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代理反向带单的行为模式与诈骗罪的刑法规制

2021-10-22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作用是为用户交易虚拟数字货币提供服务,抛开一些头部大所,绝大多数小交易所的最大痛点就是缺乏客户,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就应运而生了。笔者看过很多文章都在分析交易所的乱象,代理是用户和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以吃客损为主要获利模式的交易所生态中,代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深入分析代理行为模式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领域常态化监管有着重要意义,此外研究代理行为模式与刑法规制则对刑事辩护有很大的实践作用。


一、代理的获客方式


代理的获客主要是依托于所谓的社区,比较常见的是微信群和电报群。通常情况下,代理会营造币圈大V、操盘手、有内幕消息的人设,通过P图或是交易所配合制造假交易流水的方式,让群内用户信以为真,以为跟着代理会“稳赚不赔、日进斗金”,代理通常会在群里发布几个实单让用户跟单,一旦失败,换个马甲从头再来,一旦成功,势必会有一些小白用户进一步相信代理的实力,一旦实际成熟,代理会在群里发布一些小交易所APP的下载链接,并介绍该交易所具有手续费低、滑点低、不宕机、不卡顿等优点,进而将用户引导至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交易所,对于有的用户,代理还会有针对性的通过私聊等方式进一步打消用户顾虑,但最终目的都是实现将用户引流至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交易所。


还有的代理通过微博、推特晒单,进而在各微信群中转发的方式,积累一定的流量,当然所谓晒单也是与交易所联手“人为制造”出来的盈利记录,借机推广合作交易所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此类代理一旦聚集一定流量,不单单是可以引流到交易所做合约交易,还会拉拢用户参与所谓的私募,或是配合项目方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通过发币的方式割韭菜,比起合约交易吃客损的行为更为隐蔽,也更难打击。随着币圈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此类微博账户被大面积查封,因此代理转而通过火星文、行业黑话、以图片代理文字等方式躲避各大门户网站敏感字筛查,同时,随着VPN的广泛应用,利用推特、INS等软件拉客也不存在任何门槛。


二、代理与交易所的分润规则


币圈头部交易所由于不缺乏用户和流量,因此与代理之间合作较少,换句话说代理和头部交易所合作无法分得利润,因此代理主要的合作对象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小型交易所。用户亏了钱,都会认为是自己的对行情的判断和操作失误导致的亏损,即便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也会认为是交易所骗了自己。但实质上,仅从分润规则来看,真正收割用户的恰恰是用户最信任的代理。通常来讲,代理和交易所的分润规则是八二分成,如果代理有资金量较大的客户,或者是代理的客户较多、名气较大,可以分得全部利润的85%,甚至更为极端的情况,如果在客户损失方面代理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存在着代理分得全部利润90%的情况。因此,客户主要的损失其实是归属于代理的,作为交易所来讲,则是需要以高提成来吸纳更多的优质代理,进而为交易所拉来更多的客户,属于典型的薄利多销模式。


在交易所中,和代理直接对接的部门和人员称为商务,有的交易所有自己的商务团队,还有的小型交易所的将商务职责外包给专业的团队,因为商务团队掌握着大量的优质代理,而代理又掌握着大量的客户,因此交易所的外包商务团队,通常会从交易所利润中提成20%至30%。


三、代理反向带单的行为模式


代理反向带单的行为模式,以是否和用户做对手盘来划分:


(一)交易所或代理与用户做对手盘


这种行为模式,属于典型的“没有武德”,不但想吃掉用户的手续费,还想吃掉用户的本金,这种情况普遍发生在一些所谓的“野鸡交易所”中,具体是:


1.交易所配合技术插针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没有所谓的国际大盘,任何一家交易所的数据都是综合国内外大交易所数据形成的,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保持和其他交易所之间的一致性,这也给一些小交易所吃客损创造了机会,在交易所或者代理和用户对赌的状态下,通常会利用虚拟数据和用户真金白银对赌,设置所谓的主力账户影响K线走势,实现把客户本金“转移”到交易所或代理手中,完成收割。


