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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海关热点问题点评及法律解读

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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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经过半。对于广大的进出口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来说,2018年上半年可以说是波澜壮阔、跌宕起伏。一方面,国家机构的调整如期而至,海关机构巨变带来了相应的政策、制度、措施的调整;另一方面纷至沓来的改革措施让人目不暇接,这些改革有些是根本性的,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如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改革,有些则是迅即而至,打破了常规做法,动摇了大家多年来的认知理念,比如通关单的取消……

 

为了便于大家对2018年上半年海关改革的热点问题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知,我们在此做一个梳理。几点说明:一是限于认知水平,难免挂一漏万或语焉不详。二是排序依据主要是按照事件的重大程度为标准,排序在十名之外的我们仅点一下事件名称,不详细展开。三是基本结构是先描述一下事件,再做简要的点评。四是点评主要集中在事件相关或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划入海关

 

这应该是当之无愧的海关领域的第一大事件。人大会前,有关机构改革的说法版本各不相同,但最终的正式版本还是没有出乎意料。

 

1.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2.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要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

3.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38号令、239号令,修改了71部规章,废止部分规章。

4.2018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实施。

5.6月20日前总署完成三定方案。是否完成未经证实。

 

需要关注相关法律问题:一是相应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海关总署已经做了一部分,但仍有大量的工作,我们相信《海关法》的修改也将提上日程。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国检作为单独的执法主体已经不存在。三是机构调整必然带来通关单取消、报关报检资格合并等后果。四是机构改革必将带来执法效率的阵痛。虽然机构合并在实际上精简了监管的环节,但由于流程尚未理顺、机构人员尚需磨合,企业普遍感觉海关监管效率在短时间内下降了,有些工作找不到部门负责,这一问题相信会随着部门融合、流程顺畅加以解决。五是对这次海关、国检机构改革提法存在误解。标准表述是“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是国检的部分职能和人员划入海关,不是“关检合并”。

 

二、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

 

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提速,成为一体化通改后最重要的一项业务改革。

 

1.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年8月1日起在以下海关试点: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2018年3月5日在下述海关扩大试点: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3.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2018年6月21日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加工贸易的全部环节,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改革评述:

我们认为这是迄今为止,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最彻底、最深入的一次。可以说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加工贸易领域的延续,影响深远。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中解决困扰加工贸易领域多年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改革赋予了企业很多独立自主的权限。比如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二是改革也简化了手续,减轻了企业负担。比如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三是改革也为生产中企业发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比如,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释放改革红利的同时,海关监管风险伴生而来。为防控监管风险,改革也设置了一些保障措施。比如,限制账册最大进口量。明确账册核销周期清零结案原则,并规定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须进行年度申报。强调企业自主申报责任与义务。要求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强化了企业自律管理的责任。规定企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的责任。要求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限制进入新模式的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设定了企业信用级别、准入、退出的机制,等等。

 

三、中美贸易战,加征关税

 

2018年上半年发生,目前还在进行中的中美贸易战格外引人瞩目。贸易战中,加征关税成双方为必不可少的武器。海关不是加征关税的政策制定部门,但却是执行部门。

 

1.2018年3月22日,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对华采取限制措施,决定对中国出口美国产品大规模(钢铁、铝产品)加征关税。

2.我国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3.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4.6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加征关税,成本增加带来的商业违约风险;二是贸易战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三是由于贸易战中加征关税主要是针对原产于对方国家的商品,伪报或瞒报原产地的风险无疑会增加。

 

四、跨境电商

 

1.2018年2月9日-10日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大会由世界海关组织和中国海关共同举办,来自125个国家(地区)的海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和学术界近2000名代表参加会议。大会就进一步完善《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原则赞同并达成基本共识,发布了《北京宣言》,建立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机制。

2.2018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3.2018年6月14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4.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创新进口贸易方式,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法律风险评述:

一方面,跨境电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相关的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另一方面,跨境电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企业进出境的流程并不顺畅,外汇支付、出口退税问题也长期存在。同时,企业违法犯罪情事也时有发生,2018年4月份广州法院判决的跨境电商刷单第一案,反映出企业三单造假,如履平地。2018年上半年也多次讨论到个人跨境电商消费额度被盗用问题。我们认为,跨境电商的风险正在累计,相关企业需关注。

 

五、蓝天行动

 

1.2月3日,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广东分署缉私局,深圳、天津、哈尔滨、青岛海关缉私局开展了首轮打击废物走私集中行动。

