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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成功代理某保险公司涉及高速公路财产保险合同亿元赔款纠纷案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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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某高速公路公司起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某高速公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德恒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律师代理该案一审、二审诉讼,成功协助该保险公司减损近亿元。高速公路边坡工程具有地质环境复杂,修复工程不可逆的特点,当抢险救灾工程重建标准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碰撞,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保险法和保险原理确定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和依据,本案值得思考和借鉴。


案情简介:


某高速公路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高速公路路产订立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因特大暴雨导致高速公路边坡损毁,某高速公路公司聘请设计专家、工程专家以“一次根治,不留后患”的工程标准进行修复重建,为此支出了上亿元的工程费用。出险后,某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查勘定损,公估机构认为某高速公路公司对保险标的实施多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的工程项目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应以出险前原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确定实际损失的依据。某高速公路公司不认可保险公估机构的核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实际支出的上亿元工程费用。


德恒接到某保险公司委托后,组成了以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贾辉律师为项目组顾问律师,德恒广州办公室合伙人何伟律师为项目主办律师,梁伟林律师、罗美律师和黄小冰律师为参与人的项目组研究此案。项目组律师通过大量法律检索、咨询工程专家意见、邀请法律专家论证、向住建部反映情况等诉讼策略提出详尽专业的抗辩意见。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第一,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如何确定;第二,保险公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德恒律师重点从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定义、保险责任范围、实际损失范围、重置价值定义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原理展开论述,认为直接物质损失应以损失发生时受损标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重置是按原标的物之同类、同质材料修理或修复,不包括改进和改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德恒律师认为公估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公估人员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查勘记录均有某高速公路公司代表签字确认、详尽无遗漏,某高速公路公司拒绝提供原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核损资料,应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做出不利于某高速公路公司的认定。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德恒律师的抗辩意见,按保险公估报告结论作出判决,成功协助某保险公司减损近亿元。

相关律师

  • 贾辉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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