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投资法国优惠政策解析之企业研发支出税务抵偿机制(CIR)

2020-04-15


微信图片_20200416093058_副本.png


法国是世界第五大经济体,法律体系健全,投资环境开放透明,同时也是欧盟第二大市场。得益于欧盟高度一体化与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对外国投资者而言,进入法国市场就等于进入了整个欧盟市场。中法两国经贸互补性强,除传统双边合作外,两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第三方市场等领域的合作均为双方企业提供了新机遇。


为鼓励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法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均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与措施。法国中央政府的投资鼓励措施最终会转换成法律适用因而具有普遍性,即无论企业设在法国哪个地区,只要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措施。同时,由于外资企业在法国享有充分国民待遇,因此,所有在法的外资企业均可同等适用法国国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在这些税收鼓励政策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国中央政府出台的企业研发支出税务抵偿机制(Crédit d’Impôt Recherche,下称CIR)。


本文将主要介绍CIR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及其融资功能,希望能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法国税制,享受对法投资的税收优惠。


一、CIR简述


CIR是法国中央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研发(R&D)活动的通用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的适用不受企业所在产业部门或其规模大小的限制。《法国税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中有专门针对CIR适用的相关规定[1]。具体而言,承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新产品原型设计[2]等研发支出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CIR待遇,也就是说,可以最终获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同时,CIR还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由于CIR可看作是国家针对企业研发业务的税收补贴,未被抵扣或尚未支付的CIR还可成立企业对国家的债权,因此企业可将此债权转让或作为担保,向法国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二、可享受CIR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可享受CIR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工商业、手工业和农业企业(不论其法律组织形式);

2)缴纳BIC[3]类别的公司税或所得税,并根据其实际利润纳税(普通或简化征税程序均可)。


注意,被免除公司税的企业不可再申请适用CIR,但刚设立的创新型公司[4](Jeune Entreprise Innovante, JEI)、为收购濒临破产的困难企业而创建的公司以及位于帮扶地区的企业等仍可享受CIR。


2.适用于CIR的研发费用类型

除了上文所述的主体条件,企业的研发业务还须位于欧洲经济区(Espace Économique Européen, EEE)[5]内。可计入CIR的研发费用类型如下[6]

1)用于研发的不动产折旧费;

2)研究和技术人员的人事费用;

3)员工因创造发明获得的额外报酬;

4)固定运营费用,即研究和技术人员人事支出的43%[7],固定资产折旧费的75%被计入为固定费用;

5)外包研究费用,即委托给公共机构、大学、被公认有公共事业属性的基金会、协会(创始人和成员为研究组织或大学)所进行的研究而产生的费用。若该委托机构或组织与企业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则可减免的费用为该研究费用的两倍;

6)委托给经研究部批准的组织而产生的研究费用(上限为可计入CIR的其他研究费用总额的3倍),委托给农业实验站和农场的研究费用可双倍计入CIR;

7)专利费;

8)公司产品标准化费用(金额的50%);

9)技术情报支出(每年最高60,000欧元);

10)纺织服装皮革领域新藏品的支出。


三、CIR的额度与申请


1.CIR额度

1)研发费用不超过1亿欧元的,可将该研发费用的30%计入CIR(法国本土适用),超出1亿欧元的部分按5%计算;

2)获得公共补贴的研究项目须将该笔补贴从CIR的计算基础中扣除。


2.CIR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CIR,需填写2069-A-SD8号申请表,并将此表附加在企业财务声明表(Déclaration de résultats)上,送至企业税务服务局(Service des Impôts des Entreprises,SIE)和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下设的DGRI部门(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 Recherche et de l’Innovation)即可。


