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6点经验,德恒律师用实例告诉你中国公司在迪拜胜诉靠什么

2017-03-19


中国某工程公司(简称“中国公司”)在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DIAC)起诉迪拜Arabian Construction Co.(简称“ACC公司”)分包合同终止纠纷一案,经过近四年的仲裁,于2016年11月9日以我方完全胜诉终结。仲裁庭不仅仅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主要索赔请求,判令ACC赔偿中国公司的工程款及损失,并判令被告支付我方80%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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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右一为贾怀远律师)


争议缘起


2006年9月3日,ACC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中标业主的工程项目。次年11月10日ACC公司将整个项目中的玻璃幕墙项目分包给中国公司,分包合同总价为7860万迪拉姆(当时1迪拉姆约等于人民币2.2元,合同总价约折合1.6亿元人民币)。


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影响迪拜市场,业主的资金链一度断裂,加之项目建设中的一些其他因素,项目建设受到严重影响。ACC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致函中国公司通知终止合同。2011年4月13日经过近六个月的谈判,ACC公司与中国公司双方达成《分包合同终止协议》。《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中对已完工工程、尚未支付的进度款、质保金、总包商垫付的签证费等进行了清算(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并约定中国公司由分包商变为供应商,在原有分包合同的工作范围内继续供应产品,业主另行安排分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并对所供应的产品按照进度进行结算及支付。


2012年7月19日该工程项目交接,业主签发给了总包商接收证书(Taking Over Certificate);2013年10月23日业主签发了完工证书(Completion Certificate),但ACC公司仍然未能完全履约,始终拖欠大额工程款尚未支付。尽管中国公司无数次的催款,但ACC公司一方面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一方面以没收银行保函为由,胁迫中国公司继续续期履约保函。经过交涉后,总包商最终表达了意图,即抛出一份反索赔,其数额与拖欠的工程大致相等,拟以此抵销拖欠的工程款,否则,没收中国公司的银行保函。


提起诉讼


中国公司几经交涉无望,委托德恒迪拜办公室拟通过仲裁解决此争议。在我方向ACC公司发出律师函后,ACC公司很快回函,函中他们不仅指定了自己的仲裁员,也代表我们指定了中国公司的仲裁员,还代表双方委托了首席仲裁员。对于总包商的可笑行为,除了义正言辞地拒绝外,我方决定在DIAC提起工程争议仲裁,起诉ACC公司。


经过近半年的准备,我们从浩瀚的文件中系统地整理出证据,于2013年12月正式在DIAC起诉总包商ACC公司,要求对方在返还本金外、支付利息800多万迪拉姆,并要求ACC公司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及我方的律师费用。我方指定英国大律师William Godwin QC(Queen's Counsel ,即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御用大律师)作为我们的仲裁员,对方指定当地的一个咨询公司总经理(埃及籍)作为仲裁员,由于两位仲裁员对首席仲裁员的任命不能达成一致,最终由DIAC指定了法国著名律师Mr. Roland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此工程纠纷。


成功经验与教训


在本次仲裁之初,我们都对本案的复杂性进行了预估,根据客户的描述和提供的证据,明显是一个工程款拖欠纠纷。但随着双方对抗的升级,案情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争议、事项、证人等越来越多,在长达四年的仲裁中,案情跌宕起伏。近十天的庭审,如一场世纪之战,庭审后最终以我方全胜告终。


回顾这四年的历程,一切的艰辛之后,有以下经验值得分享。


  1. 完备的合同管理


详细、完整、完备的合同管理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点之一。从国际工程仲裁的历史看,中国承包商在国际仲裁中胜诉的案例不是特别多,不论在DAB(裁决委员会)、东道国诉讼还是国际仲裁中,中国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证据缺失。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往来邮件不能反映单一争议/索赔的全貌;而且文件管理混乱,看似数量众多,但用仲裁标准衡量,能起到真正证据作用的较少。


另外,口头承诺是过往云烟,由于时过境迁,业主一方人员的变更或者拒绝承担责任,当时的口头承诺早已成为中方发泄怨恨的浮云,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再加上由于语言的障碍和能力欠缺,绝大多数的英语文本起草权掌握在外方手中,直接导致当时谈判是一种理解,书面记录又是另外一种理解,而且书面记录往往对中国承包商不利,有的甚至歪曲事实。


本案能够获胜,还需感谢该工地现场的商务经理胡经理,这个女孩子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英语也好,将所有文件整理得完备而清晰,在我们需要某一类文件时,总能全部提供出来,对我们的胜诉起到了重要作用。


