于初步审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自收到充分的合并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


对于正式审查,审查机关必须在其作出该交易必须接受正式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如发生延期,则最多不超过150日)内完成审查。


实践中,该程序可能会比法律规定的时限更长,因为在申报日和审查机关确认申报材料充分日之间存在一定的延长时间。



4.外国买方在并购中是否需要获得任何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批准?如需要,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标准、相关机关和时限要求)?

除对问题2和问题3的答复中列出的之外,不存在其他需要获得的批准。


(二)与私营公司相关的并购


1.与简单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在业务转让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因此,与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在业务转让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


但是,根据《投资法》,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业务转让可以构成投资项目的转让。


在项目转让之后,转让方必须向投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投资项目变更,以获得投资者信息从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的批准[2]


2.劳工单位、职工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除外)在并购中是否发挥作用?

(1)劳工单位和职工委员会在并购中的作用


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与劳工单位或职工委员会相对应的组织是公司的基层工会,如果公司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则为地区工会。


总体而言,工会对并购交易几乎没有影响力或权威,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即股份收购协议和股东协议等不需要工会的批准或任何形式的批准。


但是,在并购交割后或交割期间,在公司整合期间可能会发生一些劳动事项,并涉及工会。例如,内部劳动规定的变更需要已成立的公司基层工会的批准[3]


(2)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并购中的作用


根据监管指引,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可能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成员/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章程文件规定了某些权利,例如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条款,则需要审查。


法律确实规定了某些法定权利。例如,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享有其中一名成员向非成员方转让其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4]。此等法定权利会在交易时受到审查。


3.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企业法》(2020年)规定了①持有至少5%普通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股东或股东集团,及②持有至少10%普通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股东或股东集团的若干权利,特别是:


(1)知情权


第①项情况下的股东或股东集团有权查阅、摘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和决定、年中和年度财务报表、监事会报告、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合同和交易以及其他文件,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除外。


(2)公司治理权


在第②项情况下的股东或股东集团有权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3)保护其利益的其他权利


在第①项情况下的股东或股东集团还可以通过以下权利保护其利益:


在董事会严重违反股东权利、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或越权作出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议程提出额外议题;


要求监事会调查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具体事项;


如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作出决议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全部或部分股东大会决议,但该决议经100%有表决权的股份批准的情形除外。


此外,上述股东或股东集团还享有普通股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并购


1.收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股份由越南证券托管中心登记和托管。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购其股份进行:


通过股份收购协议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从现有股东处收购已发行股份;


通过要约收购或定向增发认购股份。


此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越南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直接在越南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和交易[5]


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间接在越南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2.在何种情况下(如有)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在“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下,收购一家公司多数股份的一方必须要约收购其余股东持有的股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收购要约已对目标公司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发出时,如果收购方收购一家上市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其必须在30日内以要约价格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同类型的剩余股份(如其他股东要求)。但是,不存在可以迫使其余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强制出售权。


此外,除非股东大会批准豁免[6],否则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发出要约收购:


一名股东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导致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至少25%的有表决权股份。


持有25%或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拟议继续收购更多有表决权的股份,这将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或超过目标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35%、45%、55%、65%和75%。


3.发出要约是否有最低价格?


(1)要约收购价格


根据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155/2020号法令”)的规定,要约价格不得低于申请提交前最近60个交易日的平均参考价格,且不得低于在此期间对目标公司/目标投资基金的股份/封闭式基金份额进行要约收购的最高收购价格;


(2)场外价格


买方可以与卖方直接签订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而不仅仅是通过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或河内交易所系统在“市场上”从匿名卖方处收购该等股份。然而,该等“场外”或“直接协议”收购受限于“交易区间”限制,根据该等限制,如果拟支付的收购价格在允许的“交易区间”之外,则必须获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的特定批准,才能实施交易。


4.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如何影响拟议收购?

越南法律要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负有信义义务、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和保密义务。一般义务还包括防止滥用具有影响力的职位和内幕交易的某些具体规定。


如果是资产收购,根据《企业法》第167.2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价值低于公司总资产价值35%(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商业合并或出售。


如果是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董事会必须将其关于要约收购的意见告知其股东。


董事和经理还必须申报其持有股份的公司以及其关联方持有超过35%股权的公司的详细信息。该等申报必须在相关权益发生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涉及任何一家公司的商业合并必须经股东或董事会批准(视情况而定)。


5.收购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在典型的并购交易中需要准备有多种类型的文件,其中包括:


(1)保密协议


买方在联系潜在目标公司之前,会基于公开信息进行初步评估。随后买方联系目标公司,并表明其对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股票的兴趣。在开展尽职调查之前,交易双方会签署一份保密协议,阐明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保密承诺。


(2)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外国投资者必须做好应对该等情况的准备,并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保持耐心。越南卖方和越南目标公司经常不愿花钱聘请专业顾问协助其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外国投资者需坚持让卖方/越南目标公司一方聘请专业顾问参与其中,这将使尽职调查的效果和效率大大提高。


(3)交易文件


合并协议、股份收购或认购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均为公司并购/合并的交易文件的范例。


6.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交易双方签署的协议无需在签署前获得预先批准。但是,如果交易文件需要连同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和审批时一并提交,主管机关如认为交易文件不适当,可能会拒绝该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提交方需要对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参考文献:

[1]《竞争法》(2018年)第33.1条

[2]《投资法》(2020年)第46条

[3]《劳动法典》(2019年)第118.3条

[4]《企业法》(2020年)第52.1.b条

[5]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138条

[6]《证券法》(2019年)第35.1条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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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越南LuatViet – Advocates & Solicitors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John Yue(岳强)律师及Nguyen Hoang Huong法律助理。


点击获取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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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提供的信息不构成,也无意构成法律意见;相反,本文中的所有信息、内容和材料仅作一般信息用途。本文中的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法律或其他信息。本文的读者应联系他们自己的律师,就任何特定法律问题获得建议。笔者特此声明,对于根据本文内容采取或不采取的行动,笔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文中的内容按“现状”提供,并不保证内容无错误。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作律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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