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侵犯商业秘密罪修法背景下的有效刑事控告和防范

2020-08-06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以往的实践中,无论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还是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都存在着商业秘密信息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缺乏统一证据标准、规格,侦查取证有一定难度以及重大损失计算方法不一的难题。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寻求破解上述难题。无论是商业秘密的主体,还是相关领域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必要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难”及内控难的问题,探究或了解被害人如何在修法背景下进行商业秘密罪的有效的刑事控告及内控防范。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改动


一是法条表述做了较大修改,将“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删去了“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以往难以界定的表述,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下一步的司法解释出台,势必会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界定加以解释,使得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量刑提升至三到十年。


二是为了解决商业秘密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原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条文修改为“对权利人具有商业价值”,将原有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修改为“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本项修改意味着扩大了商业秘密的外延,即不要求必须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只需要有商业价值即可;商业秘密也不仅仅包含经济信息和技术信息,亦包括与之相当的其他商业信息。


三是新增了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新增“欺诈、电子入侵”作为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以及新增“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法条的增加,采用列举式和兜底式相结合的方式,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涵盖面更加广泛,更符合当前互联网+的大背景,同时对律师、会计师等容易获知商业秘密的服务工作者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


二、如何有效刑事控告


一是熟练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刑事控告首先要掌握相关法律,有的放矢,除《草案》外,还需对照2020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及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也要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握和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外延,以此为参照准备控告材料和收集证据,实现受理案件和立案的目的,最大限度避免经济损失。


二是做好控告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刑法的谦益性和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使得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门槛较高,对证据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收集证据要紧紧围绕商业秘密的三性来开展,即秘密性、经济性、保密性。能够体现秘密性的主要证据有:以经营信息为例,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定价方案等信息。证据标准要达到上述经营信息的形成过程、特殊需求、明显标记等相关排他性证据。能够体现经济性的主要证据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证据,如每年的固定交易额、财务报表、交易流水等。虽然《草案》出台后,不再强调“重大损失”,但“带来经济利益”的认定仍以数额为主要参考,因此仍需收集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以及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或者研发费用等相关证据。能够体现保密性的主要证据有: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专人保管、是否有专用保密存储介质,是否有分级保密权限、犯罪嫌疑人如何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在同业竞争中,老客户转与其他人交易的原因亦需查明,并形成相关证据。


针对证据收集工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中,电子数据是重要的一类,且是认定犯罪至关重要的证据,但往往因被害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不当操作导致关键电子证据被污染,无法被法院采信。因此被害人应当强化电子证据保全意识,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在固定收集证据过程中,要寻求司法鉴定机构提前介入。


三是提前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司法鉴定工作,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工作需要由被害人来完成,但以笔者多年代理刑事控告的经验,提前做好相关司法鉴定工作能够有效推动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以技术信息为例,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办案民警无法对专业的技术知识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很容易在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被害人应当就有关技术信息在控告前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四是建议被害人聘请律师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机关开展工作。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被害人全程配合公安机关参与案件侦破,还需要专业律师、专家辅助人等全程参与,代表被害人参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包括阅卷、向检察院提供案情和商业秘密的秘点分析和确认,促使诉讼及时高效,确保被害人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防范关口前移


一是建立健全反舞弊制度。笔者通过总结多年来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控告及辩护工作,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之所以被侵犯,往往离不开“内鬼”的策应,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甚至直接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加强反舞弊工作,构建全方位的反舞弊和内控体系,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在劳动用工方面防患于未然。健全完善全流程的企业保密守则、员工守则,明确员工保密的期限、竞业禁止等相关内容,要进一步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对存储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严加管理,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保驾护航。根据笔者多年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合作、入股、并购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过程中逐步实施犯罪行为,存在着刑民交叉的问题,被害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因双方存在民事行为,往往给刑事控告带来很大障碍,因此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规避法律风险,在任何细微之处均做到滴水不漏,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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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刚

                                       

合伙人 / 律 师

 


                       

王 刚,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德恒企业危机管控服务中心秘书长;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纠纷、投资纠纷、合同纠纷的重大民商事诉讼,重大经济犯罪刑事控告代理,重大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辩护,危机处置。

邮箱:wangga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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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扬

                                       

顾 问

 


                       

刘 扬,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北大软件工程硕士,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咨询专家(数据安全方向);主要执业领域为泛互联网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控告维权、刑事风险合规及刑民交叉案件。

邮箱:liuyang1@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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