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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律备忘录之一——在越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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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越南国会通过了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和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取代了先前2014年的法规。两部法律均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对所有外国和国内投资者在越南的投资活动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本备忘录[1]重点关注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投资活动及其彼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首次进入越南时,必须根据《投资法》的规定申请《投资登记证》来登记其在越南的投资项目(步骤一)。《投资登记证》将作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进一步申请《企业登记证》(步骤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其可作为外国投资者通过申请其他《投资登记证》在越南申请登记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工具,而无需在越南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项目涉及新《投资法》规定的特定地区或行业的情形下,必须获得投资政策批复。一般情况下,投资项目及有权授予投资政策批复的机关如下:


1.国会有权授予涉及以下方面的投资政策批复:①核电站;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③他需要重大规模搬迁、大量农地转换、特殊机制或政策的项目。


2.总理有权授予涉及以下方面的投资政策批复:①大规模搬迁的项目;新建:机场及航空站、机场及航空站的起降跑道、国际客运站、机场货运站及年承载量达100万吨的航空站;新航空客运业务投资项目;石油勘探与加工;赌博和赌场;新建港口和专用港口城市码头投资项目;投资新建一级港口城市范围内投资规模达2.3万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港口、码头;石油加工投资项目;包含博彩和赌场业务的投资项目,但不包括对外国人的有奖电子游戏业务;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商业化运营的投资项目;住宅住房(用于出售、租赁、租购)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利用规模在50公顷或以上或者50公顷以下但人口在15000或以上的城镇地区的建设项目;或者土地利用规模在100公顷或以上或者100公顷以下但人口在10000或以上的非城镇地区的建设项目;或在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特级民族遗产的文物保护范围内的,不分土地面积或人口大小的投资项目;②外国投资者在下列行业的投资项目:具有网络基础设施的电信服务业务;植树造林;出版、报刊;③同时属于两个或以上省级人民委员会可授予投资政策批复的项目。


3.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授予涉及以下方面的投资政策批复:①国家未经拍卖、招标、转让的划拨、出租土地的投资项目;②需要转换土地用途的项目;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用房(用于出售、租赁、分期购买)和城区投资建设项目:城区土地利用规模在50公顷以下且人口在15000以下的投资项目;非城区土地利用规模在100公顷以下且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投资项目;④高尔夫球场建设和商业运营的投资项目;或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投资在海岛、边境、沿海公社、区县、城镇及其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领域实施的的投资项目。


本备忘录仅关注有关不需要取得投资政策批复而只需要取得《投资登记证》的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


步骤一:申请《投资登记证》


1.授予《投资登记证》的机关


(1)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或经济区的省级管理委员会(“工业区管委会”)有权对拟在该等区域开展的投资项目授予《投资登记证》。


(2)省级计划投资厅有权对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或经济区(合称“工业区”)以外的投资项目授予《投资登记证》。


一般而言,计划投资厅或工业区管委会将考虑并自行决定授予《投资登记证》。但是,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他们可以向相关省级部门或国家级部委(如计划投资部、工贸部、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等)征询意见及取得事先批准或意见。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大多数《投资登记证》由计划投资厅或工业区管委会授予,但在某些特定行业(如保险、证券、银行),《投资登记证》或同等(效力)证书可能由相关部门(如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授予。


2.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外国投资者必须向计划投资厅或工业区管委会提交《投资登记证》的申请材料。一般而言,《投资登记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投资项目的书面申请;


(2)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和/或证明机构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注册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复印件;


(3)投资项目建议书;


(4)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且系以下文件之一的有效复印件:投资者近2(二)年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承诺;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的承诺;对投资者经济能力的保证或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


(5)土地使用需求建议书、场地租赁协议的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投资者有权使用该场地实施投资项目的文件;及


(6)涉及使用技术目录所列技术的项目的技术申请之应用说明,该等技术的转让受到技术转让法律的限制。


在提交颁发《投资登记证》的申请材料前,外国投资者须先在规划和投资部管理的在线全国外商投资信息系统上申报其在越南的投资项目的全部信息。在这方面,每一位外国投资者将获得一个进入该系统的账户,使其能够跟踪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材料的审核状态。 


3.《投资登记证》的颁发期限


计划投资厅或工业区管委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时限内必须作出决定,要么向外国投资者颁发《投资登记证》,要么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投资者拒绝其申请,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但在实践中,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4.投资行业 


根据《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法律不禁止投资的所有行业(包括附条件行业)。在这方面,新《投资法》列明了所有附条件投资和禁止投资的行业:


(1)禁止类行业:其被列入《投资法》附录I, II和III 中,主要涉及8(八)类:①毒品贸易;②特定类型化学品或矿产贸易;③被列入濒危物种的野生动物或植物标本的贸易;④卖淫贸易;⑤人口贩卖;买卖人体组织、尸体、人体器官或者胎儿;⑥与无性生殖有关的活动;⑦买卖鞭炮;以及⑧债务回收业务服务。


