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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与债务承担——债权实现的公司法角度解析

2020-08-19


一、与未设立成功的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的债权,该如何主张?


案例:


主要事实:智尧网吧与环瑞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环瑞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电脑及设备,而智尧网吧却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环瑞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智晓网吧承担付款义务及支付违约金。


债权人的理由:1.环瑞公司提供的电脑及设备的送货地点以及直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这些设备存在的地点和智晓网吧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是相同的;2. 在该地点外墙悬挂的广告牌为“智尧动漫网吧”,而网吧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为智晓网吧;3.智晓网吧与智尧网吧的投资人一致,智尧网吧没有注册成立,而在送货地址成立的是智晓网吧,环瑞公司认为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逃避债务,智晓网吧就是智尧网吧。


案号:(2015)锡民再终字第00019号


分析:


环瑞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呢?笔者认为,环瑞公司提出的智尧网吧与智晓网吧的混同现象看似跟关联公司出现混同情况类似,好似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但是,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成立的智晓网吧和设立失败的智尧网吧都不是法人,当然也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人可能说我们可以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设立中的公司、营利法人因设立失败就归于消灭了,并没有发展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自然也不能与其他公司、营利法人产生人格混同的现象。因此,债权人以智尧网吧即是智晓网吧,二者彼此不分为由,要求智晓网吧直接承担智尧网吧的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债权人维权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错误。债权人应当直接向智尧网吧的投资人去主张权利。


二、引申问题: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到底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


主要事实:华阳公司(出租方)与英才学校(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英才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人登记。但是英才学校一直占有使用华阳公司房屋。华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张某、李某、赵某、季某支付英才学校租金、利息等。


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华阳公司的请求。李某、赵某、张某不服判决因此上诉。


其中上诉人李某上诉人的理由之一为李某已被设立英才学校的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26日取消了股东权益,不应该对该学校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虽李某上诉称其已被设立英才学校的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26日取消了股东权益,不应该对该学校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在设立该学校的发起人未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析产或清算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李某以其并非英才学校的发起人或合伙人为由不愿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对一审裁判予以维持。


案号:(2019)皖13民终2801号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分析:


1.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从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债权人应该向谁追责。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相同的情形时,《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到适用的范围,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缺。


2. 什么人是公司的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使用了“发起人”这一说法,但是并没有给“发起人” 下定义。之后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即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根据以上规定,发起人的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东和募集设立的发起人。


3.债务、费用都有哪些?为了设立公司所发生的比如房屋租金、员工工资、办公设备等。


四、发起人的攻防:


案例:


主要事实:国圣公司设立期间,游某自称其为国圣公司的经办人,以国圣名义向巨芯公司购买刷卡机主板、圆盘等货物未付款。巨芯公司因此起诉国圣公司的发起人张某、李某以及游某要求其承担责任。


发起人的抗辩:1.游某自己在2013年分别注册了“国圣机电”、“国圣”商标。2. 另案笔录证明游某所称的“国圣”是其名下商标名称,且巨芯公司当时不知道有国圣公司的存在,也没看到国圣公司对游某的授权。


法院裁判:1.游某在2013年申请注册“国圣”和“国圣机电”商标,而张某、李某在2015年2月28日方办理国圣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游某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与巨芯公司交易时所称的“国圣”或“国圣机电”不可能是国圣公司。2.游某在交易过程以及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交任何表明其系国圣公司员工、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证据。因此,再审法院改判仅判决游某承担责任。


案号:(2020)浙01民再32号


分析:


这起案件,发起人成功实现了对案件结果的反转。发起人成功的原因在于证明了上述债务并非为了公司设立而产生的。本案给债权人的启示是:第一,在与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写明全称;第二,注意审查合同相对人代理人的身份。


五、问题延展:


发起人的疑问之一:如果公司设立失败,仅我一人承担了责任,我能否向其他发起人主张呢?


案例:


主要事实:国诚公司与通泰公司准备成立察哈尔公司承办音乐节。在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盈余部分按通泰公司30%,国诚公司70%分成,亏损部分由新组建的公司按同比例负担。承办音乐节出现亏损,公司未设立,通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国诚公司按70%的比例承担亏损。


国诚公司抗辩理由之一:上述《合作协议》约定表明,只有当双方约定的察哈尔公司成立之后,国诚公司才按盈余分配的比例来承担亏损。时至今日,双方所约定的新公司至今未成立,且此责任并非归责于国诚公司,因此,通泰公司要求国诚公司承担亏损即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裁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现通泰公司依据双方约定,已对两届音乐节的债务进行了结算,因双方约定的亏损责任承担条件未成就,故国诚公司应按照出资比例即70%承担责任。


案号:(2015)张商终字第854号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发起人的疑问之二: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因为某个或某些发起人的原因,其他发起人承担了设立失败的公司的债务后,其他发起人又当如何维权?


案例:


主要事实:钟某、何某、赵某(案外人)拟成立晓游公司,后公司未成功设立,何某起诉钟某要求其返还投资款,经一、二审法院裁判驳回了何某的诉请。之后,钟某起诉何某,要求其对设立中的公司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已有判决“钟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何某对钟某前期筹备公司、人员聘用、费用支出等是认可的,且何某逐月陆续支付款项也可以印证。”在2017年10月、11月期间,钟某更多次催促何某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也无任何证据反映何某对钟某的前期行为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在何某并未举证证实其诉讼主张的前提下,本案公司未能设立显然是基于何某单方过错行为所致。因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何某应就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


案号:(2020)粤01民终1829号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200208004049_副本.jpg                        

 


王 刚


合伙人/律 师

 


         

王 刚,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民交叉诉讼、反腐败及合规、兼并收购等。

邮箱:wangga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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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岩


律 师



                       

王 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深耕于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债权清欠、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wangy@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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