2.遇涨则卖、遇跌则拖


毕竟绝大多数客户都有一定的交易经验,经常性的插针造假会导致交易所信誉度下降,进而影响用户数量,即便是“野鸡”交易所,插针也不是常态。在对赌状态下,用户盈利,代理就会有损失,而用户亏损,代理就会赚钱,因此部分代理会利用用户对自己的信任,一旦用户盈利,就劝用户见好就收,一旦用户亏损,就告知用户行情马上反转,坚定持仓,在这种情况下,不明真相的用户往往信任代理,最终会在概率上形成用户亏多赚少的局面。之所以说在概率上,是由于此种模式下,代理无法掌控行情,其带单建议更多的是根据其交易经验,而虚拟数字货币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交易策略建议都不构成诱导,而所谓的“反向带单”在不技术手段影响k线的前提下,从本质上来讲是无法实施的。因此在极端情况下会形成无论代理如何反向带单,客户都是盈利的,这种情况有的交易所和代理会“愿赌服输”,有的则通过阻止出金或是技术插针的方式,使用于盈利无法真正兑付。


3.阻止出金


有的用户亏损后,想及时止损提币离场,这种情况下,代理的作用就充分体现了,代理往往以各种利用拖住客户,并配合交易所阻止客户提币操作,用户无法提币离场,加之代理反复洗脑,往往最终又开仓操作。


4.重仓和高杠杆


用户的资金量、持仓、平仓和止损设置等对于交易所是透明的,在代理的游说下,用户的赌性被激发,越是亏钱,越要重仓,加大杠杆,以期回本,代理和交易所正式利用用户的赌徒心里,完成对用户的致命一击。


(二)交易所或代理未与用户做对手盘


在一些相对正规的小型交易所,交易所和代理虽然不与客户做对手盘,但并不妨碍代理以其他方式,以主要赚取用户手续费的方式获得利润,具体是:


1.频繁操作产生大量手续费


合约交易本身就需要在判断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高频操作实现高盈利,因此手续费占用户损失的比重是非常大的,看似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往往最终能占客户总损失的一半,因此有的代理虽然没有和用户做对手盘,但通过诱导用户频繁操作,导致客户产生大量手续费,最终代理分到的利润也是非常可观的。


有的用户缺乏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甚至将自己的账户交由代理去操作。在此种情况下,代理往往具有主观恶意的通过频繁操作的方式导致用户产生大量手续费,进而实现盈利。


2.虚构双重身份赢取概率


通常情况下,用户跟单,如果有盈利了,会将利润的三成至五成不等用为佣金支付给代理,有的代理在微信群或者微博等一人分饰两角,一个唱多市场,一个唱空市场,分别聚集两批不同的用户,一批用户在交易所中开多单,一批用户在交易所开空单,这样无论行情如何,总有一方是赚钱的,赚钱的一方需要将自己的利润分成给代理,而亏钱的一方代理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同时代理还赚了多空两方的手续费。


四、代理反向带单与诈骗罪的构成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涉币领域诈骗罪的辩护空间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在检察院是否批捕、是否起诉两个环节,辩护律师可做的工作非常多。对于虚拟数字货币领域用户动辄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认定诈骗罪往往刑期都是三年以上甚至是十年以上,作为引导用户参与交易的代理是否构成诈骗罪,更应当严格遵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真正使嫌疑人的过错与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合。


笔者认为,认定交易所代理反向带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准确判断代理的非法占有故意。在实践中,很多诈骗行为都包含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但因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无法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评价代理反向带单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首要考量。并不能想当然认为代理对于用户的损失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上文所述的代理没有与用户开对手盘,就是单纯赚取用户手续费的情况,笔者认为很难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如,代理和用户协商,如果用户亏损,代理概不负责,如果用户盈利,则需将盈利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佣金,这样就使得代理处于稳赚不赔的状态中,虽然看似不公平,但从本质上来讲仍属于代理与用户之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如果代理基于自身交易经验给用户提供交易策略,代理无论赚取用户的手续费还是盈利提成,都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前文提到的小白用户将自己账号交由代理操作的情况,则用户很难对手续费有明确认知,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恶意频繁操作,则应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用户手续费的主观故意。