(2)附条件类行业:包括227个行业(少于原2014年《企业法》的规定),被列入《投资法》附录四。


就服务/非生产行业的外商投资而言,除《投资法》规定的条件外,外国投资者还可能受制于越南同意的国际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越南的入世承诺)中的进一步条件/限制。通常,越南入世承诺所要求的条件/限制可能包括:


(1)有关外国投资者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所有权比例的条件;


(2)有关投资形式的条件;


(3)有关投资活动范围的条件;


(4)有关参与实施投资活动的越南相关方的条件;及 


(5)法律、条例、法令和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法》还规定,外国投资者须遵守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除非特定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中的对外国投资者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贸易目录另有规定,包括①尚未有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贸易;以及②市场准入是附条件的行业和贸易。


5.投资优惠


根据《投资法》,对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投资项目,可考虑给予投资优惠(如免税或减税,免征土地租金,降低税率等):


(1)按投资行业,投资项目从事:①高新技术,研发活动;②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附加值达到30%及以上的产品和节能产品的生产;③电子产品、重点机械产品、农业机械、汽车、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船舶制造;④为服装和纺织或皮革产品以及第③项规定的产品生产配套的工业产品的生产;⑤信息技术、软件和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⑥养殖、种植和加工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产品;造林和森林保护;盐业生产;渔业和渔业物流,动植物多样性的开发和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⑦废弃物的收集、加工、再加工或再利用;⑧投资开发、经营和管理基础设施;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⑩医学咨询与治疗;特定类型药品、药品生产原料、疫苗、医药生物制品的生产;及用于新药生产的制备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科学研究;⑪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金融机构;创造或参与价值链或产业联动集群的商品或服务供应的生产等。


(b)按地区,投资项目位于①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工业区之外);及②工业区。


(c)按资金规模,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6万亿元越南盾或以上,且其中不低于6万亿元越南盾将自《投资登记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支付,并同时具有下列任一标准:自【该等项目】产生营业收入当年起不迟于三年内每年最低总营业收入为10万亿元越南盾,或雇用超过3000名雇员;


(4)社会(保障)住房建设投资项目;位于农村且雇用500名雇员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依照残疾人法律规定【定义】雇用残疾人的投资项目;


(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或组织;列入技术转让法鼓励转让的技术目录的技术转让项目;高新技术法律或科学技术法律规定的技术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生产或供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设备、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6)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创新改造中心和科技开发中心;


(7)投资于中小企业产品分销链的商业运营;投资于中小企业及其孵化器配套技术设施的商业运营;投资于中小企业支持法律规定的创新型创业中小企业联合办公空间的商业运营。


步骤二 申请《企业登记证》


被授予《投资登记证》后,外国投资者将向计划投资厅的下属机构并由其管理的商业登记处另行提交申请材料,以颁发企业注册证书。


1.授予《企业登记证》的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不论设在工业区内或区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登记证》仅由外商投资企业总部注册地的市或省商业登记处颁发。


2.颁发《企业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为了在越南实施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可在《企业法》规定的和下列进一步规定的可选形式中,选择适当的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1)有1名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或有2名或以上成员(不仅包括外国成员,也包括越南成员),但不超过50名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人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要求至少有3名股东(不仅包括外国成员,也包括越南成员);


(3)合伙企业;及


(4)私营企业。


事实上,一人有限公司、二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其外商投资企业时的首选形式。因此,本备忘录仅关注以一人有限公司、二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2.1.以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文件


(1)公司注册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如外商投资企业是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主席、董事或总经理及监事在内的管理架构下组织的,(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如外商投资企业是在包括成员委员会、董事或总经理、监事在内的管理架构下组织的,(提供)授权代表的名单以及每位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或机构投资者的有效设立决定/公司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章程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复印件。


(6)根据前述步骤一颁发的有效《投资登记证》复印件;及


(7)机构投资者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


2.2.以二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文件


(1)公司注册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投资者名单(即二人有限公司的成员或股份公司的股东);


(4)如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授权代表名单;


(5)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或机构投资者的有效设立决定/公司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复印件;


(6)如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


(7)根据前述步骤一颁发的有效《投资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注册证书的颁发期限


商业登记处在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时限内将考虑,要么颁发《企业登记证》,要么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要求修改申请材料。


请注意,前述步骤一和本步骤二中的《投资登记证》和《企业登记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计划投资部发布的标准格式以越南语和另一种广泛使用的外语编制。如果越南语和外语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应以越南语版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套数将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许可部门的具体要求而定。一般情况下,就申请《投资登记证》而言,对于需要在申请《投资登记证》前获得投资政策批复的投资项目,需要4(四)至8(八)套申请材料,而对于不需要获得投资政策批复,仅需要获得《投资登记证》的投资项目,则只需要1(一)套申请材料。就申请《企业登记证》而言,在所有情况下都只需要1(一)套申请材料。


参考文献:

[1]本备忘录编译于越南Vision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LEGAL MEMO-ESTABLISHMENT OF A NEW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IN VIETNAM》(已获授权),其作者为Luu Tien Ngoc(先生)(lt.ngoc@vision-associates.com)和Le Tuan Anh (先生)(lt.anh@vision-associates.com)。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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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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