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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规定研究系列:金融科技基础知识小结

2019-05-13


在2019年2月22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中央把“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做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既定目标。从目前来看,将新科技与金融业务有机融合,被认为是推动实体经济和金融发展共存共荣的解决之道。


金融科技于近几年在我国悄然兴起并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金融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且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为了更好的研习相关规定,为相关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笔者将陆续以研究文章的方式予以研习探讨,以期抛转引玉。


本文为系列研究的第一篇,从总体上对金融科技予以理解和把握。主要包括基本含义、分类、监管(牌照、主管部门、相关依据)以及金融科技企业上市案例等方面予以简要小结。


一、基本含义


本部分主要包括基本概念、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两部分内容。


(一)基本概念


金融科技(Fintech,即由“Finance”(金融)与“Technology”(科技)两个词合成而来),金融科技重塑了传统金融业。金融科技行业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识别、区块链等各类科技手段,用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消费金融等传统金融行业,产生系列新兴金融生态,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银行,网络借贷与融资,云计算平台、数字货币、资产管理、互联网保险、监管科技等,金融科技有利于提升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发展普惠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其本质上仍是金融。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有着内在的联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科技化特定阶段的特定概念。目前,我国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及代表产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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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逐步成为一种常态,如部分支付公司源于电子商务网站后又逐步脱离,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又依托移动支付的发展,逐步开拓了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


随着金融体系融入更多元的科技因素,如人工智能(AI)、机器人、VR、生物验证技术等,金融科技的概括性更强,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金融科技更偏向于科技,而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指一种商业模式。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正选择融入更多的金融科技的因素。如根据宜人贷、趣店、拍拍贷、乐信等美股上市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简称“互金公司”)的发布的财报,互金公司利润主要来自现金贷,但是随着我国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正选择向金融科技领域转型。


二、金融科技企业的分类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BCBS)的分类方法,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包括分布式账户)四类。其中,支付结算包括包含手机和网络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区块链等;存贷款与资本筹集包括众筹、P2P网贷、电子货币、区块链等;投资管理包含机器人投资顾问、电子自动交易、智慧合同等;市场设施包括电子聚合器、大数据、云计算、电子身份认证等。


根据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特点可将其分为14个类型,即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券商、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资产管理、互联网小额商业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P2P、数字货币、众筹、支付、信用评估及征信、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基础设施。


目前,在我国最常见的金融科技领域主要包括P2P、众筹、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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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


本部分主要包括牌照、主管部门及依据以及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等内容。


(一)主要牌照、主管部门及依据


1.互联网金融牌照


互联网金融牌照,即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我国需要审批的主要互联网金融牌照小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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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牌照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我国的金融许可证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常见的金融牌照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三方支付牌照。目前我国主要金融牌照的小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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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我国逐步形成了部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目前,我国出现的规模较大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设立性质分为以央企为代表的全牌照金控、以地方国资委整合地方资源成立的金控、民营企业自发建立的以及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小金控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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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彭博新闻社引用知情人士消息称,中国监管当局拟定挑选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光大集团、招商局、苏宁集团五家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中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大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已经出台两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剩下的一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也已提上日程。


(二)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


金融的严监管将成为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兴起早期,各国监管部门都对其提供了“观察期”,如我国的P2P网贷、区块链等由初期的野蛮生长到监管逐步完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相关市场逐步规范。


根据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尤其是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金融科技进入“强监管”阶段。2018年以来,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政策逐渐落地,类金融业务主要以国家牵线管控,例如网贷明确进入国家“编制”,和银行一起受到银保监会管理,分属普惠金融部和银行监管部,网贷成为金融行业正规军。2018年3月25日,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上演讲时表示,目前中国仍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其中,部分领域和地区的金融“三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将强化金融风险的源头管理,加强金融领域的准入管理,清理整顿各类无照经营,或者是超范围经营的金融业务。“没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四、金融科技企业上市


金融科技公司上市,既能巩固过往的成果,又能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降低合规风险,同时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开展合规整改,为正逐步收紧的“强监管”做好充分准备。


2018年“强监管”以来至今金融科技企业境内外上市的主要案例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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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注意到,就上市地点选择上,基于美股与港股市场对企业财务数据要求更低且对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持鼓励态度,金融科技企业会优先考虑境外上市。在境外上市过程中,由于金融科技企业多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境外上市前需要搭建VIE结构。


随着2019年3月科创板具体的政策及注册制试点的推出,科创板的一系列对过往部分A股制度的改革,为国内优质的金融科技企业在A股上市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该等改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出台强调市值及营业收入的多个可供选择的降低盈利要求的上市财务标准、允许亏损企业、红筹企业、表决权差异企业上市,允许分拆上市、同业竞争、允许研发成本资本化、允许上市前股权激励制度、试行券商跟投制度、放宽战略配售限制、明确绿鞋机制、允许员工配售、降低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等制度。同时,鼓励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更多的境内金融科技企业选择登录A股市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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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秀丽

     

合伙人 / 律 师

 


毕秀丽,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发债等。

邮箱:bixl@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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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贺

     

合伙人 / 律师

 


王贺,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外商投资、并购、重组、房地产业务等。

邮箱:wanghe@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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