二是,探究用户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开立合约账户过程中,用户在注册交易所用户的时候,需要勾选《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协议内容及签署、注册与账户、服务使用规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协议终止和隐私权政策等相关方面,作为交易用户,应当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注册前应当认真阅读相关规则,特别是合约交易,应当对手续费、平仓机制、强制平仓规则等进行了解,如果用户没有看相关规则,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用户也是具有一定责任的。在此情况下虽然代理诱导频繁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作为用户来讲,其理应对频繁交易产生并支付手续费的事实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很难被认定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三是,代理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鼓吹币价只涨不跌,或是鼓吹自己稳赚不赔,是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而用户参与跟单行为也是基于代理虚构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笔者认为,代理程度较轻的虚构事实,或是虚构的事实根本不足以导致用户产生信任的情况下,不应当认为代理虚构事实的行为与用户亏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在没有和交易所合谋的情况下,代理和用户说币价只涨不跌,让用户一直开多,如果用户因此产生手续费和本金的少量损失,则不应当认定代理构成诈骗罪,当然在现实中这种“老实”的代理少之又少。再如前述例举的一人分饰两角让一部分用户开多、一部分用户开空的案例,笔者认为其虚构事实的程度并不足以使用户深信不疑,稍有交易经验的用户都不会认为币价会一直上涨或是下跌,因此并不会导致用户基于错误认识一直开多或开空,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归根结底,用户基于错误认识,还需要综合用户的交易经验、损失情况等综合考量,探究用户内心真实想法和意识,这也是罪与非罪辩护的重点。


当然,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代理会鼓吹自己有内幕消息,有交易所关系,甚至拉着用户一起“割别人的韭菜”,当然最终把用户变成了韭菜。如果代理虚构的事实,足以使用户发自内心的认为自己跟单代理是可以赚到钱的,或者说即便是深处币圈的“老韭菜”也无法识破代理虚构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代理虚构事实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代理隐瞒真相的行为往往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虚构事实的行为是代理通过语言、文字、交易记录等展现给用户的,用户有可能信以为真,也有可能内心深处是不相信的。但隐瞒真相的行为是代理刻意将有可能导致用户亏损的真相、因素加以隐瞒,并且该隐瞒行为具有主观恶性,特别是针对上文中例举的代理与交易所相互勾结吃客损的场景中,代理会向客户刻意隐瞒自己的交易所的关系、交易所具有多种数据造假方式等情况,其隐瞒真相的行为将用户置于必亏无疑的危险状态之中,即便是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用户,对于交易所数据插针、对冲对赌、虚拟交易等真实情况也并不了解,加之代理的语言诱导和行为诱导,用户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完全被堵塞。因此笔者认为相较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具有主观恶性,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更加密切。


五是,代理获取的收益与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财产是否需要具有同一性。基于交易的特性,有买盘就需要有卖盘,反之亦然,交易所内挂单的用户数量较多,各自盘口也不一致,因此即便代理和客户开对手盘,客户亏掉的钱也并不是完全被代理赚取,不能简单理解为用户的买单全部是代理卖出,或者用户的卖单全部被代理买进,换句话说客户亏掉的钱和代理赚取的钱不具有同一性,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认为只要是和用户开了对手盘,就意味着用户的损失和开对手盘一方的盈利划等号的,但实则不然,实际情况是用户、代理、市商、普通散户之间的单存在相互吃单情况。


五、结语


“身处于上帝视角的交易所和代理,在掌握绝对优势的情况下,面对待宰的羔羊,难免不会作恶。”这是一位具有丰富虚拟数字货币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亲口向笔者所说。诚然,在实践中,代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用户的本金或手续费的案件是绝大多数,但限于虚拟数字货币领域案件较为新颖,作案方式较为隐蔽,服务器和云上数据往往在案发后毁灭等综合因素,导致此类案件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占比相较一般案件高很多。代理反向带单并不是新兴的、技术门槛较高的犯罪形式,相反是在常规的股票、期货、大宗商品交易中经常发生的行为,只不过在虚拟数字货币领域更为普遍,用户亏损更高,维权难度更大。当前,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涉币犯罪越来越重视,打击能力和打击水平更高,同时辅以第三方技术支撑,打击效能愈发显现,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对行业、技术和法律有机结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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