2.决心与决策


中国公司对仲裁的决心和决策也是本案胜诉的经验之一。一场争议解决,当事人的态度和决策往往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历年的成功经验均证实了一点:“要么不要拿起枪,要么战斗到最后一刻”。


过去,中国海外的工程公司在遇到争议时,往往息事宁人,不愿意再花钱聘请律师。一方面可能是成本考虑,另外一方面也有心知肚明的原因。但该公司在经历了ACC公司种种的无赖行为后,决定将仲裁进行到底,在决定聘请一流专家和顶级QC决策上没有犹豫,公司最高层决策迅速,敢于亮剑。最后证实,这种决策是正确的。


3.专业第一


专业第一是本案胜诉的经验之一。四年来,从准备仲裁文件、仲裁员的选择、证据的整理、专家的指定、QC的聘请,多次的商讨,一步一步走过来,再次验证了“专业第一,专业第一还是专业第一”。


不论是仲裁员、律师、专家证人,还是涉及到的各方,专业性是人们推崇的基准线。人人都崇尚和敬畏专业,唯有如此,人们才会努力、不惜一切代价追逐专业的优秀。


一流的专家是本案胜诉的经验之一。在我们决定聘请专家证人时,其实有多种选择,但当我们得知对方聘请的是一个二流专家证人,并且存在专家报告被推翻的记录时,当即决定聘请业内公认的一流索赔专家证人,最终的事实再次证明我们的决策是正确的。在庭审的交叉询问中,对方的专家证人被我方盘问得哑口无言,毫无招架之力,最后不得不承认报告数据来源毫无根据。而我方专家证人,胸有成竹、侃侃而谈,庭审效果出现了鲜明对比。对方败诉的关键点之一是专家证人和专家报告的失败。


顶级的QC是我们胜诉的经验之一,正如前文分析的一样,一流的律师团队不能改变案件事实,但可以把工作做到极致,极致的工作之下,才有成功的基础和可能性。由此,我们也借此提醒一下国内的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商,在国内宣传得比较响的某些国际索赔公司,由于人员混杂,其实名不副实,中国公司切勿被他们一家一家地轮番忽悠。


4.中方证人的选择


如果说本案还有一点遗憾的话,则是我们一位中方证人因庭审中的表现欠佳 ,被对方的QC轻松“干倒”,直接导致其中一笔索赔失败。原因来自中国人说英语的一个习惯,在还没有完全明白对方的问话,甚至是陷阱性的盘问时,喜欢说“ok”,“yes”,“fine”。这样的答复很容易掉入交叉询问的盘问陷阱。


如果证人中的英语水平(或者与庭审语言不一致的语言水平)不是特别好,建议准备一个高水平的翻译。


5.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一个仲裁机构的生命线,也是仲裁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无数个公平、公开和透明的裁决像添砖加瓦一样构筑了一个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在经历过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后,再一次深深感触到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力量。


国内和国际仲裁最大的不同是,案件出现后,国内仲裁想的是如何找关系,而国际仲裁想的是如何用最好的团队,打赢这场仲裁。在国内的某些仲裁机构,有的仲裁员成了指定自己一方的代理人;甚至出现了律师为了获得某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代理,称与某仲裁机构、某首席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继而给客户虚构事实,而抢夺案件的情况。


在此,我也建议,如果仲裁能约定在境外,还是建议约定在境外,远离公信力差的仲裁机构是获得公正裁决的前提条件之一。


6.团队的力量


一个优秀团队的力量是相互鼓励和提醒的。实践证明,一个再优秀的人也不及一个优秀团队的合力,本案的胜诉亦是如此。在如此庞大的证据和复杂的案件面前,我们这个团队各司其职,配合默契,稳中有序,最终获胜,是我们的成功经验之一。


启发


本案历时四年,案情跌宕起伏,证据庞大复杂,我们聘请了一流的国际工程索赔专家,双方都分别动用了Atkin和Keatin Chamber的顶级QC,就连速记人员都是我们特意从伦敦聘请到迪拜的,224卷的证据案卷也是由专业公司装订,可以说做到了极致,因而才能最终获胜,不仅仅挽回了中国企业的海外损失,而且使得被告支付我们的80%的律师费用。这是中国企业,也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工程仲裁中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看到胜诉的判决,作为亲历这一切的律师,感受喜悦的同时,一切的艰辛只有自己知道。我们希望通过分享这些经验能给我们从事国际工程以及处理中国的国际工程争议的同仁和朋友带来一点启示与启发,如果能有一点点帮助,我们将感到莫大的欣慰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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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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