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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便桥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范围?

2018-12-04


一、案件经过

 

案情简介

 

2011年,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某高速第一合同段工程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某高速第一合同段。保险财产为:工程地点范围内一切属于被保险人的或由被保险人占有、使用、负责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材料、物料设备、机具、服务设施等......财产等。合同同时约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工程所在地区突降暴雨,致使所承建标段的施工便桥被冲毁,隧道、梁场被淹及其它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水位上涨便桥被淹没,没于水中的便桥无法进行查勘损失为由未及时查勘、确定损失赔付。水位退去以后,保险公司以有关施工便桥被洪水冲毁内容在《暴雨损失》(项目及明细表)、《暴雨损失确认清单》及《赔偿协议书》中均无相应内容记载,且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款,保险赔偿责任业已终止为由,对施工便桥理赔不予受理。


此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其对便桥损失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公估公司对桥梁的损失进行复查勘和确定最终损失额度。经复勘,公估公司判定便桥已经全损,认定便桥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保险公司又提出便桥属于违章建筑,根据涉案《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约定违章建筑不属于保险标的的约定,不应当获得赔偿。


A公司遂诉至法院。立案后,A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便桥损失的重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保险公司表示不同意鉴定,且认为如果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应该对桥梁发生事故时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法院经征求双方意见,委托某对涉案桥梁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按照法院提供的便桥两张施工图(草图)计算该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594501元。


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便桥的损失以及逾期利息,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诉便桥是否属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如理赔,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鉴定意见应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2.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违约金;

3. A公司租赁桥梁费用(45.5万)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及A公司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利息损失应否支持。


终审法院观点

 

1.某一建筑物(不管是永久工程还是临时工程)是否为违章建筑,必须由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人民法院不能取代行政机关进行认定。保险公司主张便桥系违章建筑,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举证证明涉诉的便桥系合法建筑,故原审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况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就格式条款所涉及的内容作特别约定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原审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认定涉诉便桥属保险标的并无不当。


2.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施工图确认的便桥实际价值并作为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3.保险公司存在违反查勘、定损、理赔服务承诺所限定期限的行为,即不及时定损、以理赔完毕不予受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查勘后,又以涉诉便桥非保险标的拒绝理赔,原审判令由其增加应付赔款的10%违约金给被保险人并无不当。


4.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保险人未按规定及时定损、及时理赔的情况下,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利息损失应属被保险人直接的损失,故对A公司主张由保险公司按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为一审立案时间。


5.租用其它便桥的租金损失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二、案例评析

 

1.关于施工便桥是否属于保险财产?

 

建筑工程一切险特别约定中通常约定:工程地点范围内一切属于被保险人的或由被保险人占有、使用、负责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材料、物料设备、机具、服务设施等......财产等。与此同时,合同基本条款中免责条款中亦约定“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本案法院认为当基本条款与特别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的特别约定为准。


我们认为特别约定并未否定免责条款,即便桥属于“临时工程”,确属保险财产,但违章的便桥如若符合保险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章建筑等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时,则不属于保险财产。因此被告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之根本争议在于施工便桥是否属于被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为准。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充分考虑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当合同条款之间出现不一致时,理清是条款本身约定不清的问题,还是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况。即需要根据保险法规则解释,本案属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2.关于本案施工便桥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此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对案涉便桥非违章建筑承担证明责任。因依据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1]的规定,该便桥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只需审查施工方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报批程序和内容即可,亦即应要求A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供办理前述审批手续的证据。但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最终以保险人未尽证明责任为由败令保险公司败诉。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为原告的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权利障碍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免责条款属于权利障碍要件,应由主张适用该条款的保险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保险公司不可谓未提供证据,只是其提供的证据未达到使法官建立案涉便桥属于违章建筑的心证。保险公司提出“相邻位置存在的中铁十三局的便桥在大暴雨中并未发生损毁,从而反向证明便桥本身施工存在问题”,还提出“施工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便桥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问题是:

 

(1)相邻便桥未被毁损足以推定案涉便桥属于违章建筑吗?案涉便桥被冲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水势到此更为凶猛等客观原因,我们认为该推定不足起到完全证明之作用。根据诉讼证明原理,事实推定(即从a事实推定b事实之成立)需要达到很高的盖然性才能够成立,以数字表示,通常需要80%以上的盖然性,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事实推定的概念应该被表见证明所取代,以防止事实推定之滥用。


(2)未批先建等于违章建筑吗?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显示案涉便桥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即是否经过审批无从得知。退一万步,即使事实上未经防洪审批,法院认为违章建筑之认定标准需要行政机关认定,而非法院单独认定。保险事故具有突发性,在保险财产被水毁后,通过支离破碎的证据探究初始财产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极为困难的,因此我们赞同法院之见解。


3.本案施工便桥价值如何确定?


本案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施工图纸,对便桥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但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理由是鉴定依据仅为A公司单方提供的图纸,该图纸仅为草图,非正式施工图纸更非合格竣工图纸,且A公司未能提供便桥被冲毁时已按图纸完成施工的证明。终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能够对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意见一一作答,在双方对赔偿的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我们认为水毁后对被毁便桥之原始价值鉴定确实存在较大困难。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其能够提供的初步证据。法律已经充分考虑了作为原告的被保险人一方的举证困难,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原告证明程度之要求。在缺乏其它更有力的证据情况下,本案以施工图作为鉴定依据是值得借鉴的。


4.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的双重责任?


虽然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但是保险公司逾期赔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属于《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即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虽一审法院否定了利息请求,但终审法院在支持违约金的同时也支持了利息请求。

 

三、建议


建工险多属重大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工程和保险专业问题。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重视诉讼证明问题,避免依赖错误的证明责任分配观点而放松对证据之收集,应竭力收集证据,探究事故发生原因,正确区分保险责任,避免承担更大的损失。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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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珍

     

合伙人/律师



黄华珍,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国家发改委PPP法律专家库专家,国家财政部PPP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法律专家库专家。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诉讼、投资并购(特别是基础设施(PPP)、地产投资,保险投资等法律服务)等。 

邮箱:huanghz@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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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洁

     

律师助理



袁玉洁,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诉讼、保险投资。 

邮箱:yuanyj@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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