如果企业想要确认其研发费用是否符合申请CIR的条件,可以在正式提交2069-A-SD号申请表前至少6个月,向SIE或DGRI询问意见(Rescrit fiscal)[9]。法国政府2014年11月28日法令[10](Arrêté du 28 novembre 2014)为此提供了评估模板,企业可照模板填写相关信息以供SIE或DGRI作出评估。如果SIE或DGRI在Rescrit fiscal提交后的三个月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默认企业具有申请CIR的资格。


按照规定,在提交CIR正式申请后,企业一般可在3个月内收到政府部门的回复。但在实践中,由于近年来申请CIR的企业数量呈指数增长,法国税务部门越来越难以按时处理申请文件。在这种情况下,CIR的批复期也变得越来越长,返还CIR的时间更是长达数月甚至数年。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可申请在当年返还CIR:

1)在企业创办之后的四年内;

2)受司法调解、司法保护、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约束的公司(这些公司可以在前述程序开启之日起要求政府返还企业尚未享受的CIR);

3)符合条件的刚设立的创新型企业(JEI);

4)符合微型、中小型企业定义的公司(少于250名员工,年营业额少于5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少于4300万欧元)。


注意,如果申请当年返还CIR,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联系其所在辖区的SIE,并在财政部的网站下载返还CIR所需的第2573-SD号[11]申请文件。成立不到两年的企业必须主动提交相关文件,证明该企业开展研究活动的事实,以符合申请当年返还CIR的要求。企业可以附上返还CIR的申请书,以及合同、发票、DADS声明[12]、研究和技术人员的薪水单之类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佐证材料。


四、CIR的抵扣与融资


1.CIR的抵扣原则

CIR的抵扣遵循法国国内通用的税收抵扣规则。具体来说,即CIR从企业发生研发费用的当年应纳税额(公司税或所得税)中扣除。如果企业的财政年度与日历年度不一致,那么企业当年的CIR将延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


如果CIR数额超过了企业当年的应税总额,或者企业亏损的,那么未被抵免的CIR额度将顺延至企业未来三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如果三年内仍未完全抵扣,则国家财政部将在第三年以退税方式返还给企业。


尚未抵扣或退还给企业的CIR,可成立企业对国家的债权。由此,企业可以针对该项债权以国家担保的形式向任何信贷机构进行转让,也可以折现给任何信贷机构,但企业不可转让该项债权用以抵消其对国家财政部的债务。


2.使用CIR进行融资

上文谈到,符合CIR抵扣条件的企业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收到税收返还。如果企业无法立即获得政府的CIR返还,那么企业将享有以该CIR数额为限度的针对国家而形成的债权。为方便企业获得流动资金,法国政府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CIR债权进行融资。


企业可向法国的银行机构如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Factor), 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或法国国家投资银行(BPI France)等申请,将其对国家的CIR债权转让给银行,或以CIR债权为担保申请银行贷款,从而获得融资。不同银行对于CIR融资申请时长、条件和额度等政策不尽相同,一般申请时长在1-3个月之间。


比如,Société Générale的融资偏好为缴纳公司税的高潜力创新型企业,其研发预算符合CIR的要求且超过75,000欧元。同时,Société Générale提供差异化的融资额度政策[13]

1)对于已经向税务机关申请CIR并得到确认的企业,可提供最高为CIR额度90%的融资,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欧元;

2)对于尚未申请CIR以及未获得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最高可获得CIR估算额度的70%,且数额不超过100万欧元。


在某些情形下,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与之签订一份CIR债权转让合同(Convention de cession de CIR),并为该债权转让设置较为严苛的条件。以BNP Paribas Factor为例,企业向其转让CIR债权时,需要提供CIR申请表(即2069-A-SD号文件)副本、经由有资质的税务会计师审核并出具的CIR证明原件(即2574-SD号文件[14])、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用于证明CIR申报的文件复印件等材料。银行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再决定是否向企业支付CIR债权的转让对价。