2.3月至12月,全国海关组织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行动。

3.5月22日,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在总署缉私指挥中心指挥开展了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第三轮集中行动,这是近年来海关开展的最大规模打击“洋垃圾”走私集中行动。25个直属海关,出动警力1291人,一举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团伙3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7名。

4.2018年4月13日,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32个品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5.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6.2018年6月15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7.2018年6月28日,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法律风险评述:

基于环保因素的考虑,国家对废物进口的禁限制措施进一步严格,禁限制目录会进一步增加,收发货人登记制度、限制制定进口口岸制度进一步严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大。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一是关注目录调整,准确把握调整的内容、实施的时间;二是彻底摒弃以税代证心理,千万不要以为缴税了国家就不再追究违法责任;三是对以往倒卖证件、借用证件的行为要高度关注,这类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四是对一些特别的商品,如再生塑胶粒,在检验标准上实践中存在分歧,企业、行业协会需推动海关、环保等部门明确。

 

六、通关单取消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事件评述:

《入/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是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签发的已办理报验手续证明文书。主要目的用于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业务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的标志性事物。国检口岸职责并入海关后,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纳入海关现有通关流程,由海关统一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通关单已失去了原有的职能和意义。


但我们也要注意,通关单取消不意味着法定检验也消失了,法定检验还是存在的。对需要法检的商品,进出口企业还是需要报检。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报检会逐步内化成报关的一部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通关单的取消,与通关单有关的法律争议也一并消失了。比如,通关单是否属于许可证问题,因逃避通关单产生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等等。

 

七、AEO认证

 

1.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

3.目前有35个国家,8个经济体与我国开展AEO互认。其中香港、韩国、新加坡、瑞士、欧盟、新西兰已实施,澳大利亚、以色列即将实施。

 

事件评述:

近两年,AEO认证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年上半年的工作是过往的延续,主要是通过修订办法对AEO认证实施工作给予保障,一是拓展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更加科学设定认定标准。如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二选一关系(具有其一即可)调整为叠加关系(两者必须同时符合)。取消了原办法所规定的部分认定标准,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失信企业认定门槛,避免因轻微过错就使企业的信用等级被下调为失信。不再将报关差错率作为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等等。三是工作程序更加完善。如,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完善了认证程序终止、中止制度。等等。四是管理措施更加可行。如,将原办法所规定的“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具体量化数量标准,增强企业可预期性,体现了高级认证企业在便捷通关方面的优势地位。

 

八、海关预裁定

 

《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2月1日实施。海关预裁定是减少企业进出口通关成本和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涉及相关法律问题: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2.海关作出的预裁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但预裁定决定在三年后自动失效。并且,预裁定决定对生效前已经进出口的货物,不具有溯及力。

3.错误预裁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海关做出预裁定决定是错误的,或者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错误的,由海关撤销预裁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因海关错误裁定而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预裁定决定无效,撤销行为不影响预裁定撤销之前进出口行为的法律效力;

(2)因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海关裁定错误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3)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的,对预裁定申请的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货物已经根据该预裁定决定进行申报,可能导致企业申报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改

 

2018年以来,海关总署共进行了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改。

 

1.2017年12月27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告。对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

2.2018年6月21日发布,8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

今年以来,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频率明显增加。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改,一方面反映出了国家层面对某些信息的特别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实践中对某些栏目的填报存在模糊认识,需要明确。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主要带来的风险就是申报不实。由于企业对新规范不了解,不能准确把握,凭想象填报,甚至干脆不填报。这些都会产生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十、原产地自主声明

 

2018年1月12日公布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2018年2月1日实施。

进口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裁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事件评议:

这无疑又是一个简政放权,加大相对人自主权的积极举措。企业在做自主声明时要注意必须以行政裁定或预裁定为前提。同时,原产地声明不同于原产地证书,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对原产地证书有要求的,企业还需满足该要求,不能想当然地以原产地声明替代原产地证书,带来商业纠纷或风险。

 

十一、降关税

 

2018年以来,出于民生或贸易平衡的考虑,国家降低进口关税的频率也明显加快。

 

1.5月1日起我国取消28项药品进口关税。

2.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3.7月1日起,降低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的进口关税。

 

注:除此以上笔者罗列出的11个热点问题外,2018年上半年海关热点还涉及TIR公约试点、进出口货物去向调查、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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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友臣

     

合伙人/律 师

 


吕友臣,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德恒深圳海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进出口通关法律服务,包括进出口合规、风险管理、AEO认证、海关稽查专项服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等。  

邮箱:lvyc@dehenglaw.com

 

声  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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