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律师成功代理某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省高院二审案

2020-01-20


微信图片_20200121085928_副本.jpg


近日,德恒律师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就原告某公司诉费某、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该案财产保全并不存在错误,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


2014 年,费某等与耿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费某等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耿某。为此,耿某就股权转让款出具欠据,该欠据上还加盖了某公司财务专用章。 而后,耿某变更为前述某公司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由于耿某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费某诉至法院,请求耿某以及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此,费某还保全了某公司厂区的存货。


其后,在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之中,一审法院判决耿某和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二审予以改判,只判定耿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费某对某公司的诉请。继而,某公司将费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财产保全纠纷案之中,一审法院判决保全错误,费某赔偿某公司因保全错误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某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费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对其主张的事实和持有的证据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保全对象错误。


德恒接到某保险公司二审委托后,组成了以合伙人彭先伟律师为项目负责人,吴亚男等律师为主要参与人的项目组研究此案。项目组律师详细地检索了近年来法院关于财产保全错误的类似判决,并撰写了全面的上诉意见。最终,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本案财产保全并不错误,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诸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诉讼保全保险,在促进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保险公司也因此而面临较大的保全错误风险。由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兴起不久,保险公司直接被诉的案例尚不多见,保险公司败诉后由省级高院二审改判的更是较少。本案的最终结果,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业务而言,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相关律师

  • 彭先伟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796

    邮箱:pengxw@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