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矿业纠纷类型化、司法观点及常用法规

2017-10-17


图片来源网络

 

律师法律服务的类型,既有按照行业划分的,如汽车行业、互联网行业、矿业,也有按照业务范围如诉讼、并购、上市等。矿业纠纷属于行业类型案件,具有标的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条款混杂且难以定性等特点。本文从民事案件案由角度梳理矿业纠纷类型,同时对重要司法观点进行整理,并附上常用法规,供读者参考。

 

矿业纠纷的类型


矿业纠纷的类型极其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明确规定的案由有四个,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案由纠纷一旦涉及矿业企业,也可以理解为矿业纠纷,特别是主要内容和矿业权有关,本文列举了部分主要案由。

 

1.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


探矿权纠纷和采矿权纠纷分别是独立的三级案由,但都属于用益物权纠纷,因此放在一块讨论。

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物权法赋予探矿权、采矿权独立的用益物权的地位。

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是指因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抵押、继承和出租引起的纠纷。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立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发生争议,一般当作行政案件来处理。

矿业侵权案件,如因越界开采或矿床压覆导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权益受损,一些法院也将此类案件归入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

探矿权和采矿权纠纷,一般由矿藏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分别是独立的三级案由,但因二者比较类似,放在一块讨论。

探(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采)矿权人依法将取得的探(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探(采)矿权转让合同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

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4篇案例引用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股权转让纠纷


矿业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矿业纠纷公司的股权转让他人,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合同效力以及合同义务履行纠纷等。

 

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矿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矿业合伙企业中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5.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矿业企业整体承包给他人经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因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产生的纠纷。

 

6.合伙协议纠纷

矿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内部之间因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引发的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拥有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经济联营活动引发的纠纷。

 

8.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不动产之安全引发的纠纷。具体到矿业领域,如两座矿山相邻,或者矿山与拟建设高铁或者公路的项目相邻,一方开采山矿井或者修建公路铁路时,可能损害对方采山矿井。

 

矿业纠纷案件的重要司法观点


1.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权属,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司法观点】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2.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所签合同无效。


【司法观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3.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影响关于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司法观点】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矿业权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应确认转让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报批义务人应依约履行。在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报批义务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判定“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合同”的关键在于,采矿权的权利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发包人是否放弃对矿山的管理。


【司法观点】我国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开采权中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他人,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5.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


【司法观点】矿山企业的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变化,不当然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不构成以合法的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之形式,逃避行政监管,实现实质上非法的矿业权转让目的的,不宜认定为变相的矿业权转让。-【薛梦懿等四人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龙辉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6.挂靠采矿的合伙协议应为无效。


【司法观点】矿业权人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但并无实际合伙经营的事实,实施采矿行为一方缴纳挂靠费用,以矿业权人名义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独立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以达到逃避行政监管的非法目的的,合伙协议应认定无效。-【黄国均与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苏芝昌合伙纠纷案】

 

7.以股权转让或企业整体出售的方式进行企业控制权变更,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名下的矿业权的控制权,但矿业权主体未变更,应认定为有效。


【司法观点】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整体收购博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内容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系转让博峰公司的全部股权,永昌公司因此取得博峰公司及其全部资产的控制权。包括属于无形资产的探矿权。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均会伴随着资产控制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由于目前尚无对此类变化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规定,因此,以转让公司及股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产转让的,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县博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毅、程启开、拉茸春平、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8.受让人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支付采矿权价款且实际占有矿区的,有权请求越界开采人对其预期取得矿产品的损失进行赔偿。


【司法观点】虽然新新公司2006年12月才重新取得争议地块的采矿权证,但按照2004年7月29日的协议,其已有偿取得采矿权,并依约履行付款和办理采矿权证手续,在此期间,其对争议地块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权和预期利益。英泽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直接导致新新公司所在矿区的矿产资源减少,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令英泽公司承担2004年至2008年期间越界开采给新新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苏尼特右旗英泽矿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尼特右旗英泽矿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矿业纠纷的常用法规


矿业纠纷除了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外,还会涉及如下的行业法规,以下列举常用的八个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生效日期1994.0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07.27 实施)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生效日期 2006.0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矿山企业审批和发证程序问题的答复(生效日期1993.05.24)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陈特、刘美邦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