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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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举国关注,近期的新闻报道中很多奋斗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也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新冠肺炎”),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全国各地相继复工,对于一般企业员工,在返程途中、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文拟就该等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以供探讨。


一、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及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即目前工伤保护体系主要系针对:1)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及2)职业病,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


我国工伤的认定标准大体遵循“三工”原则,即劳动者受到伤害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引起,对此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如下:


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还应包括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工外出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其中“因工外出期间”,主要包括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作场所:指履行工作职责的区域,工作场所的界定应当涵盖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所有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工作区域、劳动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指派外出工作的场所及路线等;


工作原因:指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完成的事务或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包括劳动者本职工作的基本工作内容、预备性工作及收尾性内容,还包括用人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集体聚餐、文体活动等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


(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7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


即本身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但经扩大解释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包含3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工伤认定的十个问题


Q1:医护及相关人员在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属于工伤。

解析: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三部委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部委通知中针对相关人员定义不明,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且结合“预防和救治工作”的范围,我们认为不应仅局限于医生、护士等人员,还应包含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负责测量体温、负责入户排查、负责公共场所消毒的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后勤保障人员等。


Q2:医护人员并非在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三部委通知将医护及相关人员认定为工伤的范围限定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如在此范围以外的,在我国现行工伤认定体系下,难以认定为工伤。

解析:我国现行工伤体系主要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关于事故伤害可以详细解释为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甚至开水烫伤、摔倒等多种伤害导致的身体部位受伤的情形,如医生在正常工作中遭受患者人身攻击受伤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为工伤。但是,现有的工伤认定中,对于因工作造成的疾病并不在“事故伤害”之列,员工因疾病直接可认定为工伤的仅为“职业病”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出现突发症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情形,其他情形仅能援引“三工”原则做个案判断。

本次新冠肺炎未列入职业病目录,结合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理论,考虑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较长(可能3-24天),而且具有广泛的感染渠道,难以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在现行的工伤认定体系下将难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突发症状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详见下文分析。


Q3.员工在复工返程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因复工返程感染新冠肺炎不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认定条件,途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返程路途也难以认定为“工作场所”,假期结束返程往往不涉及工作事宜,原则上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Q4.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仅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方认定为工伤,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在此列,无法认定为工伤。


Q5.普通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难以认定为工伤。

解析:如问题2中分析,我国现行工伤体系下,即使是医护人员,在日常就诊中(非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也很难认定为工伤,一般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更是难以认定为工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前广东省政府在2020年2月6日下午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以及《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在2020年2月2日发布的《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中均提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我们也期待政府部门可以尽快予以解释明确,以切实解除员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


Q6.如员工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在疫情爆发下如企业确实出于工作要求需安排员工前往武汉等疫情严重区域的,这种情形与问题5员工上班期间感染的有一定区别,针对该类情形,目前仅部分地区已作出规定,如: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另外,云南、吉林两地亦有类似规定,但是,前述规定存在地域性,其他很多省市并无此类明确规定。


此次新冠肺炎被列入乙类传染病,经扩大检索,针对乙类传染病我国涉及的规定列举如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整理)中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7号)中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满足规定条件后可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出国务工人员患恶性疟疾死亡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4〕975号)规定,“若职工在境外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蚊虫叮咬感染恶性疟疾,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经检索相关案例,目前员工因企业的工作安排出国工作期间感染疟疾、因企业安排的工作环境感染血吸虫病的,相关法院多以“感染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与企业工作安排有必然联系,二者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为由,认定属于工伤。


鉴于血吸虫病、疟疾与此次新冠肺炎同属于乙类传染病,且具有高度传播性和危害性,基于此,如职工因工出差被派遣至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因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具体有待于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Q7.复工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突发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视同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复工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出现突发症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当然,从目前疫情来看,感染新冠肺炎以后,出现突发症状后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可能性较小。


Q8.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属于工伤。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Q9.复工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与问题5类似,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难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员工在家办公时正在工作或处于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系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或伤害的,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同样,如员工正在工作或处于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Q10.员工在从事疫情志愿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若单位批准或同意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但是该规定并非明确从事非本职工作进行抢险救灾活动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抢险救灾更具有急迫性,与疫情志愿工作还存在区别,若员工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擅自脱离本职工作进行志愿活动受到伤害的,实难被认定为工伤;若是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从事疫情防控志愿活动受到伤害的,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享受的待遇


如员工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被确诊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分别为:

1.隔离治疗期间

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工伤,该阶段待遇无区别:

工资报酬: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间视同员工正常出勤,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医疗费用:对于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后续治疗期间

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员工,除医疗费用外,待遇根据是否认定为工伤略有区别:

非工伤:按医疗期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医疗期时长和病假工资支付按各个地区政策执行;

工 伤:治疗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相比非工伤情形,员工还可以视情况主张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等。


3.治疗结束

员工经治疗痊愈的可正常返岗上班。若员工不幸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待遇根据是否认定为工伤有较大区别:

非工伤:员工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 伤: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员工遗属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1月17日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应为847180元(=42359元*20)。

理性分析后,期盼有关部门可以尽快出台政策予以明确。在此之前疫情防控仍是当下第一要务,建议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险等方式保障自身及员工权益,同时我们期盼疫情尽快得到遏制恢复往日平安。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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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霞

                       

业务合伙人 / 律 师



         

俞 霞,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师协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与合规及外商投资。        

邮箱:yuxia@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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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峰

                       

合伙人 / 律 师



                       

李峰,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校外导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业务、劳动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                        

邮箱:life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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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钧

                       

律 师



                       

马钧,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与合规、外商投资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邮箱:majun1@dehenglaw.com 

(康玉生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特表示感谢。)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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