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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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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止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1]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保险资金凭以其长期资金特性成为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并在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稳健,但对于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为了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关于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禁止通道、禁止资金池、强调管理人责任、穿透核查等核心精神,同时在对保险资管产品现行适用的相关规定整合细化的基础上为保险资管产品确立了统一的适用规则。本文将就《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监管产生的重要变化予以梳理。


一、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及其范围


《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首次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保险私募资金及资产支持计划未被明确纳入保险资管产品范围,该两类产品或仍将延续目前的监管模式。


《办法》将保险资管产品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并将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考虑保险资管产品投资时应关注其投资比例是否满足相关产品类型要求的投资比例。


二、取消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首单核准要求


保险资管产品应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程序,监管规则更为统一,也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办法》取消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首单核准的要求,但保险资管机构应按照要求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进行相应的登记。


三、扩大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者范围


按照现行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者应为境内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定义,并将自然人纳入投资者范围。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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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机构或资管产品等特殊类型的投资者成为合格投资者的障碍较小,但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在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募集阶段,资管机构应对拟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核查其资产财务指标及投资金额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四、允许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办法》将现行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提升为“允许采取自行销售和代理销售”,且将代理销售机构限定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法》确定了代销机构的概括范围,但对于金融机构须符合的具体相关条件及其他代销相关细则仍需监管进一步明确。


保险机构在建立代理销售机构准入机制或选择代理销售机构时,应注意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且应重点关注代理销售机构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时是否可以满足合规性要求,如代理销售机构能否完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若代销机构未能履行完整有效的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行人也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界定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办法》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可投资范围做出区分,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与银行理财中的私募产品、证券期货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基本一致;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则应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也做了必要限制,包括: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既与其他类似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趋同,又延续了以往对保险资金的管控要求,降低险资运作风险。


保险资管机构在做保险资管产品投资时应符合投资范围的相关要求,如投资资金涉及险资,仍需遵循险资投资范围的相关要求。同时,应注意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越的比例限制。


六、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及信息披露


《办法》明确赋予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的职能;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交易制度及规则在产品发行时及产品存续期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项。


《办法》同时规定,投资者持有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信息以登记交易平台的登记结果为准。相关产品的受益凭证由登记交易平台出具并集中托管。投资者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登记交易平台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也强调了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的信息统计、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及风险监测等义务。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产品专项统计、分析等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的,双方应当加强信息和资源共享,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行业基础设施系统与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报送责任;在产品存续期,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


登记交易平台应确保按银保监相关要求制定或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及内控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登记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开展相应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以避免登记信息或数据的误差,若因此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登记交易平台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应注意信息的及时报送、信息共享及风险监测义务的履行。


七、增加投资顾问相关要求


《办法》在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现行相关规定进行整合细化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顾问的相关规定。投资顾问不但要满足其他专业机构需满足的条件,且要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一)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二)主要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无涉及投资顾问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资质条件明确了投资顾问应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不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不具有成为投资顾问的可能。另外,投资顾问应具有的“专业资质”概念仍不够清晰,且获得“专业资质”应符合哪些具体条件仍需进一步细化。


出于规制目前实务中存在的“通道”等投顾安排的目的,《办法》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为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办法》还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顾问开展首次合作之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报告属于核准还是报备,仍待后续监管明确。保险资管机构在确定项目投资交易架构或相关安排时,应考虑投资顾问的条件及相关安排的是否满足合规要求,并要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八、加强从业人员相关管理


《办法》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的行为禁止性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管范围从现行规定的主要业务人员扩展至一般业务人员,并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办法》对从业人员合法性监管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在内控制度上进一步增加或细化与《办法》相应的规定。


总之,《办法》反映了资管产品的大监管格局,基于《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监管思路,并结合以往保险资管产品的相关法规政策,弥补了之前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制度安排的状况,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监管指引。后续,银保监还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文中备注

[1]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020年3月25日,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微信。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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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辉


合伙人/律师

 


                 

贾辉,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和保险。贾辉律师拥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任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助理和秘书长、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副秘书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律师顾问团代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入选为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和2018中国保险行业“千人计划”。

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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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


律师



                 

陈力,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私募基金、信托、并购等投融资领域,在险资运用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chenli1@dehenglaw.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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