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老挝调解制度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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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老挝作为中国的友好邻邦,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合作的开展及“一带一路”的推进,投资老挝的中方企业增多。根据老挝时报于2020年10月16日的报道,截止目前,中国已成为老挝最大外国投资者,已投资项目达到785个,累计金额超过120亿美元[1] 。随着两国商业合作的不断增强,民商事纠纷也不可避免的随之产生。其中一些纠纷要由老挝法院管辖,因而适用法院地老挝的诉讼法律。我们注意到调解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因为在某些类型的争议解决实践中,调解是争议解决的第一步。2020年9月8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与老挝中华总商会签署了关于设立老挝调解室的合作协议,并与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签署了关于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调解室的合作协议,在传统调解方式的基础上,为老挝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民商事纠纷解决途径。


一、老挝司法制度


老挝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干预。


老挝法院分为三级,即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大区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以及未成年人法院、军事法院。


法官大会是法院和审判机构最高组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担任主席,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法官,大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省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未成年人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军事法院及初级军事法院院长组成。法官大会每二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召集召开一次全会。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组织和行政工作,指导各级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并监督审判工作。法官审判时保持独立地位。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


二、老挝的调解制度


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老挝,在法律制定上与我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近年来老挝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推进调解规范化的进程,有关调解的规定已经在不少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其调解立法仍呈现碎片化之势。老挝关于调解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之中:《民法》《商法》《企业法》《经济纠纷解决法》《促进投资法》《投资法实施细则》等。上述法律指出,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并鼓励当事人使用。


(一)老挝调解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


《投资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之间以及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的有关某一外国投资的任何一方发生争端的,争端双方应寻求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上述争端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双方可以将上述争端递交争端解决机构或法院。”[2] 可见,在处理外国投资者纠纷问题时,老挝司法机构鼓励争议双方先行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上述方式无法解决的,才可以提交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经济纠纷解决法》的规定,老挝对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都由两级机构处理。一是中央级的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其地位相当于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受老挝司法部的监督与管辖,职能定位是司法部的幕僚,为仲裁员、私人、法人和其他经济贸易机构之间经济运营发生的矛盾和争议服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省一级的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全国设有3所,分设在乌多姆塞省的司法厅、琅勃拉邦省司法厅和占巴塞司法部厅(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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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乌多姆塞省“办公室”负责发生在乌多姆赛省、博胶省、丰沙里与瑯塔省的经济纠纷;琅勃拉邦省“办公室”负责发生在琅勃拉邦省、沙耶武里省与华潘省的经济纠纷;占巴塞“办公室”负责发生在沙湾拿吉省、阿速坡省、塞公省、甘蒙省、沙拉湾省的经济纠纷。其余省份离首都万象不远,经济纠纷争端解决均由“中心”负责管辖[3]


(二)老挝争端解决的主要类型


1.当事人协商

当事人协商是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对案件纠纷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为简单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该方式的便捷和低成本,使之成为经商领域中最为普遍的纠纷调解方式。该方式的内容明确规定:当发生投资纠纷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应努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便互惠互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共识时,即可共同执行;但如果协商未成或不履行时,即可进一步向投资主管部门机构提出申请协调解决;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时,是否形成纪要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而至于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履行情况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成的情况下或双方当事人任一方不履行所达成的共识时,另一方也不能采取任何法律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损失方不同意仍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机构提出申请协调解决。


2.调解

根据调解方主体的不同,调解又可以细分为村级调解、行政调解以及经济纠纷委员会调解。


村级调解是指,村级调解以村庄为基础,以村长为代表的老挝村庄自治组织在老挝民事诉讼程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一个公平的制度帮助解决村内的冲突,力求通过和谐的手段解决冲突,此外,在比如文书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往往起到确认和见证的作用。协助村政当局教育人民建立法律意识,尊重和实践法律,加强村内家庭和人民的团结,确保村庄和平安定。


行政调解是指,通过行政手段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投资案件纠纷是投资主管部门机构采取的解决案件纠纷的一种办法,该解决办法仅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找解决办法出路而已,投资主管部门不能依据行政权力强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谅解。行政手段方式协调解决投资案件纠纷是投资主管部门机构采取的案件纠纷解决的办法之一,由投资主管部门机构亲自执行案件纠纷解决职权。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曾协商未成的前提下,由投资委对投资案件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对结果有相反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帮助解决。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将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纠纷协调、解决或为双方当事人寻找解决出路;一旦双方当事人能协商一致时,即可以为双方当事人形成纪要,并由双方依照纪要内容执行各自责任义务。如果协商未成,将为双方当事人介绍和提出建议,到解决经济纠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裁决,至于需要选择哪一种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


