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星光闪耀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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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锤百炼磨一剑,厚积薄发民法典;纲举目张全覆盖,民生国运铸新篇。《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部分虽未单独成编,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宣言及相关条文的细微变化,依然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的亮点,其中“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宣言,以及逐一列明知识产权新老客体和明确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予以惩罚性赔偿等亮点,再加上45条规范技术类知识产权运用与转移的技术合同法制“组合拳”等内容,可谓星光闪耀,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影响深远。


一、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星光闪耀


(一)民法典的相关知识产权条文晨星照耀

民法典中涉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共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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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统计,民法典中涉知识产权条款,分布在总则、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其中合同编中技术合同部分用大段篇幅,对技术合同进行了更为精细、更为优化和更加科学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石宏曾表示,目前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条件还不成熟。知识产权未单独成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除了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外,还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宜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且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个性,与知识产权法的共性同样鲜明,很难多多提炼出凸显知识产权法共性特征的一般性规则。另外,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需要不断调整。如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二)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若干法条星光熠熠


1.明确知识产权客体及其民事权利,继往开来、提纲挈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1982年《民法通则》率先提出了由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组成的“知识产权”,又规定了“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2017年《民法总则》消除了《民法通则》关于商标注册主体资格的限制,这次又延续为民法典之总则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列举式”规定加“兜底”规定的方式,从客体的角度对什么是知识产权进行了定义性描述,“专有的权利”更是知识产权的特质,为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提供了弹性的补充和完善空间,藉以提纲挈领,就此纲举目张,继往开来、居高临下地宣言:民法典就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主要源头。


2.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客体,登堂入室,顺言正名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延续《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以列举方式,和作品、发明、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客体并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作为一种类型化知识产权,其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对世性的知识产权相比,以秘密性为天生特性的“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具有模糊性。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纠纷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商业秘密要否单独立法的讨论与研究可能成为热点,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也会与年俱增,民法典实施任务之一也应是如何整合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3.确立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规则,攻坚克难,画龙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此直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力度的决心和趋势。《民法典》施行前,惩罚性赔偿已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初见端倪,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中也有类似规定。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通知,计划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目工作。《民法典》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攻坚克难”,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画龙点睛”,有助于避免有关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的遗漏,对于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大有裨益。


4. 增强拓宽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规范,配套成龙,串珠为链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以45条条文的篇幅,对涉技术合同条款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颁布的技术合同法(7章55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9章134条)共189条条文,浓缩至合同法第十八章共43条条文,再转为民法典第二十章共45条条文。《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之一。对技术合同内容的增删、职务技术成果奖酬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及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约定优先的自治权。


二、合同编技术类知识产权法条星罗棋布


(一)民法典典型合同中技术合同的主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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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前技术合同相关法条直接适用于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未明确能否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民法典》出台后,技术合同法条直接适用于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两者是知识产权实现价值的重要途径,利益因此而得,纠纷也因此而起。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修正,首先在第八百六十二条对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进行了分别定义,随后在第八百六十三条对两类合同进行了举例阐明,进一步增强技术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合同法律规范运用。


(二)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相关法条的修改情况

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相关法条的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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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技术合同条款与合同法对应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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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囿于其专业性强、时效性短、所涉节点繁杂等特点,在进行技术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更加离不开技术供需双方之间高效的沟通和对接。司法实践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也往往是技术合同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章节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修改变化较多。


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明确增加“提出研究开发要求”为技术开发委托人的义务,该沟通义务的要求技术开发委托人制定并实行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沟通流程和管理制度规定,进而使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运营更为有序;再例如委托开发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委托人违反约定”修改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增加了违约责任的主体;第八百六十九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 使“转让”和“转让费”、“许可”和“使用费”一一对应......《民法典》技术合同条款使整个技术合同向更具操作性,更有利于促进科技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三、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


近年来,我国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表述有所不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万变不离其宗,核心理念和主题词都是“强化保护知识产权”。这是我国多年来一以贯之的基本国策和基础战略。其中,实行与健全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杀手锏和重武器,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提升的里程碑和风向标。


民法典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立法讨论中若干焦点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或形成新的高潮,处于“下位法”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积极响应修改,譬如正处“修法进行时”的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会尽快遵循民法典增加惩罚性赔偿等内容的修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的议题势必会很快提上议程;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讨论将会更加热烈;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行政保护也会紧紧跟上,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刑法、民法和竞争法之整合保护、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势必成为重头戏。可以预见的是,我国民事主体将从第一部民法典起步,让知识产权的星光在民法典中一步步尽情闪耀。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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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


合伙人/律 师

 


         

陶鑫良,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我国第一批专利代理师, 2015-2020连续六年被钱伯斯国际评估机构连续评选为年度“中国知识产权杰出诉讼律师(业界贤达)”,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上海市东方大律师。曾先后代理或参与近千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知识产权项目。

邮箱:taoxinlia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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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颖


合伙人/律 师



       

韩 颖,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擅长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代理,在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等非讼事务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获2018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专利律师等。

邮箱:hanyi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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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钰铭


律师助理

 


       

杨钰铭,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主要执业领域为专利诉讼、专利风险分析、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各类非诉讼事务。

邮箱:yangym@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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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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