当然,利用CIR进行融资并非没有成本。继续以BNP Paribas Factor为例,企业向其转让CIR债权,需要缴纳一定的融资费用。其中包括:保理佣金(根据CIR金额计算),融资佣金(如保证金,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信誉),和固定成本(主要包括行政费和审计费)[15]。所以,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财务成本,当企业有强烈的现金流需求时,再考虑申请CIR融资将会是比较合算的做法。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国CIR税务抵偿机制具有较高的适用性,CIR做为一种税收激励制度,体现了法国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大力支持。CIR不仅是企业可终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在公司因亏损而暂不纳税的情况下也给予保留,相当于一种税务补贴。同时,本会计年度内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当成税收信用(Crédit fiscal),用以弥补公司亏损,因而CIR抵免对损益表一直显示亏损的公司财务状况有着重大改善作用。此外,企业在缺乏现金流时,还可以将CIR作为担保向法国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因此,对于有意或者已经在法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CIR税务抵偿机制值得特别关注和利用。


文中备注:

[1] 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第244条 quater B,详见: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CodeArticle.do?idArticle=LEGIARTI000037988033&cidTexte=LEGITEXT000006069577&dateTexte=20181231

[2]关于新产品的定义,法国法律将尚未投放市场,但性能优于现有产品的任何商品视为新产品。

[3]即Bénéfices Industriels et Commerciaux (BIC),一种针对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制度。

[4]JEI的判定条件为:1). 属于中小型企业;2). 成立时间小于8年(公司在成立8周年之日永久失去JEI资格);3). 享有独立的地位(自然人必须持有至少50%的股份;或由具有公共性质的科学协会或基金会、研究和教学机构持有至少50%的股份);4). 并非出于企业集中、重组、扩展营业活动等目的而创建;5). 在财政年度内,研发开支最少达到可抵扣税费的15%,但不包括与其他从事研发项目的JEI的合作支出。

[5]欧洲经济区成员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四国中的冰岛、列支顿士登和挪威(瑞士除外),以及28个欧盟成员国之27国(克罗地亚除外)。

[6]参考自法国政府公共服务网站:https://www.service-public.fr/professionnels-entreprises/vosdroits/F23533

[7]如果研究人员为青年博士,运营费用固定为员工费用支出的200%。但该条件仅适用于青年博士首次受聘后的前二十四个月内的时间,并且雇用合同的类型须为无固定限期合同(Contra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CDI),公司聘用的研究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前一年等。

[8]下载地址:https://www.impots.gouv.fr/portail/formulaire/2069-sd/credit-dimpot-en-faveur-de-la-recherche

[9]参见:https://bpifrance-creation.fr/encyclopedie/aides-a-creation-a-reprise-dentreprise/aides-a-linnovation/cir-credit-dimpot-recherche

[10]法令及模板信息请参考: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29879077&dateTexte=&categorieLien=id

[11]下载地址:www.impots.gouv.fr/portail/formulaire/2573-sd/impotssur-les-societes-demandede-remboursementde-creance

[12]DADS,即社会数据的年度声明(déclaration annuelle de données sociale)。该声明包含企业人员薪资及人数的所有数据。

[13]见https://entreprises.societegenerale.fr/financement/activite/cir.html

[14]下载地址:https://www.impots.gouv.fr/portail/formulaire/2574-sd/certificat-de-creance

[15]见https://factor.bnpparibas/fr/actualites/financer-le-cir-par-laffacturage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200410102205_副本.png                              

 


吴建安


顾 问

 


               

吴建安,德恒北京办公室法律顾问,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中法多所大学客座教授;主要执业领域为国际争议解决(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市场规制与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语言:英文、法文、中文。

邮箱:wuja@dehenglaw.com                                                    


微信图片_20200416093107_副本.png                              

 


张丹妮


律师助理

 


               

张丹妮,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伦敦玛丽女王大学LL.M,主要执业领域为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国际争议解决(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工作语言:法文、英文、中文。

邮箱:zhangdn@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吴建安

    顾问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wuja@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