经济纠纷委员会调解是指,当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成或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未成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有权向经济纠纷委员会申诉请求解决纠纷。经济纠纷仲裁委员或经济纠纷委员会受理解决的案件纠纷是要遵循以下流程: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解决经济纠纷仲裁机构或解决经济纠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案件纠纷解决申请;(2)自经济纠纷仲裁机构或经济纠纷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守约方的申请规定曰内,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将在给当事人违约方发函受理或不受理该案件纠纷的答复;(3)案件纠纷协调人或审判团委员的选择权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和选择。(4)案件纠纷协调人或审判团委员约谈双方,为寻找协商办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则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协调方式解决纠纷或釆纳陪审团委员给出的任何一种判决,但双方当事人无权使用案件纠纷协调人作为同一案件纠纷的陪审团委员。(5)被任命的解决经济纠纷审判团各委员对案件纠纷进行审判前应对案件纠纷的资料信息、证据、证人供词等进行全面研究与分析。在必要的情况下,陪审团委员应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搜集证据,聘请专家、个人或社会组织机构对案件进行解析或以书面形式送达。当陪审团委员全面掌握案件相关资料信息以及完成证据的搜集后,将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来进行最后的解释和辩护,提供证人、证词和证据;案件纠纷协调、解决应在自设立案件协调组和陪审团委员之日起15日内进行。(6)经济案件纠纷审理判决必须在解决经济纠纷委员会或解决经济纠纷办公室决定受理案件纠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判决。如果案件纠纷十分复杂,因证据不足或因其他理由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经济委员会或经济纠纷办公室应以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无法完成的理由。(7)陪审团委员做出的判决或裁决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案件纠纷的范围内,如果陪审团各委员做出的判决或裁决不一致时,应以大多数人的判决或裁决为最终判决。陪审团委员做出的判决或裁决必须当着案件纠纷双方当事人的面宣读,并自做出判决之日起立即生效。(8)如果双方当事人任一方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不按传票听审时,陪审团委员将背着不参加听审当事人一方宣读审判结果,之后将判决或裁决书寄送至各当事人。陪审团委员做出的判决或裁决将具有执行力[4]


3.诉讼

如纠纷一方认为有关部门的调解、仲裁有失公允,无法赔偿自己在投资中遭受的损失,则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是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将按照双方在合同内规定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常也会尝试庭前调解,即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地区法院有权直接接收发生价值不超过2亿吉普的民事纠纷,省法院或中级法院有权接收区属于地区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及商事纠纷[5]


老挝法院在组织调解时,依据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统一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冲突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这意味着当事人的决定在没有被其他人强迫或施加压力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自由决定如果通过干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调解,就有可能纠纷的调解不是公平正义的。因此,尊重自愿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平等原则是指,老挝法院为老挝的公民,非公民,特别是外国人提供便利,通过系统性的整理法庭证据,确保法律诉讼程序有效,法律的准确使用。法院不仅会考虑所有公民的各种法律权利,而且还要求所有公民依法生活和工作。统一原则是指,每个当事人的冲突解决方案是根据统一的原则来制定的,每个当事人的冲突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该原则基于《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原则,其中规定: 民事诉讼必须确保在老挝公民法律上不受歧视,各种族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经济地位,语言,教育水平,职业,出生地等不同但都应受到统一的法律保护[6]


三、调解的积极意义


对政府和法院来说,上述调解方式将减轻该法院对案件的工作,同时还可以在纠纷调解方面减少了复杂的工作环节。尤其是较小的纠纷案,避免把案件堆在法院、节省了时间以及减少了案件执行的所有费用。对当事人双方来说,相比于诉讼,调解能够减少如律师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减少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诉累,并促成双方以更包容、和谐的方式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以一种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定分止争。


但是,老挝现行调解制度并不完备,只能满足一般项目投资纠纷解决的需要。中方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为保持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除选择上述调解方式之外,可在投资合同中选择国内外知名且成熟的仲裁机构或商事调解中心进行仲裁或商事调解,作为村级调解、行政调解、经济纠纷委员会调解的替代方案。未来,老挝调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应围绕着树立现代化的争端解决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设置公正、高效、快速调解程序与规则,培育更加优质的司法环境,同时鼓励其他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和平化解争议。


四、启示和建议


我国企业在老挝开展投资和经贸合作时,如果发生纠纷,一般应依据合同各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争议,比如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老挝当地有权调解组织或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或仲裁。与提交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相比较,调解基于双方的协商,易于解决问题,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透明度、独立性和自主性,解决争议的效率一般比司法机关高,费用也比较低。另外,调解通常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和平化解争议,缓和矛盾有一定作用。


在确认争议解决方式时,同时要考虑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对不属于老挝法律专属管辖的事务,争议方可以选择适用老挝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与争议相关的第三国法律。例如,鉴于老挝的法律制度不是非常健全,争议方可以约定,在查明老挝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他国法律。


文中备注:

[1]数据来自云南对外投资网,http://www.ynoiec.org.cn/cgi-bin/detail/370445/swt/news_5/1/news_5/%40TXTNEWSITEM_YNDWTZ/0/0

[2]《老挝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

[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老挝商事仲裁制度初探》,《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4] 宋波龙:《老挝<促进投资法>研究》

[5] 老挝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The people's courts at district and municipal levels have jurisdiction over civil cases with a value of less than 20,000,000 Kip and over other cases as provided in Article 50 of the Law on the People's Courts. The people's courts at provincial and city levels have jurisdiction over civil, family and juvenile cases which are not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at district and municipal levels, and over commercial cases.

[6] 老挝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Civil proceedings must be conducted on the basis that all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s and the courts, irrespective of their gender, race, ethnicity, socio-economic status, language, educational level, occupation, beliefs, place of residence or other [factors].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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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辉

                                             

合伙人 / 律师

 


                       

贾辉,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和保险。贾辉律师拥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任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助理和秘书长、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副秘书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律师顾问团代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入选为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和2018中国保险行业“千人计划”。

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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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芳


合伙人 / 律 师

 


                       

方芳,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金融保险。

邮箱:fangfa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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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杰

                                             

实习律师



                       

孙宇杰,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美国威廉玛丽学院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法、公司法。

邮箱:sunyj @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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